撫養費案件10大實務要點

近年來,伴隨我國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離婚糾紛案件數量的大幅增長,關於子女撫養費的糾紛也不斷增多。

北京市三中院法官介紹,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撫養費糾紛案件的類型包括主張變更撫養費、要求對方按協議履行支付撫養費義務、要求對方支付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撫養費、要求對方負擔單獨發生的教育費、醫療費,夫妻一方發現所撫養子女系另一方與他人所生而要求返還撫養費的案件等6大類,其中主張變更撫養費類型在該院調研選取的70件案件中佔比接近7成。

一、司法觀點

1、撫養費的給付比例

不應簡單地以父母固定收入的比例計運算元女撫養費。針對目前審判實踐中直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直接按照月收入20%-30%確定撫養費數額的普遍做法,法官認為裁判時應更多的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對子女的日常支出情況進行深入的調查,盡量準確把握子女實際需要,在此基礎上與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之間作出平衡,從而確定應支付的撫養費數額。確定的撫養費數額不應低於本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最低保障,也不應過分高於子女的實際生活、教育及醫療支出。

2、撫養費的給付範圍

應當結合本地的經濟生活水平、父母的負擔能力,實事求是、合情合理的界定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的範圍。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當下撫養子女的成本在不斷增加,子女的各種其他支出項目繁多。審判實踐中存在爭議的是補課費、課外興趣培養費等超出國家規定的全日制教育費用之外的教育性支出是否應屬於撫養費支付的範圍。對於類似的教育費用,應根據客觀教育環境、父母收入情況、培訓內容、支出數額等因素,確定是否屬於必要的教育費。

3、父母的收入情況

應根據雙方舉證及法院調查的情況,準確詳盡地計算父母的實際收入情況。子女撫養費應按照父母的月總收入計算。對於如何界定月總收入,我們認為應將此界定為稅後年總實際收入按月均計算的實際收入,包括住房公積金、年終獎、季度獎等實際收入在內。在當今市場經濟形勢下,人們的收入來源日漸多元化,除上述勞動收入以外,如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其他收入,如房屋租金、投資收益、經營性收益等,也應計算在實際收入的範圍內。

4、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應將子女撫養費給付的期限確定為子女年滿十八周歲且能獨立生活時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相關司法解釋將「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限定為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據上述規定,我們認為上大學及以後的費用不是父母法定的義務,是否支付取決於父母的負擔能力及意願。另外,如果子女雖然已成年,但因殘疾、智力低下、患有嚴重疾病等原因無法獨立正常生活的,父母依然對其負有撫養義務。

5、主張變更撫養費應否得到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重點審查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必要性」,並依據《具體意見》第18條所列的三種情形加以判斷,包括:原定撫育費數額是否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是否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是否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離婚協議中包括子女撫養在內的條款與解除婚姻關係等條款不可割裂。當事人之所以同意離婚,通常系綜合考慮包括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在內的各種因素,採取「一攬子」的解決方式。故當事人應尊重原有協議的效力,除非符合法定事由,否則對離婚協議中的子女撫養條款不得變更。

對於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案件,判斷是否有必要增加撫養費,該舉證責任應當由主張增加撫養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法院應根據舉證情況,審查父母的撫養能力、子女的生活狀況相較原協議或原裁判之時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至於要求減少撫養費的案件,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對此明確規定,實踐中除非主張減少撫養費一方能舉證證明確實存在患重大疾病、失業等導致負擔能力明顯下降或者子女的實際需要降低等情形,否則不應支持減少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二、相關建議

當事人應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充分認識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是父母雙方的共同義務和共同責任,而非一方的單方義務和責任,即使夫妻離異,也不能免除該義務。

離婚時,雙方應當就子女撫養問題進行協商。雙方應在協議中分項、詳細地商定子女接受高中以上全日制教育的費用分擔問題、子女興趣培養與課外拓展費用的分擔問題。

撫養費系支付給子女,維持其生活和教育水平的費用,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應為子女利益而審慎使用撫養費,不得將撫養費挪作他用,對於每一筆撫養費的支出與使用應留存票據,做好記錄。

三、答疑解惑

1.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可否以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未按期支付撫養費為由,拒絕其對子女進行探望?

探望權的行使與支付撫養費系獨立的權利和義務。即使一方不支付撫養費,其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同樣中止探望權也並不意味著可以不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支付是父母基於父母子女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法定義務,是無條件的,直到子女成年或能夠獨立生活為止;探望權是父母離婚後所享有的權利,只有在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才由法院中止。無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均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同樣,無論父母是否支付撫養費,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子女不僅需要父母的物質供給,更需要父母的關心照料、管理教育、生活指導、感情慰藉。離婚雙方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避免雙方之間的矛盾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當探望權人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或者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絕對方探望子女時,權利人可以協商或通過司法途徑加以解決。

2.上大學的費用是否屬於子女撫養費的給付範圍?

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們認為上大學及以後的費用不是父母法定的義務,是否支付取決於父母的負擔能力及意願。當然,從倫理道德來說,我們提倡和鼓勵有經濟能力的父母為其子女支付上大學的費用。另外,如果子女雖然已成年,但因殘疾、智力低下、患有嚴重疾病等原因無法獨立正常生活的,父母依然對其負有撫養義務。

來源:北京市三中院法院風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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