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最重要的四則混合運算:量刑

刑法中最重要的四則混合運算:量刑

  量多少刑,怎麼量刑刑法中不可避免的一個問題,但是呢?由於它本身更像是算賬,所以我是被人忽略,其實這個算賬可不是隨便算的。是有規矩的。

  目前最權威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各位有興趣的話,可以把這個原文拿來看一看,還挺有意思。這是小學數學基本功紮實的同學,看起來可能會特別有感覺。重要的部分就是一個四則混合運算,好像是一道應用題。

  簡單說來量刑一共有三步:

  第一步確定量刑起點

  第二步,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

  第三部,確定宣告刑

  咱們一步步來說:量刑起點是已經確定的。當然確定的是一個幅度。

  比如這樣

  「(一)交通肇事罪

  1.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幅度範圍內咋整?各個省份自己搞。

「五、附則  2.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額外要說的是:量刑起點是按照既遂來計算的。換句話說量刑起點就是一個基礎的點,不一定只能比這個重。不然未遂的刑期就沒有辦法計算了。

  額外要說的二:具體犯罪構成事實反映出來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以及當地社會治安狀況等因素都是在這個步驟裡面直接體現出來的。PS:社會治安形勢比較嚴峻的地區,量刑起點可以相對重一些哦。

  第二步確定基準刑

  基準刑是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加上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犯罪事實所增加的刑罰量來確定的。基準刑,包括量刑起點和增加的刑罰量兩部分。基準刑是指根據具體犯罪的犯罪構成事實的一般既遂狀態,所以應判處的刑罰。

  將人話:就是刑法中規定的各種跟量刑有關的情節都是在這個階段加進來的。

  敲黑板,我要開始講例題啦:

  這張二狗剛出監獄沒到5年把人砍了。抓到以後張二狗主動坦白了出獄後盜竊價值十幾萬的東西。又把收贓的收購站老闆供出來。(老闆也被抓了)按照當地的規定故意傷害罪基本行為5年。盜竊罪的基準刑為10年。自首情節可減少基準刑的10%。立功可減輕基準刑的20%,累犯可增加基準刑的10%。在這些情形當中,自首情節的效率只及於盜竊罪和累犯情節的效率分別即故意傷害罪和盜竊罪,

那麼故意傷害罪的調節結果為:5年*(1+累犯10%五-立功20%)=4.5年;

盜竊罪的調節結果為:10年*(1+累犯10%-自首10%-立功20%)=8年。

根據數罪併罰原則可以在8年以上,12.5年以下決定合併執行的刑罰。

  數罪併罰的法條看下面:有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兩種。其中一種有優惠,各位自己計算一下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

  第四節數罪併罰

  第六十九條【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上面的那個公式基本上是我能想到的中等以上難度的四則混合運算公式了。更難的也不過計算長一點。下面是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列出的一張表,按照表來計算幅度就好。

  第三步確定宣告刑:

  第二步有時候會超出法定刑。那就是個麻煩事情了。如果在法定最高刑期和最低刑期範圍內,都不是什麼麻煩事情,直接宣告就可以了。如果低了呢,一般情況下就直接按照最低刑期搞就可以了,要是擊穿刑期底線就得層報(就是一層一層的報告,縣報市、市報省、省報最高法)到最高法核准才行。

  要是超出了上限呢,就按照上限來確定宣告刑了。

  「3. 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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