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融資被禁,保理圈炸鍋了,可是這和保理商有毛關係?
7月11日,保監會發布了《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為制止國內金融機構近年來濫用保險業務為風險出表通道,以信用保證保險作為融資性擔保的亂象,新《辦法》明文禁止了為若干融資行為提供信保服務。
第八條 保險公司不得為以下融資行為提供信保業務:
(一)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和債權轉讓行為;
(二)非公開發行債券業務,以及主體信用評級或債項評級AA+以下的公開發行債券業務;(三)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子公司以及其他關聯方的融資行為(其他關聯方的資金融出行為除外);(四)中國保監會禁止承保的其他行為。
一時間很多保理微信群議論紛紛,業者一片哀鳴:「以後保理融資不能買信用保險操作了!」更有人直指保監會水平低,讓保理商喪失來了一個重要的風險分散渠道。
針對此事,應該說:拿信用保險當融資擔保用,這種妖孽早該治理,新規是監管層心明眼亮出拳到肉的表現,對於規範和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有重大意義,應該大力鼓掌才對。
有趣的是,這一規定對保理公司的業務根本沒有半毛錢的影響,怎麼就被行業普遍解讀為「保理公司不能買保險」了呢?這實在是保理商沒有理解「貿易信用險」的這一業務的內涵,更沒有搞清「保理」業務的實質,自導自演了一出「關公戰秦瓊」的鬧劇。
信用保證保險是個很大的範疇,其中和保理業務有關的,是基於貿易產生的「國內/國際短期貿易信用保險」這一保險產品。《辦法》中禁止的,是對金融機構基於債權轉讓提供融資行為的保險,而貿易信用險承保對象是基於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應收款項的買方信用風險。貿易信用保險(為基礎交易買保險)和融資信用保險(為融資買保險)根本是八竿子達不到的事情。
我們知道,依據 GRIF 的定義,保理是基於貿易應收賬款的轉讓,為賣方提供賬款的管理、收款和壞賬擔保服務。保理商購買信用保險,是怕事後收不到款,向保險公司承保其受讓的應收賬款之買方違約風險。貿易保險是保證出於買方破產、倒閉、喪失償付能力、惡意拒付導致保理公司不能回收貿易款項時,由保險商對所欠賬款進行賠付,和融資業務根本沒有關係。
進而提示一下:貿易信用保險真的是保理業務合格的保護傘么?其賠付機制同業們真的了解么?是不是購保險後買方發生違約,就一定能得到保險公司的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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