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真的能成為違法犯罪的「免死金牌」么?

是能否通過偽裝精神病逃脫法律的制裁呢?這些年,我們看過許多犯罪分子拿出精神病的診斷證明來逃脫罪責。那麼精神病的診斷證明,是否就成了「免死金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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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問題很複雜,需要分為以下幾個情況。

1. 真的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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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做出殘忍的攻擊他人行為的人,或者最近幾年甚囂塵上的殺醫傷醫事件的兇手,本身就不能排除精神問題的可能性。治療效果不理想,甚至親人離世,家屬心情難以平復,這一點完全可以理解。做出一些衝動之舉,也可以理解。但是拿著武器到醫院裡,不分青紅皂白的亂砍一氣,這不就不僅僅是衝動可以解釋的。這種患者即使沒有精神疾病也一定具有反社會的人格。說的簡單點,也就是正常人干不出這個事。很多有精神問題的人,其實自己並不知道,更沒有診斷證明。所以說不排除很多違法犯罪分子本身確實有精神問題。這個比例沒有官方統計,但是是應該比想像的高。

2.那麼正常人犯罪之後裝精神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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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很顯然,沒有一定經驗的人想裝精神病,非常容易被識破。大部分人其實都不知道精神疾病的特徵,大部分都裝的太過了,上來就吃屎喝尿。這也許在古代行得通,孫臏也是通過這個方法逃出龐涓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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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現代醫學對於精神病癥狀的觀察要科學的多。許多特徵性的癥狀是精神病人特有,有經驗的醫生一眼就可以判斷。而有一定經驗的人就能更好的裝作精神病人,而很難被識破。但也不是完全沒辦法。比如在回答量表的時候注意「詐病指數」, 這些問題就是要看看你有沒有認真的在刻意裝病。比如一些答案很明顯的問題,沒有專業知識的人可能認為什麼題目都反著答就可以裝病,這真是大錯特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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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關鍵還有精神病的病史,不僅要有精神科的就診記錄,還需要精神科醫生早先開具的診斷證明。這也就是說你殺了人再說自己那天突然有了精神問題,很難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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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假設裝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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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只有在完全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犯罪,才能免於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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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犯罪時是否有精神癥狀是判斷的重要依據。即使有精神病的人,也具有發作期和緩解期。不管是強迫症、抑鬱症還是精神分裂症,在緩解期的時候看上去和正常人別無二致,甚至感覺比你還要健康。在這段時間,是完全有能力和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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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還是那個問題,如何鑒別患者犯罪當時屬於發病狀態?對於這個問題,確實難以做到像生理疾病的判斷那麼準確。雖然有複雜的量表,雖然結果也需要患者家屬的認可,但是這依然是精神病確診中最難的問題,因為人的判斷免不了主觀,這也是目前爭論的焦點。我的前一篇文章就是寫精神病的診斷,如果有興趣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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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認為只要有精神病,就可以犯了白犯。其實這也是不正確的。首先,民事責任不能免除,也就是該的賠錢一分都不能少,自己難以支付需要家人來支付。其次,只有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才能免於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可以免於刑事責任。如果診斷出你有抑鬱症、自閉症等,並不是完全可以免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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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真的逃脫了刑事責任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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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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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逃脫死刑,也不會完全自由,很多會被強制治療,裝病可以需要裝一輩子,因為你有傷人殺人的行為,可能會需要去隔離治療,或者是很長的時間強制和精神病人共同生活,有人覺得和終身監禁沒有兩樣。患者還需要長期服藥,精神病的藥物可不是想不吃就不吃,因為神經科醫生護士和護工每天很大一部分工作就是督促患者完成吃藥的任務。如果你進入精神病院就變得跟好人一樣,說著說自己瞬間好了,其實沒有那麼容易。可以看看我的上一篇文章,想證明自己沒有精神病也是不容易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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