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排查收緊:「P2P+融資租賃」新模式探路
5月8日,商務部發布《關於開展融資租賃行業風險排查》的通知,融資租賃公司及關聯公司從事互聯網金融、財富管理、第三方理財、小額貸款等業務被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有觀點認為:「網貸平台將融資租賃債權轉讓給網貸平台的投資者,涉嫌資產證券化。」實際上,824網貸監管細則已經明令禁止租賃債權轉讓。
麻袋理財研究院則認為, 融資租賃公司與P2P合作不能一概而論。已有一些平台改變了原有的債權轉讓模式,而是通過向出借人(投資人)推薦借款人(即承租人)的模式進行信息撮合——借款人與出借人直接簽訂借款合同,資金不經過融資租賃公司。在這種「助貸模式」下,網貸平台仍為信息中介,融資租賃公司則為助貸機構。
一、政策密集出台
互聯網理財平台的債權轉讓合作模式去年就已經被禁止,不僅包括融資租賃公司租賃債權轉讓,還包括信託計劃受益權轉讓、保理應收賬款轉讓、小貸公司債權轉讓等。
2016年3月2日,上海市就發布了《關於開展融資租賃業風險排查的通知》,排查的第二條就是「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存在直接從事或參與互聯網、投資理財、小額貸款、融資擔保等業務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
2016年4月份,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中也提到了」P2P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轉讓、股權轉讓、股市配資等業務」。
2016年8月24日發布的網貸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八款規定: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面對接連不斷發布的排查通知和監管政策,網貸平台與融資租賃公司的合作也在探尋新的出路。
二、新模式探路
據通達金融研究院統計,網信理財、理財范、愛投資等平台曾以融資租賃標聞名,小牛在線、銀豆網、財緣網等平台,此前都發過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的債權,不過最近這些平台沒有再發相關標的。
麻袋理財研究院認為,雖然監管禁止非銀金融機構將債權轉讓給網貸平台投資人來募集資金,但是這不代表網貸平台不能與其合作。
以下圖上海某網貸平台為例,該筆借款業務為某知名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租金轉讓,發標時間是2017年4月14日,借款期限6個月,年化收益7.8%。那麼這筆借款是否違反近期商務部發出的《關於開展融資租賃行業風險排查的通知》以及其他監管政策呢?
從法律上講,首先這不是債權轉讓模式,不涉及資產證券化。因為借款人不是融資租賃公司,而是一位姓趙的中國公民。該模式下借款人和出借人直接簽訂借款合同,做到了一一匹配,屬於典型的P2P網貸。(詳見:圖1)。
三、「助貸模式」與「債權轉讓模式」對比
1、操作流程不同
與債權轉讓模式不同,助貸模式對平台的技術要求較高,為了做到債權一一對應,需要與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系統對接,前期投入較大。該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和網貸平台一樣,收取的都是居間服務費,借款利息由網貸平台的出借人收取。
債權轉讓模式下,租賃公司直接將一定時間段的債權一次性打包轉讓給網貸平台投資人,操作相對簡單。
2、資金走向不同
債權轉讓模式是租賃公司先將資金給到承租人,然後將債權轉讓給網貸投資人,資金必須經過融資租賃公司。而在助貸模式下,網貸出借人直接與借款人(承租人)簽訂借款合同,資金通過網貸平台的銀行存管賬戶直接到借款人賬戶,不需要經過租賃公司賬戶。
3、出借人面臨的風險不同
與債權轉讓模式相比,助貸模式可以較好的隔離風險,投資者不會因為融資租賃公司倒閉而受到牽連。因為投資人與借款人直接簽訂借款協議,借款人只對網貸平台出借人還本付息。因此,即使租賃公司倒閉,出借人受到的損失較小。
此外,通過債權轉讓模式,無法做到風險隔離。一旦融資租賃公司破產清算,就需要通過法院判決,不僅訴訟時間長、程序繁瑣,而且租賃公司的債權賠付有優先順序,出借人利益受損在所難免。
通過以上分析,麻袋理財研究院認為:一切的監管都是從風險考慮,融資租賃排查也不例外。租賃公司只要找準定位,做到風險隔離,依然可以與網貸平台等互聯網金融公司實現優勢互補,良性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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