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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法律依據

江西省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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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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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第62條第67條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同時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撤銷權,即撤銷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命令、地方性法規及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其他決議。憲法第100條第116條,對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備案作出規定。憲法第104條授權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撤銷本級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大不適當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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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法》第五章「適用與備案審查」、第104條: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兩高司法解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政府規章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設區的市政府規章同時報省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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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也明確授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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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2006年)第五章「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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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第五章「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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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江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2015年11月)。該條例生效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與條例相衝突的條款相應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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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程序的規定》(2016年2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對省人大常委會承擔的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程序予以細化。要求「努力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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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健全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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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央辦公廳2015年《關於建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的意見》要求「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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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2012年)第三十條,要求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各省級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報中央備案。《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2013年5月)要求「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應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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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關於建立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贛辦字〔2015〕54號):要求建立健全分工負責機制、雙重備案聯動機制、移交處理和提議審查機制、徵求意見和會商協調機制、信息共享和能力提升機制。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要求,依法依規、各負其責做好備案件的合法合規性審查工作,實現備案審查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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