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鬧治國與依法治安
請大家首先看一個發生在上海的,由@馬前卒 記錄並參與的真實的案例:
用獎勵無賴的方式維穩,上海警力永遠不夠用 - 知乎專欄後面的評價,很多人認為是公安與兩個無賴之間有種種關係,所以對兩個無賴採取偏袒的態度。
作為一個千里之外的人,沒有條件深入調研,不敢妄言當地公安與兩個無賴之間沒有聯繫。但是,在依鬧治國的背景下,出現這樣的結果,是情理之中的。
推行市場經濟,會不會導致財富的集中,多數人社會地位下降?市場經濟,究竟是你好我好大家好,還是每個人為了私利陷入所有人與所有人的戰爭?
認為不會導致多數人社會地位下降和陷入混亂的所有人與所有人之間的戰爭的讀者,就不必看後面的內容了。認為會的讀者,那麼請接著向後看。
在這種情況下,大家完全按照費厄潑賴,多數人的情況就能改善嗎?大家都會規規矩矩「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還是會挖門盜洞擴張自己的權益,哪怕危害到他人也在所不惜?應該承認,至少有相當一部分人,為了擴張自己的利益,不遵守「愛國、敬業、誠信、友善」。
在一個扁平型社會向金字塔型社會迅速過度的過程中,不論願意或不願意,社會矛盾都會急劇增加。
於此同時,在基層組織消失,各種社會矛盾只能由公安解決的時代。原先有居委會,村委會,有單位,有黨組織。一個人經常耍無賴,比如這個案例中的男女,居委會、村委會、單位和黨組織那裡就會有大量的不良記錄。這樣的人與他人發生衝突的時候,這些基層組織就能提供意見,作為處理的依據。大多數矛盾,在居委會、村委會、單位一級,就已經被調解了,各級基層組織,有大量的社會資源,讓普通群眾順從自己的管理。
那時,派出所在解決問題前,往往要先徵求矛盾雙方基層組織的意見,或者說,由基層組織提供長期表現記錄。如果一方有長期耍無聊、耍流氓的表現惡劣的不良記錄,另一方長期表現良好,那麼派出所傾向於誰,不言自明。今天,基層組織名存實亡,這樣的記錄已經不復存在。
這種化解社會矛盾的方式,其實與日本的終身僱傭制異曲同工。任何人有不良記錄,都可能影響後半生若干年的生活狀態。大家自然老老實實。
現在還有什麼?
居委會、村委會如果沒有墮落成有活力的民間組織的平台的話,都已經形同虛設了。話說回來,如果沒有形同虛設的話,也極易成為少數人以權謀私的工具——黑貓白貓,抓住耗子是好貓。黑道白道灰道,能弄到錢是正道。
在這樣的社會貧富差距迅速擴大,社會矛盾激化,所有人都為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傷害別人利益,不斷觸探他人利益底線,社會矛盾激增的時代,公安成了唯一的解決協調社會矛盾的部門。
這種情況下,給予公安較大的社會權力,擁有較大的權威,公安中的少數人就可能利用這些權力魚肉鄉里。剝奪公安這樣的社會權力,要求公安依法維護治安,就會出現大量的灰色地帶。
法律是非常笨拙的。法律的界限是一刀切的,沒有靈活機動的餘地,考慮程序正義,不考慮實體正義。法律對證據的要求是嚴格的,大多數情況下,都要面臨證據鏈不完整的難題。這兩種情況結合,必然出現立法過程「法酷殘民,法馳縱奸」的兩難選擇,如果忌憚法酷殘民,選擇法馳縱奸,立法相對寬鬆,嚴格控制證據鏈,那麼必然導致善於打擦邊球的惡棍橫行。
在基層組織名存實亡,無法提供社會成員長期表現,剝奪了基層組織、公安靈活處置的權力之後,希望依法妥善處理社會矛盾,基本是不可能的。沒有任何錶現記錄,在公安面前,惡棍往往比良民更會裝老實人。只要有法律,就有邊界,只要有邊界,就有遊走的空間。這種情況下,公安以什麼為依據,有什麼權力靈活處置,做到實體正義?
事實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安也沒有能力判斷是非對錯——如果依法辦事能夠做到準確地判斷是非對錯,法理學也就不會長期存在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分歧了。
這種情況,怎麼解決?
實際上是解決不了的。依法辦事,最終的結果就是程序正義,至於實體是不是正義,那隻能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不過,多數人並不買程序正義的賬。
程序正義好實現,實體正義很難實現。大多數人並不買程序正義的賬,如果沒有實現實體正義,他們往往不管程序正義不正義,而是採取各種行動表達他們的不滿。
在不能確保證實體正義的情況下,程序正義經常引起巨大的社會不滿。
這時怎麼辦?
上級領導的要求,必然是也只能是,別出事,維護穩定,維護和諧,維護大好局面。具體操作依據、流程和免責空間呢?沒有。
這是因為,只要給了具體操作依據、流程和免責空間,就有可能出現按照這樣的程序辦事,實現了程序正義,違背了實體正義,最終沒有維持穩定局面的情況。
有人鬧事不行。至於是非對錯,並不是領導關心的事情——暴力機關的存在就是維持一個基本的秩序,至於是非對錯,從有階級社會的那一天,就不是國家暴力機關的基本職責。
沒有基層組織,完全依法辦事,實體正義很難實現。大多數人不滿意程序正義,於是程序正義也不要了。最終的執行標準就是別有人鬧事,保持一個勉強說得過去的秩序。
最終的結果,自然就是依鬧治國。會鬧有利,會鬧有理。
沒有平時的資料記錄,不能從長期區分良民還是惡棍。所有矛盾都要由公安依法解決。法律本身有巨大缺陷。沒有越界打擊遊走於灰色地帶的惡棍的權力,沒有任何震懾力。不能有任何不和諧事件。沒有免責空間。
一連串曲折的路徑發展下來,最終只能靠賄賂惡棍的荒謬的方式,維持暫時的和諧穩定,萬事大吉的假象。
出現這樣荒謬的結果,是必然的。問題並不在於公安,公安只是執行者。
對於公安來說,他們未必不知道這樣執行的後果是什麼,他們如同基層士兵,只能執行命令,聽指揮,並沒有改變整體戰局的能力。
至於這種依鬧治國最終會發展到什麼程度,@馬前卒也分析了,不再贅言了。
鴕鳥把頭伸進沙子,權當一切都沒有發生。但是,事情並不是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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