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還是法律?分享幾個國外的「於歡」案件
這兩天,山東聊城於歡辱母殺人案震驚了整個社會,案件的大致經過相信大家也都有所了解,面對著甚囂塵上的各種說法,憤怒、質疑、同情、批判各種情感交錯在一起。
其中,對於法院判處於歡無期徒刑這個決定,有人認為合理,大部分人則認為量刑過重,還有些人認為這是正當防衛,應該無罪釋放。大家對此各執一詞,態度不一。
今天,給大家列舉一些國外的殺人或傷人的案件,雖然與國內的這起案件有很多不同,但是其中還是有一些共同點和相似之處的,比如個人情感在這些案件中都佔據了重要的地位。
案例一
這個男孩叫Bailey,今年16歲。2016月3月8日這一天,他舉槍射殺了母親的男友。
母親有躁鬱症的男友在15歲的Bailey眼裡是一個可怕的施虐者,他總是在家裡和Bailey的母親發生各種爭吵。
3月8日,Bailey的母親準備和男友攤牌分手。為了防止對方做出什麼極端舉動,她把自己隨身的槍交給兒子,讓他拿好躲起來,如果出現任何意外,一定要保護好自己。
Bailey躲進了自己的卧室,在房間里聽到外面爆發激烈的爭吵。不放心的他跑了出來,正好看到自己的母親被一拳擊倒在地。情急之下,他轉身回房間拿起了槍,沖回客廳,對著正在施虐的男友連開五槍,將他殺死。
Bailey隨即被逮捕,被指控二級謀殺,送上了青少年法庭。
2017年3月陪審團判決Bailey無罪、當庭釋放,理由是保護母親的行為是正義的。
案例二
2015年,一個女孩持刀攻擊了6年前傷害自己的強姦犯。
在六年前,該名男子誘拐了當時只有8歲的小女孩,對她實施性侵。但是法律並沒有成功制裁此人,他只被判處參加強制的社區服務。他甚至還繼續住在那個小女孩家附近。
小女孩對判決的結果感到失望,一直無法忘記自己受到的傷害。於是在六年後,她決定拿起刀自己了結這一切。
她帶著刀衝到了這個強姦犯的家裡,當著他兩個孩子的面,用刀捅進他的心臟。但是這個強姦犯被及時送醫,搶救了回來。
這個女孩被指控謀殺未遂,案件引起了許多人的關注。
此案的法官最後並沒有以謀殺罪量刑,考慮到案件的複雜性,他以罪行較輕的身體傷害罪判小女孩參加兩年的青少年罪犯自新計劃。
案例三
在2005,西班牙一個母親,García,為了自己的女兒殺死了一個強姦犯。
1998年,García 13歲的女兒被一名男子強姦,此人被判處9年有期徒刑。當他刑滿釋放時,他回到了她們居住的城市,偶遇被害人的母親García時,他居然說:「太太,早上好。你的女兒還好么?」
García的憤怒被點燃,決心為女兒復仇。她隨後在酒吧里找到了這個強姦犯,將汽油潑到他的身上然後點火。
該名男子被嚴重燒傷,幾天後在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García被逮捕,因謀殺罪獲刑九年。這個母親為女兒復仇殺人的案子在西班牙社會引起激烈的討論,有一萬多人參與簽名請願,要求司法部門特赦。
此案之後上訴到西班牙最高法院,2014年的時候最終裁決出台,復仇的母親沒有得到特赦,但考慮到她的精神受嚴重刺激,減刑到五年。
案例四
這名男子叫Jay Maynor,他同樣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女兒而犯罪,最後被判處了40年的有期徒刑。
下圖,紅圈標出來的就是Jay和他的女兒。
Jay的女兒在幼年時多次被自己的外祖父性侵,她一直活在童年陰影之下,無法擺脫這個噩夢。
對自己的外孫女伸出魔爪的這個老頭在2002年被逮捕,判處5年有期徒刑,但實際上坐了兩年多牢就出獄了。
愛女心切的Jay Maynor對女兒的遭遇感到痛心,為了讓女兒徹底擺脫這個噩夢,在2014年他帶著槍射殺了自己的老丈人。法案審理此案時,為了避免女兒出庭作證,重新面對那些往事,他承認了所有罪名,最後被判處40年的有期徒刑。
情感歸情感,法律歸法律,單看這句話,確實沒什麼錯。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法律是沒有激情的理性。」法不容情,無可厚非。
但是法律本身其實是基於普遍的情感認同所建立起來的。如果一起案件的判決結果與廣泛群眾的情感認同相違背,那也許確實有重新審視的必要。
不過,於歡的案件要遠比上述案件複雜得多,個人非法借貸、警察失職與否以及當時的真實情況,網上對此眾說紛紜。作為局外人的我們並不知道當時的真實情況,也不要輕易聽信他人的版本,不造謠不傳謠,而是應該以當事人的說法為準。
希望通過調查取證和重新審理,人們可以得到一個令人信服、公正客觀的結果,還原事情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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