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關注辱母殺人案,因為我害怕我有天也會成為於歡
看完報道,如鯁在喉,雅君我作為曾經的法學院學生,忍不住說一些自己的看法。
1.
催債者涉嫌犯罪在先
據《南方周末》的《刺死辱母者》一文報道,在案發當天,「蘇銀霞和兒子於歡被限制在公司財務室,由四五個人看守,不允許出門。」
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非法拘禁罪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催債人杜志浩等人顯然有非法剝奪蘇銀霞和兒子於歡人身自由的情節,此外,按南周的報道,催款者對於歡母子也有侮辱、毆打情節。
網上有評論說,催款者限制母子人身自由,是因為蘇銀霞欠了高利貸未還清,屬於有情可原。
但法律可不會對這種因高利貸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網開一面——按200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的《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所以,在此案中,為索取非法債務而拘禁母子二人的催款者,依然涉嫌非法拘禁罪,並因為有侮辱、毆打行為,應從重處罰。
《南方周末》對此案的報道中寫到:「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後,杜志浩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此案中,杜志浩可能同時涉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並因是當眾犯前款罪,屬於情節惡劣,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比起警察不來,
更讓人絕望的是警察來了,
什麼都沒做,就又走了
按南周的報道,報警後,「警察進入接待室後,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
在警察離開後,22歲的於歡摸出一把水果刀向催債者們亂刺,致三傷一死。
按南周的報道: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於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對不認定於歡為正當防衛的解釋是,「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但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就真的較小嗎?
換位思考,如果我是於歡,警察不來,我還能抱著一旦警察來了,我和母親就能夠得到保護和解救,獲得免於侮辱和損害的自由,但警察來了,什麼都沒做,就離開了。
是的,真正讓我絕望的不是警察不來,而是警察來了,但沒有保護我。
在此之前,催債人已經對我和母親採取了羞辱,當警察離去後,我完全有理由相信,他們會繼續限制和我母親的人身自由,繼續侮辱我們。並且可能因為我們的報警行為,而報復性地加大對我們的侮辱力度。
而且考慮到催債者那邊是11人,我和母親這邊只有2人,寡不敵眾,這裡真的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嗎?
按照我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為了使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認為,在這個案子中,於歡刺死1人,刺傷3人的行為,即使因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不屬於正當防衛,也應屬於防衛過當,雖然要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
我們關注的其實
是自己會不會是下一個於歡?
當這個案件和最終審判結果被媒體報道後,迅速引發民間劇烈輿論反彈和爭議。
與其說,我們關注辱母殺人案,不如說,我們關注自己被侮辱、損害時,如何才能獲得公義,如何才能有效自保?
柏拉圖很早說過:「人類對於不公正的行為加以指責,並非因為他們願意做出這種行為,而是惟恐自己會成為這種行為的犧牲者。」
在看新聞時,我相信很多人會把自己代入於歡的角色,想像如果是自己遭遇這種情況,我會不會把希望寄託到人民警察身上?而當警察並未出手制止,反而轉身離開時,我會不會和於歡一樣絕望、恐懼又憤怒?憤怒到拿起桌子上那把水果刀,向侮辱我和我親人者展開血的復仇?
人們在社交網路上積極轉發、評論這則案件,正是因為它觸發了大家內心最深的焦慮和恐懼——有一天,當我或我的至親被他人強烈羞辱時,警察沒有制止施暴者,我該怎麼辦?
我會不會因為一時的絕望和激憤情緒,失去理智,做出極端的反擊行為並為此付出重大代價,比如無期徒刑?
追究我的罪的法律會同樣去追究對我和我家人殘酷施暴的人的罪行嗎?
會去追究公安機關的行政不作為嗎?
著名法學家德沃金也在《認真對待權利》一書中寫過:「如果政府不給予法律獲得尊重的權利,它就不能重建對法律的敬畏。」
而法律如何才能獲得尊重呢?答案是,被公正地執行。
人們會認真遵守法律的前提是人們清楚法律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會公平地懲罰那些侵權者。
法國學者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寫過:「一旦法律喪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絕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東西也都不會再有力量。」
希望我們的法律有力起來,讓被侮辱和被損害者們少一點絕望,多一點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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