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聯合國大會的特別報告?

大會議程中會有受邀國向大會作特別報告,請問什麼是特別報告,報告涉及內容是什麼,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或有必要向大會作特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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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什麼是特別報告?

1979年以來,聯合國設立了各種特別機制,從人權的觀點來審查具體國家的人權狀況或主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授權若干專家研究具體的人權問題。 現在,這些專家已成為人們所說的聯合國人權機制或任務以及特別程序制度的組成部分。 他們每個人都被視為1946年《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所稱的的「執行公務的專家」。(以下稱「專家」)但是人們更喜歡將其稱為「特別報告員」。在人權理事會和大會上進行特別報告。

報告涉及內容是什麼?

每次會議均會有委託給一名專家獨立完成的特別報告,這份報告從聯合國各區域集團即非洲、亞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東歐以及西方集團中的每一個集團各派一人參加工作。 目前正在執行的專題任務為:被迫失蹤(1980 年)、未經司法程序的處決、即決處決或任意處決(1982 年)、酷刑 (1985 年)、宗教不容忍現象(1986 年)、僱傭軍(1987 年)、販賣兒童、兒童賣淫和色情製品(1990 年)、任意拘留 (1991 年)、國內流離失所者(1992 年)、當代形式的種族主義和仇外心理(1993 年)、意見和表達自由(1993 年)、武裝衝突中的兒童(1993 年)、法官和律師的獨立性(1994 年)、 對婦女的暴力行為(1994 年)、有毒廢料(1995 年)、極端貧窮(1998 年)、發展權(1998 年)、接受教育的權利(1998 年)、移民的權利(1999 年)、享有適當住房的權利(2000 年)、獲得糧食的權利(2000 年)、人權捍衛者(2000 年)以及結構調整政策和外債問題(2000 年合併為一項任務) 。

委員會每年對各項國家任務進行一次審查,每三年對各項 專題任務進行一次審查。某項任務如要繼續執行,就必須由委員會專門通過決議,延長其期限並明確其範圍。有時某些國家會施加壓力,要求罷免那些他們認為對其人權表現諸多批評的專家。但目前尚無委員會主席罷免任何專家 的先例。事實上,直到1999年為止,只要某項任務仍在執行之中,專家個人就可無限期地承擔該項任務的工作。 1999年4月,委員會決定專家的任期最長為六年。作為過渡措施,尚未結束六年任期的專家則可再延長三年。委員會還 決定,在工作組任職的專家也應更換,以便「在三年過渡期內採用漸進的方式完成」 。

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或有必要向大會作特別報告?

專家是按照聯合國各項專門決議的規定執行具體任務的。人們指望他們不超越其任務範圍,在執行任務時不為任何政府或非政府的影響所左右。因而這取決於專家考察的認定,認為有必要進行報告時便會進行報告。

以及一個有趣的頁面:http://www.ohchr.org/CH/Countries/AsiaRegion/Pages/CNIndex.aspx

希望能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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