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律,如何評價神話傳說《白蛇傳》中人物的言行,是否構成侵權或犯罪?

如題。忽然腦洞大開,遂有此問。煩請各位從法律角度分析,謝謝~


一、先決問題

1、BGM——沒有人能在我的BGM里打敗我

hà hǎ há~~~hà hǎ hā~~~hà hǎ há há~~~hà hǎ hā~~~

2、犯罪事實——警世通言 - 第二十八卷 白娘子永鎮雷峰塔

《白蛇傳》是民間傳說,不是神話吧?這故事的版本很多,所以我們首先要確定具體的事實。而我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從明代流傳至今的《警世通言》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不過寫完發現這個版本沒什麼疑難複雜的案情,嚇死許宣、偷靈藥的劇情都沒有,其他版本懶得找了。

3、白娘子是人嗎?

雖然是蛇妖,但是從故事中可以看到,她置業、結婚,等等,顯然已經取得當地戶籍,所以視為刑法中的「人」,可以承擔刑事責任。

二、具體分析

1、白娘子從國庫里偷了50錠銀子,將其中1錠交給許宣。許宣本來想用這錢讓姐夫幫忙說親,被姐夫告發。

這很明確,白娘子構成盜竊罪

但是對於許宣,首先,他是「明知」這是贓款的——許宣識字,銀子上鑿有字型大小,官府又「出榜緝捕」了,憑這些足以推定許宣「應當」明知,至於他實際上知不知道並不影響。也許許宣真的可能因為精蟲上腦完全沒去細看銀子上鑿的字而在事實上不明知,但在法律評價上,他就是「明知」。

其次,雖然說明知道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的,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是也要看到具體情況是:許宣僅僅是收了銀子放在家裡。他既沒有給白娘子提供逃避懲罰的幫助,也沒有把這贓款敲碎了以逃避監管,又沒有舉報的義務,光是持有、使用少量贓款,雖然屬於窩藏贓款,但是一方面數額達不到入罪標準,另一方面這是為自己使用,而且他一被抓就認了,一般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相關法條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

行為人為自用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財物價值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認罪、悔罪並退贓、退賠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2、府尹準備對許宣用刑,許宣馬上就招了

很明顯的,府尹是司法工作人員,許宣是犯罪嫌疑人,這是刑訊逼供罪。

3、許宣被發配到外地,又遇白娘子,兩人結婚。後在廟會遇到個道士送許宣符,準備用來鎮壓蛇妖,但是無效

這是用迷信方法殺人,不可罰。無罪。

4、白娘子當眾把道士綁起來。

這是以捆綁方式羞辱對方,屬侮辱罪。但這是自訴案件,道士自己跑了,不起訴自然也無罪。

5、下一次廟會,白娘子又偷人家東西,還把衣物給許宣穿戴。

白娘子當然還是盜竊罪。不過這回許宣並不明知,所以不構成犯罪。

6、許宣被發配去鎮江李員外(註:不是員額外法官)家,又遇到白娘子。李員外看上白娘子了,借過生日把許宣夫妻請過來,準備趁白娘子上洗手間的時候OOXX,結果打開門看到一條蛇,被嚇回去了。

這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了,只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於強姦罪的未遂。

7、許宣單飛自己開藥店,遇到法海。法海教許宣用缽盂抓蛇妖,關在雷鋒塔里。

許宣與法海共同構成非法拘禁罪。不過這個情節體現了非法拘禁罪的不足:像案情這樣把蛇妖一輩子關起來,法定量刑幅度仍然是3年以下,明顯有些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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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什麼離奇的疑難複雜案情,純當拋磚引玉吧,你們可以找其他版本來分析。


杭州知府、蘇州知府、梁相國並皇帝為你的守法意識點贊

二營長,把我的《宋刑統》拿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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