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評電改|中長期交易不僅僅是初級市場品種

【無所不能 文丨陳皓勇】2016年12月29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以下簡稱「基本規則」),是一個覆蓋不同交易周期(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和省內及跨省跨區中長期電量交易品種的市場規則。也是新一輪電改以來,國家層面出台的第一個可執行性較強的市場規則。

「基本規則」提出了一個比較務實且有前瞻性的市場方案,對市場交易行為進行了必要的規範,在今後幾年應能對我國電力市場建設起到積極推動作用。本文對一些關鍵的細節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引起市場設計者、監管者與參與者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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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長期交易與調度計劃

電力市場交易結果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市場價格,二是調度計劃,其餘結果都可根據結算規則計算出來。由於中長期交易的商品主要是電量,調度計劃就成為瓶頸,也是部分專家質疑的重點。筆者認為,在需求預測的精度範圍內,應鼓勵供需雙方儘可能早地開展交易,提前做好發用電計劃(曲線)並提交調度中心,這樣既有利於全系統最終調度決策方案的安排和執行,也有利於減小電能生產成本與競價交易的困難。中長期交易中,關鍵問題是電量合同何時分解為電力曲線。

「基本規則」第七十條規定:「對於電力直接交易合同約定交易曲線的,其中發電企業部分合同約定了交易曲線的,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運行前安排無交易曲線合同的發電曲線,與合同約定曲線疊加形成次日發電計劃;發電企業全部合同約定了交易曲線的,按合同約定曲線形成次日發電計劃。未約定交易曲線的電力直接交易合同以及優先發電合同和基數電量合同,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安排機組的發電計劃。」

除風、光等可再生能源和核電、徑流式水電等發電機組外,其餘類型機組的功率都是可控的,所以能否形成調度計劃曲線主要取決於負荷。但本輪電力市場改革所放開的工、商業負荷都有較強的規律性,依據企業負荷特性在不同交易周期提前確定交易曲線還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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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邊協商與集中競價交易

雙邊協商交易給予供需雙方較大的自由度,供需雙方可以對負荷曲線進行定製然後提交調度中心執行,但其缺點是不夠透明,受人為因素影響大,可能帶來市場力、暗箱操作等一系列公平性問題,降低市場效率。我國獨創的集中撮合的中長期交易能有效地避免這些問題,但需要基於「標準化產品」進行(否則無法在統一平台競價),無法對負荷曲線進行定製,比較粗糙的辦法是只對電量進行競價。

「基本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集中競價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台申報電量、電價,電力交易機構考慮安全約束進行市場出清,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後,確定最終的成交對象、成交電量(輔助服務)與成交價格等;鼓勵按峰、平、谷段電量(或按標準負荷曲線)進行集中競價。」

由於不同行業的用戶有不同的典型負荷曲線,按標準負荷曲線集中競價將形成一系列細分市場,影響市場的效率。這裡我們可以引入分段競價的思想,將負荷粗略地分為基荷電能、腰荷電能和峰荷電能,並隨市場的推進按負荷持續時間進一步細分為多個負荷段,針對不同的負荷段電能進行集中競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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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競價的出清方式

價格是市場的靈魂。認為競價出清方式是一個無關緊要的細節問題,屬於嚴重誤解,因為出清方式也就是市場價格形成機制,事關全局。

「基本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雙邊交易價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執行;集中競價交易按照統一出清價格或根據雙方申報價格確定;掛牌交易價格以掛牌價格結算。集中競價採用統一出清的,可以根據買方申報曲線與賣方申報曲線交叉點對應的價格確定,或者根據最後一個交易匹配對的成交價格確定;採用撮合成交的,根據各交易匹配對的申報價格形成成交價格(比如賣方報價和買方報價的平均值)。」

統一價格出清機制源自微觀經濟學中的供需均衡理論,是國外現貨市場普遍採用的價格形成機制,對於博弈複雜的中長期電能交易,筆者認為並不適用。廣東2016年電力市場月度集中競價交易中採用了一種獨具特色的價差電費返還出清機制,經過7次月度競價實踐,效果良好,也得到市場主體的肯定,筆者認為仍有必要進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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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長期交易的安全校核問題

在負荷曲線不確定的情況下,中長期交易的安全校核是一個難點。

「基本規則」第六十三條規定:「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各種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直接交易、合同調整和合同電量轉讓必須通過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涉及跨省跨區的交易,須提交相關電力調度機構共同進行安全校核,各級電力調度機構均有為各交易機構提供電力交易(涉及本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範圍的)安全校核服務的義務。安全校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通道阻塞管理、機組輔助服務限制等內容。」

目前國內對月度發電計劃的安全校核已有一些研究,年度發電計劃的安全校核基本上還是空白。傳統的月度計劃和安全校核以既定的機組電量為邊界,考慮典型方式的電力潮流約束,不涉及發、輸電量的校核和調整。最近的研究進展是提取負荷等發用電曲線的特徵時段,在保證計劃精細度的同時縮減計算規模。

值得注意的是,「基本規則」第六十七條提出了安全校核未通過時的處理辦法:「安全校核未通過時,對於雙邊協商交易,按時間優先、等比例原則進行削減;對於集中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原則進行削減,價格相同時按發電側節能低碳電力調度的優先順序進行削減。對於約定電力交易曲線的,最後進行削減。基數電量受市場交易電量影響不能通過安全校核的,可以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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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電量偏差處理與平衡機制

電力市場與別的市場不同之處,就在於電能商品的流通必須通過電網,而且要滿足一系列物理約束,其中最大的約束之一是電能難以大規模存儲(不考慮少量儲能),因此供需必須實時平衡。這決定了電網運行必須有一個集中統一機制維持全網的發用功率平衡與系統安全。由於中長期市場基本上屬於電量型商品的交易,必須另設平衡機制。

「基本規則」第七十二條規定「中長期合同執行偏差主要通過在發電側採用預掛牌月平衡偏差方式進行處理(即優先發電、基數電量合同優先結算)。」

預掛牌月平衡偏差方式是指月度交易結束後,通過預掛牌方式確定次月上調機組調用排序(按照增發價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調機組調用排序(按照補償價格由低到高排序)。當電力供不應求時優先安排增發價格較低的機組增發電量,當電力供過於求時優先安排補償價格較低的機組減發電量。

「基本規則」還提出了預掛牌日平衡偏差方式、等比例調整方式和滾動調整方式等其他偏差處理方式。「基本規則」提出的這些機制可以作為市場初期的平衡手段,但電力平衡的最終解決之道還是實時平衡市場與輔助服務市場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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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跨區交易與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基本規則」第二十條對跨省跨區交易與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進行了規定。

「跨省跨區交易可以在區域交易平台開展,也可以在相關省交易平台開展;點對網專線輸電的發電機組(含網對網專線輸電但明確配套發電機組的情況)視同為受電地區發電企業,不屬於跨省跨區交易,納入受電地區電力電量平衡,並按受電地區要求參與市場。」

1988年10月國務院頒發的《電力工業管理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政企分開、省為實體、聯合電網、統一調度、集資辦電」的管理體制,形成當前我國電力工業省為實體的格局,並形成一定程度的省間壁壘。跨省跨區交易對於打破省間壁壘、擴大電力資源優化配置的範圍有積極意義。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主要包括優先發電合同、基數電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區交易合同等轉讓交易。發電企業之間以及電力用戶之間可以簽訂電量互保協議,一方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合同電量時,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通過後,由另一方代發(代用)部分或全部電量,在事後補充轉讓交易合同,並報電力交易機構。」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為市場主體提供了規避風險的手段,也將形成二級市場,可能帶來新的問題,監管機構應警惕虛假電量合同轉讓等違規操作。

對於計劃電量與市場電量的關係、偏差電量考核等老生常談問題,此處不再贅述。本文筆者認為,面對我國電力工業的實情,從中長期交易著手進行電力市場建設是一條可行途徑。由易到難,循序前進,在市場交易的實踐中培養市場意識,培育市場主體,完善技術支持系統及信用體系,逐漸過度到電能中長期交易和現貨交易相結合的完善市場模式。

需要強調的是,電能中長期交易的作用不僅僅是管理金融(或財務)風險,更重要的是根據市場預測提前做好發用電計劃,以及火電廠的燃料計劃和水電廠的水庫運行計劃等。在一個穩定健康的電力市場中,物理執行的電能中長期交易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環節。由於在我國火電廠燃料計劃都是按年度、季度和月度安排的,月度電能交易是我國電力市場一個不可缺少的交易環節。總而言之,中長期交易不僅僅是初級電力市場的交易品種。

【無所不能專欄作者,專家精英團成員,陳皓勇,華南理工大學電力經濟與電力市場研究所】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無所不能的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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