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奴制略談(一)

農奴制的狀況

農奴制大家都有聽說過。在18世紀時期,俄國的地方貴族積极參与政治事務、地方管理,貴族領導著地方的行政機器,而地方上一半以上的居民是農奴。

葉卡捷琳娜曾經考慮制定這樣的規定:賦予農民「自由農村居民-國家農民」的權利,但是最終沒有實現。在葉卡捷琳娜當政期間,基本上農村居民都是農奴。而在彼得時期,俄國的人口普查將本國的兩種身份搞混淆了——農奴和奴僕,兩者有區別,奴僕雖然也為自己的所屬人服務、效忠,但是奴僕比農奴更自由,因為奴僕不承擔農奴該做的國家賦役。而農奴制度的起源恰恰是奴僕抑或是農民和僱主簽訂私人契約。當時,國家法令和人口調查成了農奴制的來源,不是按照契約履行農奴義務,而在人口調查名冊上被列入某人名下的,被認為是農奴。這種新制度取代了過去的,代表著農奴制的收縮性很大。從此以後便不再有「農奴」、「奴僕」這兩個詞,代替的是農奴身份或者入冊農奴。以前是個人契約,而現在(彼得一世時代)建立在政府法令基礎之上。

農奴制的增強

農奴來源主要有兩種,即登記和賞賜。在這裡下一期我會詳細地說明。首先是自由人:私生子、無身份(記不起自己身份的)的,被釋放的農奴、流浪者、士卒子女、教會額外僕人、被俘的國外人,都逐漸淪入農奴的衣服狀態。

參考《1781年6月28日的禁令》,博別羅娜斯多夫《歷史著作與論文》。n

彼得時期兩次人口普查延續了17世紀開始的社會成分的凈化、簡化,等級過程往往也充滿舞弊行為,因為登記有時候是違背本人的態度意願的。法律乾脆直接承認了這些拿不上檯面的做法,甚至剝奪了控訴的權利。當時的人以警察目的,即為了消滅流浪現象的登記具有掠奪社會的性質。

地主權利的擴大與界限

可以說地主權利已經發展到了一定程度了。只有法律能容許自由人自由地支配自己,自由人可以販自己給另一位自由人當奴僕,但法典做了以下規定:自由人必須給國家繳納稅款或為國家服役,不能再進行相關的、私人合同方面的販賣行為。至此,奴僕和農奴都被構成農奴化同等身份的人。

地主是農奴最近的管理者,受國家委託履行監督的義務;地主是土地所有人,他們向農民出售「自己的」土地,所以他既擁有勞動權,又是農民的債權人。一旦地主發現他們的過錯就可以懲罰他們,這是行使警察權利。

地主無權管理自己農民的刑事犯罪行為,這些事件不允許他們進行干預。相關條例規定,如果地主私自懲罰農牧的搶劫行為並且不移交至法院的,他的封地將被剝奪。也有保護農奴的條例。上述罪行,地主還有可能會被鞭笞。但是非常不幸的是,這些保護款項隨著時間的推移慢慢消失了,到了18世紀的俄國,地主的權利反而增大了。

科托稀欣《米哈伊洛維奇朝代的俄國》n

下一期 農奴制略談(二)

會講講葉2的政策與問題或者其他。

有建議歡迎提出,有想了解的方面也可以說,作者鴿的次數可能會越來越多,因為最近突然想重打一遍月都劇情,而且是從深秘錄開始......別吐槽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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