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2017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政第1年,四個實操建議
【編者按】:2015年11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布《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15〕119號文),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實行。由於2016年度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應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的彙算清繳期進行,因此即將到來的2017年將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政實施的第一年。本文從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實踐出發,結合華稅在稅務領域多年的實務經驗,通過新舊政策的對比,就申報程序、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範圍、研發費用歸集、輔助賬設置等問題進行分析,以期為企業順利申報提供參考。
與2008年頒布實施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08〕116號文)相比,國稅發〔2015〕119號文該進行了較大調整。結合實操經驗,華稅解讀和建議如下:
一、了解申報程序、充分準備備案及留存備查資料
根據國稅發〔2008〕116號文第十三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根據該規定,企業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需提請科委鑒定,科委通過之後企業報送資料至主管稅局機關提交審核,審核通過,准予扣除。也即科委鑒定是前置性和必經程序。
根據國稅發〔2015〕119號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根據該規定,科委鑒定不再作為前置性環節,由企業直接將申報資料提交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有異議可轉請地市科技部門出具鑒定意見。
建議:
根據新規,加計扣除申報無需再通過科委鑒定,減少了審核程序,對企業來講是一大利好,但同時也導致許多企業面臨不確定項目是否可以進行加計扣除的困惑。因此,華稅建議,(1)企業應當規範研發項目的管理,通過設置完善的立項、預算、審批、決算等對研發項目進行全程管理。(2)準備完善的備案及留存備查資料。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行備案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現將企業需準備資料整理如下:
二、合理歸集人員人工費用、編製研發人員工時分配表
國稅發〔2008〕116號
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財稅〔2013〕70號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國稅發〔2015〕119號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新規對於人員人工費用取消了「在職」的要求,對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也可以進行加計扣除,符合企業對研發靈活性的要求。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國稅發97號文)第六條第(三)款第4項的規定:企業應當……,並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費用分配說明能夠更精準的說明企業研發費用中人員人工費用的產生過程,在適應企業研發多樣性的基礎上便於稅務機關的後續管理。
建議:
1.完善對研發人員的管理。企業可根據規模成立專門的研發部門,或確定研發項目組成員,留存相關的審批設立文件備查。
2.編製研發人員工時分配表。(1)若科技人員同期參與多個項目的研發,應當根據參與各個項目的工時編製工時分配表,將該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按照實際參與項目的工時合理分配,並留存工時分配表備查。(2)若科技人員並非專門從事研發的人員,同時承擔生產或其他崗位工作,或某項目研發周期較短,應當編製工時分配表,根據該科技人員每月實際從事研發的時間按月匯總,從而合理歸集該部分人員人工費用。
三、嚴格區分生產用和研發用、編製研發領料單、審批單等輔助核算
國稅〔2008〕116號
(四)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
國稅發〔2015〕119號文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n 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的攤銷費用。
國稅發〔2015〕119號文擴大了直接投入、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的範圍,取消「專門」的限制。但同時規定: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實踐中,稅務機關在企業可加計扣除費用進行核查時,若企業在「直接投入、折舊」等方面的費用過高,特別是佔據總的材料成本及總的折舊金額比例過高時,會要求企業出具說明。
建議:
企業應當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嚴格區分生產用和研發用,編製領料單和審批單進行輔助核算。研發費用分配比例隨意是企業中比較常見的問題,例如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直接投入、人員人工等均會涉及此類問題。若企業單純的核定某一百分比作為分配比例而沒有相應的依據作為支撐,很難通過檢查,而審批單的設置能較好的說明分配比例的設定,為研發費用再分配提供較強的數據支撐。
四、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
國稅〔2008〕116號
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
國稅發〔2015〕119號文
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新規從要求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改為「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減輕了企業的會計核算負擔,但是對於沒有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的企業而言,是一大挑戰。
建議:
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國稅發〔2015〕119號文附件包含了輔助賬的樣表,給企業以參考,企業應當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留存備查。具體流程包括:設立符合企業自身研發需求的科目與完備的憑證體系→收集原始資料(包括研發費用明細賬、與研發活動有關的有效憑證等)→分項目、分年度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將有效憑證和輔助賬進行比對核查。
總結:
新政策雖然減少了審核程序,擴大了費用範圍,但同時規定稅務部門應加強該項優惠政策的優惠管理,並規定年度核查面不得低於20%,因此,企業應當從完善研發項目管理、合理準確歸集研發費用、設置研發費用輔助賬等方面增加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危機化解能力。
諮詢電話:薛律師,010-64108688-617
(作者:劉天永,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稅務律師,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QQ和個人微信號均為:977962,添加可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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