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父母出首付買房,登記在男方名下,離婚如何分割?

工作中經常接到當事人大量的諮詢,本平台將不定期選登一些典型問題,並提供詳細的解答或解決方案,供有類似需求的朋友參考。

典型問題解答選登之八:

問題分類:離婚房產分割

【問題】王先生結婚後,與父母一起住,妻子馬女士覺得很不便,兩人經常為此爭吵。王先生父母為了解決住房的問題,用盡畢生的積蓄出資150萬為兒子作為首付另外買了一套商品房,剩餘的350萬房款以王先生為主貸人,馬女士為參貸人向銀行貸款,房屋登記在王先生名下。由於馬女士收入較低,工資僅夠自己日常生活花費以及為家庭購買必要的日用品,每月貸款實際上均由王先生償還。沒想到,與父母分開居住後,吳先生與馬女士的矛盾並沒有減少,反而越來越嚴重。兩人都覺得無法共同生活。兩人打算離婚,但馬女士認為房屋為婚後購買,要求平等分割。王先生認為,自己父母出資150萬,且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貸款也都是自己償還的,不同意平等分割。於是王先生便諮詢依據法律和上海的司法實踐,法院有可能會怎麼處理。

上海杜繼業律師就上述問題解答如下:

【解析】婚後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況,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爭議很大。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僅適用於婚後父母一方全額出資的情況,這時候房屋應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沒有爭議。而對於婚後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的情況,爭議非常大,權威人士的意見和各地的司法實踐也不盡相同。

最高院所出的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配套的「理解與適用」中的觀點認為:上述部分出資的情況,也應該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只不過在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情況下n,離婚時應給予另一方補償。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起草者之一最高院吳曉芳法官在《法律適用》中曾撰文發表自己的觀點為:上述部分的出資的情況下,出資本身可以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如果雙方對房屋的權屬沒有事先約定,則所購的房屋權屬及增值收益部分歸夫妻共同共同。以上兩種權威意見的最大不同在於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出資能否相應地獲得房屋的產權。

而各地的司法實踐的觀點也並不完全相同,如筆者所在的上海市,其中(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276號民事判決書所載明的觀點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適用該規定的前提條件應為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對父母部分出資的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進行處理。本案被告父母的出資無明確贈與被告的證據,故認定該房屋為原、被告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在具體分割時,可對父母出資一方的子女(被告)予以適當多分。

也就是說,針對上述部分出資的情況,上海法院的司法實踐傾向於並不去細分父母出資及增值,直接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在分割時給予出資一方適當地多分。而就筆者個人而言,比較認同最高院吳曉芳法官的觀點。

【結語】以上解答僅供參考,具體案件要根據案情結合證據做具體分析,同時考慮本地的司法實踐和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維權方案。如對我們的解答有不同意見或者有新的問題,歡迎聯繫我們進一步溝通。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推薦閱讀:

上海有哪些好玩的酒吧?
北京的二三四五六環有多大?
和我同居的滬漂小情侶
上海的「品味」,全在這12662個小區名字里!

TAG:上海 | 上海生活 | 上海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