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破產怎麼辦——美股券商破產程序解讀(原創)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國人口袋的不斷飽滿,國人不再滿足於國內狹小的投資渠道,紛紛開始將視線放到全球。而進入大家視野的,就是IB。有關IB的介紹,這裡不再贅述,大家可以去看@雲蒙的IB介紹。

本文著重於下面一點,IB的安全性!

上文,摘自雲蒙的IB簡介。

上面50萬美元的保護,實際上來源於證券投資人保護公司(SPIC),類似與存款保險制度。就是券商交點錢去那邊,防止自己破產危及客戶的資產,這是《證券投資者保護法》的規定。而且,這裡需要知道的是,這是總的50萬美元(證券+現金),光現金的話最高就25萬美元好賠。另外,所謂的和保險公司簽訂賠付政策,是總限額1.5億美元。這麼多投資者分1.5億美元哦。單賬戶3000萬美元笑笑就可以了。IB凈資產56億美元,總資產500多億美元。客戶資產674億美元,也就是說,真的出問題,是674億分1.5億哦。

那麼券商破產的程序是怎麼樣的?讓我們來仔細看看。

券商破產清算程序主要參與人包括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SIPC)、破產券商託管人、主審破產案件的法院以及參與破產清算的專業諮詢機構等。主要就是前兩者。對於破產券商託管人,和SIPC公司的介紹,就省略了,大家只要知道他非常靠譜就行了。美國開賭場的,不會拿這種賭場基本規則來開玩笑哈。

直接看券商破產程序部分,券商的破產清算程序大致可劃分為清算公告、申報債權、終止證券交易、債務清償及返還客戶證券、轉移客戶記名證券、彌補登記結算機構損失、客戶資產分配及客戶帳戶轉移等環節。——好多程序是吧,所以,破產是比較麻煩的。

(一) 清算公告及客戶權利申報

法庭作出保護性判決並確定託管人之後,託管人即應在各大報章上按法院指定的方式進行公告,並按被處置券商的客戶記錄,將公告副本寄送至每一客戶手中。

客戶在得知其所在的券商進入清算程序之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託管人主張權利,此時只需以有效形式主張權利即可,而無需提供相應證據。但客戶必須在六個月之內主張權利,超過六個月的,除非經法院認可,否則其權利主張不能得到支持。對於超過時效的權利主張,即使獲得了法院的認可,也僅能以SIPC基金償付,而不得從客戶資產中獲得償付,並且託管人可以按照其認為最為經濟有效的方式,以現金或證券或二者之組合予以償付。

SIPA規定,託管人清算職責不得加以限制,任何人更不得限制客戶主張並證明其債權的權利。

(二)證券交易的終止。

託管人進行清算公告之後,風險券商即進入清算程序,除非SIPC規則許可,託管人不再繼續履行被處置券商與其他券商簽訂的、可履行的證券交易合同。SIPA規定,在法律適用方面,終止履行合同的有關規定應當優先於合同繼續履行的有關規定適用。並且進入清算程序之後,證券交易合同相對方也應當毫不遲延地終止合同。——就是不能交易了。

證券交易合同被終止之後,合同相對方應當計算合同終止後的凈收益或凈損失,若合同相對方因合同終止而獲取凈收益,則應將該收益返還給託管人;若合同相對方因合同終止蒙受凈損失,則合同相對方有權以書面形式向託管人申請償付。

就代理客戶與被處置券商簽訂證券交易合同的券商而言,在證券交易合同被終止之後,該券商可以在其客戶損失的範圍之內,申請SIPC基金予以賠償。但其每一客戶所能享受的賠償不得超過25萬美元之限。不屬於代理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合同的券商,無權享受SIPC基金的賠償,但可以無擔保債權人身份參與一般財產的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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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清償及返還客戶證券

託管人接受到客戶的書面權利聲明之後,即依法予以賠付,對於按照被處置券商所保存的記錄或其他資料可以明確的客戶權利主張,可以通過證券的直接過戶方式實現其權利,也可以以現金賠付。為將被處置券商現有證券在客戶中實現公平分配,所有的證券一律按券商正式關閉日的市場價格估值。

當被處置的券商無力實現客戶要求返還證券的權利主張時,法庭授權託管人以SIPC基金進行償付。

在託管人對客戶進行任何賠付行為之前,客戶都必須按照託管人的要求填寫適當的收據、或在宣誓書上簽字。託管人賠付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對申請人實行差別賠付。亦不得調整證券與現金的組合方式實現對申請人的差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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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客戶記名證券的轉移

對於擁有記名證券的客戶,託管人收到其權利聲明之後,若該客戶對券商無負債,則託管人直接將該記名證券歸還客戶,但如客戶對券商負有債務,則向託管人清償債務之後,可以取回該記名證券。——高槓桿的同學,注意這一條啊。萬一破產,要先還債才能取回你的股票。如果你沒辦法從其他地方短期拆藉資金過來還債,那一旦過了最後清算期,就只能少部分股票了呃。相當於,強制平倉還債!

若被處置的券商向他人轉讓財產,致使客戶資產不足以賠付客戶的債權時,託管人可行使權利追回被處置券商轉讓給他人的財產,若該轉讓行為本身為規避法律的惡意行為,則追回的財產視為客戶資產。為便於行使追回權,託管人直接以其名義要求受讓方返還財產。若財產受讓方是被處置券商的某一客戶,則當財產被追回之後,該客戶可以就其所蒙受的損失,以債權人身份參與分配。

若客戶基於其對證券的所有權,要求恢復其原有的證券帳戶狀況,則託管人應當在公平且有序的市場上購買證券以滿足客戶的恢復證券帳戶狀況要求。為實現這一目的,託管人可以使用客戶資產及SIPC基金以購買證券。但SIPC以其為每一帳戶所提供的用於購買證券的資金,不得超過其為每一證券帳戶提供的賠付限額。

(五)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補償

終止進入清算程序券商的證券交易,可能會使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蒙受損失。SIPA規定,除SIPC規則另有規定的情況以外,登記結算機構依照自身規則,終止相應券商之間的證券交易合同的,一般不得要求SIPC基金對其予以補償。在不享受SIPC基金補償的情況下,如果登記結算機構因終止證券交易合同而蒙受損失,在其損失範圍之內,登記結算機構有權以無擔保的債權人身份參與券商財產的分配;若SIPC規則對登記結算機構享受SIPC基金賠償有特別規定,則登記結算機構可享受SIPC基金賠償,但登記結算機構與證券交易合同相對方所獲得的賠償額之和,不得超過合同相對方損失數額。

終止合同後,任何資金或其他財產,都應歸屬於託管人。

(六) 客戶財產的分配

客戶債權及返還證券權利得到實現之後,託管人即按如下順序分配客戶財產:(1)返還SIPC依法先行墊付的財產。(2)返還客戶在客戶資產中佔有的相應分額。

經過以上分配之後,剩餘下來的財產視同券商資產,在客戶財產分配過程中未能完全獲得賠付的客戶債權,可以就其未獲償付的部分,作為無擔保債權參與券商資產的分配。

(七)客戶帳戶轉移

為保護客戶交易的正常進行,並且有序地實現被處置券商的清算,SIPA規定,託管人在事先得到SIPC同意的前提之下,可以無需徵得客戶同意,將客戶帳戶賣出或以其他方式轉移到其他券商(該券商必須也是SIPC成員),為此,託管人可以在其認為適當的條件下與客戶就帳戶的賣出或移轉所致的損失簽訂協議。SIPC在不超過其賠付限額的範圍內,可就上述損失提供擔保。

好的,看了規則之後,大致給大家簡單總結下。券商破產歸破產,只要沒虧到負數,就你的股票和錢就沒事。虧到負數了,你的錢也沒事。因為有規定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不能混用的。當然,挪用客戶資金的事他們干多了,規則法律是對弱者制定的哈。挪用了你的錢他還不出,那就是用SIPC基金還(不超過25萬美元),你的股票沒事,因為你的股票是經過美國存管信託和結算公司(DTCC)登記的,寫了你的名字的,到時候轉戶什麼的就行了。那什麼時候你的股票有事?券商借用你的股票去借給別人做空,或者乾脆自己做空,結果虧到負數,不能買入還券了。那這個時候SIPC基金賠,總數不超過50萬美元。

期間就是比較麻煩。當然黃老師也經歷過券商經濟業務暫停(實際就是運營不下去破產清算)————這裡補充下。

實際上,只要盈透證券合規合法的在那邊保守經營,那麼我們的資產就不會出問題,反正防火牆隔離的么。那麼我們來看看,萬一違規經營破產倒閉的例子。

2011年歐債危機愈演愈烈,全球曼氏金融美國公司(MF Global)破產。MF Global是一家證券經紀公司,鼎盛時期,其所管理的資產多達410億美元,其客戶包括對沖基金和個人投資者。這回,MF Global在歐債上翻了船而全面告急,原要出售部分業務給競爭對手,但忽然發現有9.5億美元的客戶資金下落不明,之後找回了3億多美元,但仍有6.3億美元不知去向。MF Global第一把手喬恩·科爾律(Jon S. Corzine)辭職,放棄1200萬美元離職費,並為自己聘請了一位大牌刑事辯護律師——科爾律知道這回禍闖大了。

曼式金融採取的策略是投資短期歐洲國債,特別是義大利的短期國債。雖然歐債危機鬧得凶,但義大利兩年內違約的可能性很小,而且EFSF(歐洲金融穩定基金)已經明確擔保了2013年以前到期的問題國家國債,因此曼式金融的投資似乎十分保險。 而且,曼式金融使用了長期回購合約(Term Repo)的融資安排,也就是說消除了「借不到錢」的風險。這一來,它就可以凈賺義大利國債和回購融資間的利差了。

如此「固若金湯」的安排最終還是出了紕漏,問題和LTCM、貝爾斯登、雷曼等案例差不多,都是因為槓桿太高。曼式金融的凈資產只有12億美元左右,所持資產卻高達400多億美元,槓桿率近40倍。雖然其所持有的歐洲債券基本沒有違約風險,但當債券市價暫時下跌時,曼式金融還是必需向回購合約的對家增加保證金,於是它手頭的現金很快緊張起來。 接下來的就是高槓桿金融機構「走向深淵」的老套路了:借貸渠道關閉-〉現金告罄-〉找不到救星買家-〉申請破產保護。——當然,這裡我們知道了,他可能挪用客戶資金去填補漏洞去了。

實際上這不是華爾街券商第一次挪用客戶資金了,這都算是老大難問題了。雖然老美一次又一次的修改法律,但是監管哪裡趕得上「創新」呢。特別是美國這種高智商的人都去搞金融的情況下。不過肉在砧板上,除了盈透證券,作為小散又還能有什麼最優解呢?難不成我們去花旗、摩根這種超級券商,學機構玩專用通道嗎。盈透證券無論是資產規模,費用比,功能性上面,都超過其他我們能用的同級選手太多。如果盈透證券也出出問題,那我們還是洗洗睡吧。

主要參考文獻:《證券投資者保護法》15 U.S. Code § 78eee

編輯:黃一琛 黃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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