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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簽字致孕婦死亡案與肖志軍條款(醫療機構的緊急處置權)

都說產科是女人的鬼門關,走一遭能不能回來,要看天意。我國的新生兒死亡率和產婦死亡率都下降到了歷史新低點,日益昌明的醫學讓更多女人平安地把孩子生下來,但這個鬼門關,並非放過了所有女人—— 肖志軍的妻子李麗雲就沒能回來。

我一直覺得,這個條款,應該叫做李麗雲條款,這是她和她的孩子用命換來的。

2007年11月21日下午3點左右,H省人氏肖志軍攜妻子到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看感冒。在去朝陽醫院之前,已經去了另一家醫院看過,李麗雲懷孕已經九個月,醫生診斷為重症肺炎,由於治療肺炎需要用大劑量抗生素,必須先停止妊娠進行剖腹產。肖志軍不信,認為只是個感冒,沒什麼大不了。後來妻子病情加重,才去朝陽醫院京西分院看病,醫生們的診斷依然是重症肺炎,彼時肺炎導致李麗雲的心肺功能嚴重下降,產婦和胎兒都有危險,安排他們立刻住院並且必須馬上剖腹產。

按照規定,進行任何手術前,必須得到患者或家屬的簽字同意。

那時候李麗雲陷入昏迷,肖志軍成為唯一有權簽字的人

而當時,身無分文的肖志軍,拒絕簽字。醫院明知他沒錢,願意免費提供治療。他還是拒絕簽字,時間一分一秒流逝,陷入深度昏迷的李麗雲失去生命跡象,醫生緊急搶救對李麗雲做心肺復甦。在最後的時刻,肖志軍仍然拒絕簽字。

那張醫生再三懇求他簽字的手術通知單上,寫著肖志軍的親筆簽字承諾:堅持用藥治療,堅持不做剖腹手術,後果自負。第三次手術機會喪失後,晚7點25分,李麗雲因為嚴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李麗雲腹中的孩子,比她早一些離開人間。

孩子和孕婦,因為拒絕簽字的丈夫而統統離開人世。然而,這個在當時看來唯一有簽字權的丈夫,尚未與李麗雲領結婚證,而當時李麗雲與家中多年斷絕聯繫。

此案在當年引起了巨大的社會反響,李麗雲父母知道此事後,將朝陽醫院告上法庭。

當年年底,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法草案當中,也就有了醫療機構的緊急處置權。10年正式頒布時,此條款位列第56條,被部分法律界人士稱為「肖志軍條款」。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此案一審期間,經司法鑒定,朝陽醫院對患者李麗雲的診療過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但醫方的不足與患者的死亡無明確因果關係。朝陽法院認為,朝陽醫院履行了醫療方面法律法規的要求,而患方卻不予配合,這些因素均是造成患者最終死亡的原因。因朝陽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死亡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故不構成侵權。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判決朝陽醫院補償死者李麗雲家屬10萬元。李麗雲的父母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丈夫簽字拒絕手術致孕婦死亡」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對《南方周末》當時對此案一篇文章的最後一句話印象極其深刻,他們坦然地寫著:在這個悲劇里,我們所能得出的一個簡單而又沉重的結論就是——這個社會太缺少愛,醫生和病人之間,窮人和富人之間,城市和鄉村之間。在一個法治本不健全的社會裡,所有的人都試圖穿上法律的盔甲,共同製造一個冷冰冰的世界。(《「肖志軍悲劇」背後更大的悲劇》南方周末 - 【法眼】「肖志軍悲劇」後的更大悲劇)

當李麗雲躺在手術室生死未卜時,有人為肖志軍籌了一萬元,醫院表示可以先行救助。的確,中國法制不夠健全,但法律不是鎧甲,是最後一層讓人不寒心的棉襖。比起言之鑿鑿地說這個冷冰冰的世界,《侵權責任法》第56條的出現,讓醫療機構在救治病人時有了更多「決斷」的空間,這是實實在在挽救生命。那段話出自一位法學院講師之手,這是我看來最冷血可笑的一句話。

這位法學院講師文中對此案的分析根本就是錯誤的,《侵權責任法》還沒有出現時,對於醫療機構的緊急處置權的法律依據便是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有關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在當時,患者已經失去意識,醫院無法取得患者意見,而李麗雲家屬處於無法聯繫狀態,肖志軍作為「丈夫」(實質上為同居者)是最緊密關係人,醫院不具備直接繞過肖志軍採取治療措施的條件,在當時如果直接進行治療,那麼便違反了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在當時,作為同居者的肖志軍,是李麗雲的代理人,處於第33條中規定的「關係人」地位,有權代理李麗雲在是否手術的問題上作出意思表示,後果由李麗雲本人承擔。

法律賦予患者在接受醫學治療時的知情同意權,是為了保護患者並且尊重患者本人對於治療方案的選擇。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總是有例外。當患者失去自我意識時,誰來為患者做決斷?配偶、父母、子女首當其衝,但是這些人都不在的時候,怎麼辦?《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 的重要性因此凸現出來,醫院仍然要遵照既定程序,向患者及近親屬徵求意見,徵求不到意見時,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也就是類似肖志軍這樣的「關係人」被排除,如果再發生李麗雲案,醫護人員可以經由 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採取搶救措施。

當然,我國目前的法律,還是對醫療機構的緊急處置權留下很多空白,比如患者及近親屬知情但不同意;患者要求治療,近親屬反對,醫院的處置流程;醫院行使緊急處置權的風險救濟等等。這一塊有待於立法及學界探討,目前通說觀點都認為應當尊重患者及近親屬的反對。與緊急處置權緊緊相連的,就是醫院的緊急救治權。

推薦幾篇有關醫院緊急救助權的法學論文,關於這個話題我日後再另寫專門的文章探討。

《醫療機構"緊急救治權"存在的問題及思考》姜賢飛,廖志林,朱方,鄧紹林

《違背患方意願的醫療處置行為法律性質研究》楊帆

《試論患者緊急救治權與知情同意權的衝突與化解》任麗明,劉俊榮

李麗雲父母敗訴後,肖志軍離開了H省,據說去了北京,那是他的傷心之地,他說他死也要死在北京,從此再無音訊。而他曾經朝夕相對的妻子,永遠離開了他。在那個時候,輿論對肖志軍一邊倒譴責,屍檢結果表明李麗雲死於肺炎,當時即便立刻手術也未必能挽救李麗雲的生命。

產科是產婦的鬼門關,也是世相人情的浮世繪。夫妻情深有之,人血饅頭有之。常常說著要扼住命運咽喉的人們,也許在生命的最後一刻,連決斷的權利都沒有,誰最愛最懂自己,就讓那個人在自己失去意識的時候,替自己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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