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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一談王馬離婚案

最近有數十人邀請我回答王馬離婚案的相關問題,所以特意寫個專欄統一答覆一下。

一、預測判決結果的問題。

王馬離婚案對於我而言,僅僅是一件普通的離婚案件。雖然案情可能有點複雜,要處理的問題比較多,但也僅僅是一件離婚案。

不少吃瓜群眾在提問時已經預設立場,但站在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新聞稿並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所以,當我看到有人邀請我回答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9656140

這個問題的時候,我是很無語的。僅僅依靠新聞報道的一方當事人的隻言片語就能斷案?就算我完整參與了整件案的全部庭審,瀏覽了全部證據材料,我也不能斷定一定會怎麼判,現在居然有人已經迫不及待的想要提問、回答案件的判決結果,真是NAIVE。

在沒有充分了解到案件具體情況的時候,法律工作者不應預判判決結果。這麼說吧,如果老王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小馬出軌,反而小馬提供了充分證據證明老王有家庭暴力、包養大學生等的行為,裁判結果就完全改變了。

二、關於出軌與財產分割問題。

首先要說的是,當事人是否存在出軌行為,需要看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性關係本來就是一件很私密的事情,所以取證難度較大。即使有性愛視頻或者抓姦視頻,有的當事人拉下臉皮來說視頻里的人不是我,對視頻的真實性或關聯性不予確認的話,法官也很難據此認定存在出軌行為。當然,真拉下臉皮了,我相信這些視頻很可能會「不慎」在網路上流傳出來。

其次,從法律規定上來說,出軌並不是可以多分財產的依據。《婚姻法》中多分財產的理由僅僅有一點,就是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所以從理論上,就算當事人與他人同居三年生了五隻猴子,也不是可以少分財產的事實依據。某些吃瓜群眾叫囂「凈身出戶」,我就呵呵了,哪條法律規定了「凈身出戶」,你以為你是太監咩。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與他人同居導致婚姻破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種損害賠償可以判定為在財產分割完畢後,有過錯方另向無過錯方支付一筆損害賠償款。當然也有很多判例會直接在財產分割中對有過錯方少分財產,少分的那部分財產就認定為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有同居行為。同居與出軌可不是同義詞,男女約著去酒店開房滾床單,一起出去旅遊滾床單,甚至每天去隔壁老王家滾床單,都不是同居行為而僅僅是出軌行為。同居要的是共同居住,也就是說一定要存在穩定的共同居住,才能認定為同居,另一方才能依法主張損害賠償。

當然,從司法實踐角度,對於出軌行為對財產分割的影響,已經大大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範圍。有很多判例,僅僅是存在出軌行為,就已經判決多分得財產或由過錯方支付賠償款。我認為這種判決的法理依據在於,雖然出軌行為並不是《婚姻法》中規定可以多分財產或主張損害賠償的情形,但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違反社會公德侵犯其他人格利益的行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這種觀點...我自己也覺得比較牽強。然而畢竟,司法實踐已經如此突破並且被社會認可,期待立法改進吧。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有出軌行為,也要證明因出軌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才能主張離婚或損害賠償。我經手的案件當中有類似的,98年有家庭暴力,2012年起訴離婚,那麼98年的家庭暴力就不應認定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三、關於夫妻共同財產,以及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我曾經多次強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無論登記在男方、女方還是雙方名下,一般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無論有多少套房子、多少公司股權登記在小馬名下,也應屬於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當然,登記在其他人名下的房產,就要舉證證明是其他人代為持有,否則從不動產登記對抗效力的角度,就認定為不屬於兩人的財產。

有報道說老王的所有賬戶的存款都被取走。假如該報道屬實,但取走存款的行為並不一定認定為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其實都有處理財產的權利,只要這種處理是正當的有理由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那麼就應認定為有效。譬如說我拿我配偶的卡取了兩百塊錢,去超市買菜,這種從配偶處取走存款的行為就應認定為有效。否則,以後結婚了所有消費都要雙方簽名才有效,這樣就大大影響了社會的正常運轉。

所以對於取走存款的行為,要審查存款的金額、用途和去向。就算轉移了一百萬,但這一百萬是轉到還房貸的賬戶裡面,那也不屬於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也有案例是當事人轉移了一筆錢到自己賬戶裡面去,但這個當事人承認轉賬事實,並稱這些錢是用來給自己和孩子以後生活需要的,那麼即使這筆錢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拿出來分,也不能認定轉賬行為屬於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有大筆款項轉到其他賬戶,當事人無法舉證證明款項用途,那就有可能被法官認定為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同樣,對於出售房屋的行為,也要通過其他證據綜合認定是否屬於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譬如我經手的一個案件,丈夫私自將房屋出售,妻子舉證證明丈夫否認出售房屋事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丈夫對房屋出售價格又存在虛假陳述,這樣就應該認定丈夫屬於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確認當事人存在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法院很可能就會據此支持對方當事人關於多分財產的主張。這種多分一般體現在比例上,比如六四開、七三開這樣。不分得財產的情況...應該很少,反正我沒有見過不分得財產的判例。

財產被轉移掉其實也沒太大關係的,總有轉移不掉的財產。譬如當事人有九套房產和一千萬存款,如果一方當事人將一千萬全部轉移掉了,那麼可以判決九套房產全部歸另一方所有,那樣就相當於另一方多分得財產了(九套房產,怎麼也不會少於兩千萬吧)。 再譬如當事人只有一套房產和一千萬存款,如果當事人將一千萬全部轉移掉了,那麼可以判決房產歸另一方所有,另外轉移財產的當事人還要給另一方當事人五百萬的補償款,等判決生效之後,就可以對轉移財產的當事人強制執行,讓ta將這五百萬吐出來。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銀行賬戶的審查是一件非常耗時耗力的事情。法院需要查詢銀行賬戶的流水清單,當事人拿著清單主張其中哪幾筆款項支出需要處理,再讓對方當事人舉證證明款項支出的用途和去向,雙方就此辯論,甚至還要查詢款項轉出的賬戶的基本信息。有的銀行賬戶交易頻繁,既有大量款項轉出又有大量款項轉入,經常開半天庭就只審查了兩三頁流水清單。況且現在有錢人離婚,動輒十幾個賬戶,辦這麼一件案簡直要了老命。

另外,像老王小馬這樣的有錢人,離起婚來肯定還有很多財產要處理。房產啊有價證券啊奢侈品啊公司股權啊,每一項財產都要審查產權、取得時間、現狀,每一項財產都要確認市場價格,很有可能需要進行評估、鑒定、審計。所以這樣一來,這件案件說不定兩年過去都還沒有審完。

四、借錢交訴訟費的問題。

老王說借錢交訴訟費,很可能只是其律師團隊的一個策略。一方面,向法官哭窮,表達對方轉移了他所有財產導致其窮困潦倒的情況博同情。另一方面,從側面證明對方轉移財產的真實性。再一方面,老王很可能還有其他財產,但是不能讓對方知道,所以即使我在瑞士銀行有五千萬美元,我也要扮成窮光蛋,不然這五千萬美元就得拿來分了。

事實上,老王這種人哪會沒有錢交訴訟費呀,真窮了,隨便接兩個商演就拿到錢了。

五、小馬起訴名譽權糾紛的問題。

對於小馬的律師團隊提起名譽權糾紛的策略有點質疑。

這件案件很可能需要查明老王稱小馬出軌的陳述是否屬實。但是這個陳述在離婚案件中同樣需要認定。而且既然是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兩件案件對出軌事實的認定肯定是一致的。

也存在這樣的可能性,即使小馬真的有出軌行為,老王發微博的行為也可以認定為侵犯了小馬的名譽權或隱私權。但是,法院認定老王侵權,老王刪微博之後,離婚案件該怎麼審還是怎麼審。

所以,我更傾向於認為這是公關團隊的策略,並沒有太大的法律層面的意義。

六、關於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的問題。

我是刑法門外漢,就不敢發表言論了。

七、截止至2016年8月16日23時的結語。

估計這件案件一審階段就得持續一兩年。這個話題再怎麼熱也不可能熱一兩年吧。很快大家就會忘記了。

其實有錢人離婚,更多人最後是選擇庭外和解的。說不定本案也會走這一條路。

最後,為該案承辦法官默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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