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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紅頭文件」不適當?試試向有權機關提出審查建議吧!

發現「紅頭文件」不適當?試試向有權機關提出審查建議吧!

黃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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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笑稱:我國是文件大國。某種意義上說,此話確屬實情。除了法律法規外,我國各級機關還制發了大量可反覆適用的規範性文件,因其印發時使用帶紅色字體的機關名稱文頭,而被俗稱為「紅頭文件」。因機關層級不同,尤其是低層級的機關,不一定能準確把握國家法律政策,常出現「紅頭文件」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情形,以及「紅頭文件」越許可權制或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或者越權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情形。有些地方甚至出現過法律不如「紅頭文件」,相關機關只認「紅頭文件」而不管法律的問題。

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解決「紅頭文件」違法越權等問題,近年來黨和國家特彆強調對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其實,早在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就建立了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制度,要求法規、規章在公布後三十日內,分別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省級人大常委會、省級人民政府等有權機關備案;明確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大常委會認為法規同憲法或法律相抵觸的,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要求;還明確規定其他機關、組織以及公民認為法規與憲法或法律相抵觸的,也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200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將備案審查範圍擴大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釋,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

國務院2001年《法規規章備案條例》,明確要求省級政府加強對下級機關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文件的監督。各地政府則相應建立了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國務院2010年《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進一步要求嚴格執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加強備案審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備、有錯必糾。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禁止地方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2013年5月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第三條,甚至規定:「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應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中央辦公廳《關於建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的意見》,也要求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近兩年,各省級人大常委會也先後發布了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還新增了法規備案審查結果反饋制度。今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在報告中稱: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各類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都已納入備案審查範圍,實行「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究」。

另外,1999年的《行政複議法》,以及2014年11月修改的新《行政訴訟法》先後明確規定,公民、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的除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可在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申請。

所以說,若認為「紅頭文件」與國家法律政策相抵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情形,試試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相關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審查建議,或者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審查請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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