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併購交易保密協議審查實務
高杉按語:本文作者參與各類中國企業海外併購大型交易,具有十多年併購實務經驗。本文節選自其新作《海外併購交易全程實務指南與案例評析》。
跨境併購交易保密協議(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審查實務及談判要點總結
作者|張偉華(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法律部,微信公眾號:uncleleslie)
*本文經授權發布,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其供職機構及「高杉LEGAL」立場*
信息披露行為廣泛地存在於商業行為之中(知識產權、合資、併購、聘用、買賣、服務、創業投資等),由於信息披露的行為而引發的信息披露,本身就帶來了風險。在海外併購法律工作中,最基礎的工作之一便是審查保密協議(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跨境併購項目一開始,保密協議便會放上商務人員或公司法律顧問的案頭,公司不僅需要和目標公司或持有目標資產的公司簽署保密協議,還需要和聘用的各種中介、外部顧問(法律顧問、財務顧問、財稅顧問、技術顧問、公關顧問、政府關係顧問等)簽署保密協議。同時,還可能在項目開始前期,便啟動融資工作,因此,在併購協議剛開始時,與融資機構簽署保密協議也是常見的事情。
有的商務人員或者公司律師,認為保密協議就是一個標準格式的合同,審查與否意義不大,風險不大,這種認識是極其有害的。對保密協議認識的深淺與否,甚至直接涉及併購交易的成敗問題。本文作者就曾經見過一家意圖併購加拿大上市公司的企業在保密協議中籤署了Standstill條款後,遭遇競爭對手惡意併購目標公司時,陷入保密協議限制的困境,如果該公司熟悉信息接收方在Standstill條款下的談判技巧,則將會避免陷入困境。在實務中,因為保密協議而引發的糾紛訴訟,也並不少見。
本文將就跨境併購交易中如何審查保密協議,如何在審查保密協議中保護公司自身利益和保密協議的審查實例、談判要點作一介紹。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所述的審查保密協議的技巧,主要適用於普通法管轄的保密協議,但對其他法域所管轄的保密協議,也帶有一般性的指導意義。
中文的保密協議,一般稱為保密協議,也稱不披露協議。英文的保密協議,有叫ConfidentialitynAgreement(CA)的,也有的叫Nondisclosure Agreement(NDA不披露協議),還有的叫Secrecy Agreement(SA),偏重於強調技術信息保密的,往往會被稱為Technologyprotection Agreement(技術保護協議), 無論形式上如何,保密協議的核心功能在於防止未經授權的信息使用及界定相關的使用信息的方式及方法。
在跨境併購交易審查保密協議的時候,應當注意以下實務及談判要點:
一、簽約雙方簽署合約時的基本判斷
1 明確保密協議的締約方,是否採用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作為締約方,締約方是信息持有方還是中介公司。明確此點可以確認保密協議權利義務的相對方及違反保密協議後可追索的實體。在公司是信息提供方的情況下,公司商務人員及法律顧問需要特別小心採用特殊目的公司作為締約方的保密協議簽署方。
2 保密協議中的義務是雙向(Reciprocal)還是單向(Unilateral)?還是僅僅一方是信息披露方(Disclosing Party),一方是信息接收方(Receiving Party,或者Recipient)?己方是信息接收方,還是信息披露方?或者是兩個角色均有?明確好角色後,就能確定如何在保密協議中更好地保護自身利益。在併購交易中,賣方往往要求買方不得披露正在談判的交易及交易細節,從買方角度看,買方也往往希望賣方不得向其他買方披露其身份及交易細節,否則賣方會利用此點來製造交易的氣氛,哄抬價格。
3 保密協議的目的和保密信息使用範圍。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潛在併購交易的商業評價,還是信息交換,抑或是其他合作的商業目的?審閱的保密協議自身是否是其他協議的一部分?一般來說,信息接收方希望將保密協議的目的和保密信息使用範圍寫得越廣泛越好,但信息披露方盡量希望限制保密信息的使用範圍。保密協議的目的及保密信息的用途,需要明確而清楚的進行描述。
二、和保密信息相關的條款
1 何種信息構成保密協議下的保密信息?是締結協議之前和/或之後從披露方獲得的一切及所有信息(英文用「any and allninformation」)?是書面信息、口頭信息還是電子信息?抑或是其他形式?提供信息時,信息接收方一般會要求披露方標明「保密」的信息方構成保密信息,這樣增加信息披露方的義務和減少可能主張保密信息的範圍;另,信息接收方一般會要求口頭信息非書面化不得主張屬於保密信息;這些要求通常會受到信息披露方的反對。注意:如果披露方要披露訴訟中的有關保密信息,需要確保受到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律師—客戶特權)律師—客戶特權保護是普通法下的概念,普通法系各國法律在一般情況下都要求與爭議相關的所有重要證據均在法庭上予以全部披露,律師—客戶特權(Attorney client Privilege)提供與此例外的保護,允許對特定的文件、信息、通訊不予披露。法律職業特權共分為兩種,包括律師—客戶特權和訴訟特權。公司出於獲得法律意見的目的,在此過程中公司人員代表公司向法律顧問(包括外部律師或者公司內部律師)告知的口頭或書面信息可避免披露;後者可免於披露以準備預期訴訟為目的的任何文件或通信。保護的信息不能因為披露而喪失其特權。常見的寫法列舉如下:
「The Receiving Party acknowledges that the Disclosing Party may benentitled to the protections of the attorney work product doctrine, attorney clientnprivilege or similar protections orprivileges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of then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heDisclosingnParty is not waiving, and will not be deemed to have waived or diminished, anynof its attorney work product protections, attorney clientprivileges or similarnprotections or privileges as a result of the disclosure of such ConfidentialnInformation to the Receiving Party in connection with the Transactio. Thenparties (a) share a common legal and commercial interest in suchConfidentialnInformation, (b) are or may become joint defendants in proceedingsto which suchn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relates, and (c) intend that such protections andnprivileges remain intact should either party become subject toany actual ornthreatened proceeding to which such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relates.
In furtherance of the foregoing, the ReceivingnParty will not claim or contend, in proceedings involving either party,that thenDisclosing Party waived the protections of the attorney work productdoctrine,nattorney client privilege or similar protections or privileges as aresult ofnthe disclosure of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o the Receiving Party inconnectionnwith the Transaction 」
除了在保密協議中明確信息披露方將保留律師—客戶特權之外,大型併購交易中(比如百威英博併購薩博米勒千億美元的交易),買賣雙方、買賣雙方的法律顧問經常還會簽署Joint Defense Agreement(聯合抗辯協議),在雙方建立共同利益的基礎上,進一步將保密信息交換中所涉及的相關信息保留其律師—客戶特權性質。
2 何種信息不屬於保密信息。一般來說,以下信息不應屬於保密信息的範疇:(1)協議簽署之前為信息接收方所知曉的信息;(2)公眾範疇內所知的信息;(3)從有權披露信息的第三方獲得的信息;(4)非經披露信息而自行研發獲得的信息。如果想將某類信息不包含在保密信息中,應當明確將其寫入排除範圍內且寫明哪一方承擔證明責任。
3 保密信息可在多大範圍內披露及要求採用何種方式避免保密信息泄漏及保密信息泄漏後的責任範圍。在多大範圍內保密信息可以披露?信息披露方一般在保密協議的目的範圍內總是盡量地縮小披露範圍;反之,信息接收方一般在保密協議的目的範圍內總是盡量地擴大披露範圍。比如信息接收方往往要求保密信息可向自己的員工、關聯公司、外部顧問、融資方、投資者、證券監管機構等披露。信息接收方和信息披露方往往會在哪些人構成「員工」、哪些人構成公司代表等進行談判。信息披露方往往會要求加上任何披露的第三方均需要「on need to know」 basis(有必要知曉)的限制。給信息接收方的融資方的披露往往也成為談判的焦點,一般來說,信息披露方往往要求向信息接收方的融資方前需要徵得其同意,但信息接收方往往會通過對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的區分來進行限制。採用何種方式避免保密信息泄漏?信息披露方是要求籤「背靠背」的保密協議或者承諾,還是要求在「背靠背」協議中可以直接追究信息接收方所披露對象的責任?如果保密信息泄漏,信息接收方在多大範圍內承擔責任?是對信息接收方所有披露人員造成的泄漏負責,還是僅僅對信息接收方披露給第三方的高管人員造成的泄漏負責,還是僅對因信息接收方自身過錯造成的泄漏負責,均是談判中溝通的重點。比如,在保密協議的溝通過程中,信息披露方往往會要求信息接收方對因其僱員、顧問、銀行等而造成的任何保密信息泄漏承擔責任。
三、保密協議的期限相關條款
1 保密協議的期限。信息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如果來自上家,應注意對上家保密責任的期限,需要傳遞到下家。特別如果信息披露方的信息來源是政府,需要明確對政府的保密義務在多大程度上限制信息披露方的披露範圍、對象、或期限。保密信息在相關法域的法律法規規定下保密期限的長短,也是信息披露方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對於信息接收方來說,一個無限期保密的保密協議,肯定是非常大的限制,因此,保密期限的長短,也往往會成為保密協議談判的一個焦點。
2 保密協議的終止條款。在何種情況下保密協議終止?信息披露方是否有任意終止權?同時,需要注意,如果在保密協議涵蓋的業務或者交易達成約束性協議時,保密協議一般需要終止或者被取代。進一步的,是否需要在保密協議中規定終止時確定具體終止時間和提供通知,也是信息披露方與信息接收方談判點之一,信息接收方往往會要求信息披露方在行使任意終止權之前的一段時間以書面提前通知。
四、保密協議中的具體行為安排條款
1 在保密協議中,還需要約定協議終止後各方的義務,如:一方是否需要返還獲得的資料?何時返還?信息披露方一般會要求隨時可以主張返還,但信息接收方會要求至少書面提前通知前提下才能返還。是否需要銷毀根據保密協議獲得的資料?如何證明已經銷毀?是否需要信息接收方出具相關高管的書面證明(Officer Certificate)保證已經銷毀(甚至是保證信息接收方向披露保密信息的任何第三方銷毀),是否需要信息接收方出具一份銷毀清單?如果法律法規有備份的要求,是否可以備份;如果計算機系統自動備份了保密信息,則在不違反保密協議的情況下,備份能不能被允許等,均要約定明確。需要注意的是衍生資料(即基於保密信息做成的彙報、報告、PPT等資料)是否需要銷毀或者返還的問題,一般來說,信息披露方不接受衍生資料銷毀或返還,但信息接收方一般會同意衍生資料的使用目的之限制。
2 如何保密的約定:一般來說協議中有個大帽子,要求信息接收方對接收的保密信息嚴格保密(Hold theninformation strictly confidential),同時信息披露方往往會要求詳細的保密約定,比如要求採用合理手段保證保密性(Take reasonable precautions to hold the information in confidence);根據公司相關制度或者程序來進行保密(Hold the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its established proceduresnforconfidentiality);或者按照行業慣例來進行保管(Hold then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standards prevailing in the industry);甚至要求將保密信息放在柜子里,雙人開啟等具體描述放到保密協議中。比如筆者曾經見過的一個保密協議中關於如何保密條款是這樣寫的:「to place in a vault with two combination locks, where one personknownone of the combinations and another knows the other」(置於兩把暗碼鎖鎖放的保管箱,兩把暗鎖分別為不同人保管)。
五、保密協議技術性條款
1 保密協議本身的保密性。注意保密協議本身是否應有保密性;保密協議所涵蓋的交易本身是否應有保密性。
2 保密協議的陳述與保證(R&W,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對比其他併購的交易文件(比如資產、股權買賣文件),保密協議中的陳述與保證條款不多,核心主要是是否有權披露的陳述與保證。一般而言,信息披露方不會主動在協議中保證其有權披露,信息接收方應注意要求信息披露方保證有權披露,並保證披露不損害第三方的之權益。筆者曾經在代表公司從事一個海外併購交易時(作為信息接收一方),收到資源國政府的一封信,指責信息披露方無權披露相關項目的保密信息的,同時要求筆者所服務的公司將所有資料退回該資源國政府並承諾保密,由於筆者在審閱保密協議的時候,特意要求項目的信息披露方作出了有關保證有權披露的陳述與保證,並就該陳述與保證要求了Indemnity(保障),公司有理、有節地拒絕了該資源國政府的要求,並向信息披露方提示可能其保障義務將被觸發,有效保護了公司的利益。還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一般信息披露方在保密協議中會要求排除保密信息的精確性及完整性方面的陳述與保證。這是基於國際併購交易中買賣雙方的Sophisticated Businessman(精明商人)的假設,信息接收方應該能夠依靠自身的行業經驗、技術實力、商務實力、法律實力去鑒別信息披露方所提供的各類技術、商務及法律信息的精確及完整性,除非信息披露方故意提供誤導性的信息。
3 除保密協議規定的目的範圍外,信息接收方在何種情況下可披露保密信息?法律法規、法庭命令、有權判決、證券交易所規則的要求?此種情況下,信息接收方一般要求信息披露方有通知義務。信息披露方常常會要求權利要求信息接收方採用一切可行的手段反對該種要求。反過來,信息接收方會要求信息披露方對反對上述要求所造成的損失進行承擔。此種情況下,信息接收方一般要求信息披露方給予免責(Indemnify)。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上市公司併購中,最好約定明確信息接收方依據法令主動披露是否是違反保密協議。在實踐中,筆者曾見過有的併購交易從友好收購(Friendly takeover)變為惡意收購(Hostile takeover)時,利用「依據法令主動披露」一條在發起代理權徵集時向美國證監會披露相關信息時引用此條,從而引發了保密協議雙方的訴訟。
4 違反保密協議的救濟方式(Remedies)。一般而言,信息披露方均要求在損害賠償之外,有申請禁令(Injunction)和其他任何可行的救濟的權利。信息接收方一般同意損害賠償與申請禁令的救濟,但不同意其他任何可行的救濟的權利。在何種情況下信息披露方可以申請禁令,往往成為披露方與接收方之間的爭論點。信息披露方往往要求在其懷疑或者其認為保密信息有泄露時,就有權申請禁令。信息接收方一般會要求在申請禁令的條件下加入合理的標準或者有相當程度的證據或確信的標準。違反保密協議的間接損失是否排除也是保密協議簽署雙方考慮的因素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保密協議中保留申請禁令及其他可行的救濟方式時,如果在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liquidated Damages),則有可能使信息披露方不能獲得禁令。
5 保密協議的管轄法和爭議解決方式(Governing lawand Disputes resolution)。中立地的管轄法或者英國法。如果涉及石油業上游合同,資源國法也有可能被提出作為管轄法。一般來說,在非熟悉的法域作為管轄法時,需要徵求當地律師對保密協議文本的法律意見。信息披露方比較願意用法庭的爭議解決解決方式;仲裁也是常見的爭議解決方式。無論在約定何種實體法管轄的時候,注意將相關法域的衝突法規則排除適用。
6 控制權變更(COC,即Change of Control)條款。此條款在油氣業的一般保密協議中不多見,但在市場競爭較為激烈的行業也能見到。一般是信息披露方提出,如果在信息接收方發生控制權變更時,信息披露方有權終止合同。可起到防止避免信息接收方被信息披露方競爭對手收購時泄露保密信息的功效。
7 轉讓條款(Assignment)。信息披露方一般會要求非經書面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轉讓。信息接收方一般會要求較為寬鬆的條款,比如轉讓給自身的關聯公司可以不經過信息披露方的同意;比如在信息接收方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信息接收方有權將保密協議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8 如果是代表信息接收方審查保密協議,除了以上需要考慮的問題之外,還需要注意:(1)信息接收方是盡「合理努力」(Reasonable Endeavors或Reasonable Efforts)還是盡「最大努力」(BestEndeavors或Best Efforts)保持保密信息的保密性(Use best efforts tonhold the information in confidence),努力程度往往成為信息披露方與信息接收方的談判點,信息接收方應該考慮嚴格保密責任是否會被解讀為不管有無過錯的嚴格責任;(2)是否要對違反保密協議給予信息披露方以賠償(Indemnify),還是僅僅是違約損害賠償(Damages);(3)是否要求獨家談判、獨家披露權(Exclusivity)?
9 頭腦印象(Mental Impression)的問題,專業人員,特別是技術人員,在瀏覽保密信息的時候,往往在大腦中會留下印象,從而不由自主地在以後工作中使用,該等頭腦印象往往被排除在保密協議保護範圍中。頭腦印象條款非常集中的體現了國際併購交易中邏輯高度嚴密、法律人極度抽象化的思維方式。
10 MFN(More Favored Nation)最惠國條款,一般信息接收方要求如何信息披露方在保密協議中給予第三方更優惠的條款時,信息接收方應當享有該等更優惠條款的權利。這是對信息接收方有利的條款。
11 No obligation to negotiatedefinitivenagreement(沒有義務談判確定性協議):簽署保密協議並不意味著信息披露方和信息接收方要簽署確定性協議。提供保密信息是僅僅供信息接收方研究是否潛在交易,而不是在雙方創設了進一步推進交易的義務。常見的寫法:
「The Disclosing Party reserves the right, in its sole discretion,ntoreject any and all proposals made by the Receiving Party or thenReceivingParty』s Representatives with regard to anTransaction and to terminate discussions and negotiations with the ReceivingnParty and the Receiving Party』s Representatives at anyntime. No contract providing for anTransaction will bedeemed to exist unless and until a definitive agreement, ifnany, with respect to a Transaction (a 「DefinitivenAgreement」) has been executed and delivered,and thenparties waive any claims (including breach of contract claims, but excluding allnclaim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based on this Agreement) in connection with anTransaction unless and until they enter into a Definitive Agreement Neither party nor their respectivenRepresentatives or stockholders will have any legal obligation of any kind withnrespect to a Transaction byvirtue of this Agreement, except to the extentnexplicitly set forth herein.」
12 保密協議的形式問題。保密協議可以以Agreement(協議)、Deed(契據)、Acknowledge(認可)或者Letter(信函)等方式來達成。對於信息接收方來說,要求自己的外部顧問向自己提供Acknowledge的方式比較簡便,在Acknowledge中,信息接收方應當要求外部顧問認可自己和信息披露方所簽署的保密協議並承諾信息披露方可以直接向其的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進行追索。
六、保密協議中的商務類條款
1 保密協議關於知識產權的約定。一般而言,信息披露方要求明確任何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不得因保密協議的簽署而移轉;而信息接收方往往要求寫明在不使用保密信息和使用保密信息僅限於保密協議的目的的情況下,保密協議不得限制信息接收方開發類似的技術。在有些保密協議中,還會寫明在保密協議的目的限制下使用保密信息得到的新數據、新技術的權利歸屬及使用權約定。
2 不繞過(Non circumvent)條款。有些不規範的中介公司或者二道販子,在得知部分項目信息後,就開始到處尋找潛在買方, 但其實這些中介公司往往並不是項目的所有權人或者有權披露人。這些中介公司往往會在保密協議中要求不繞過條款。不繞過條款一般會規定,在簽署保密協議後,就保密協議所述項目,信息接收方不得再繞過信息披露方去找任何第三方尋求所述項目的合作機會。如果在協議中發現此等條款,需要非常小心,一定需要注意確認信息披露方是否有權披露及信息披露方是否是項目所有權人,或者信息披露方是否採用此條款來鎖定信息披露方的商業選擇範圍及靈活性。Non circumvent對於純粹的商業實體來說,也是一個常用的保護性條款。特別是在商業實體獲得某些帶有保密性質的商業機會後,在尋找融資、合作方的過程中,常常會在保密協議中要求Non circumvent條款,以便保護自身利益。 讀者值得關注英國上訴院最近判的一個案例:Dorchester Project Management Ltd v BNP Paribas [2013] EWCA Civ 176,Dorchester公司獲得了一個商業機會,披露給了BNP,同時簽署了保密協議,其中有不繞過的約定,同時要求BNP在披露給任何第三方之前需要簽署背靠背的保密協議,後來商業機會信息被披露了給第三方,但BNP未和該第三方簽署保密協議,第三方贏得了該商業機會。上訴院判BNP違約。
3 限制行為條款。在保密協議中是否有守門人條款(Gatekeeper,意為未經允許,不得與信息披露方員工接觸,免除對經營的干擾和信息源的統一)不得競爭條款(Non compete,意為一方不能利用獲得的保密信息進行競爭目的)、不得買賣股權或者重要資產的條款(Standstill條款,特別是上市公司併購保密協議常見,意思為在簽署保密協議或者討論潛在交易後的一段時間,未經目標公司允許,不得在公開市場上收購目標公司的股份,因為信息接收方可能通過保密信息獲取了其他人無法獲知的公司的股價敏感信息,在起草Standstill條款時還需要弄明白證券法上強制性限制,確定在證券法下有無強制性限制的義務。如果在法律法規有強制性義務的情況下,披露方要求比證券法規所要求的限制期更長,則需要談判確定。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間,出現了惡意收購方的時候,信息接收方往往會在協議里要求Standstill義務的例外情況,比如惡意收購時Standstill不再限制信息接收方、第三方提出報價的意圖後不得限制或者目標公司與第三方簽署交易協議後不得限制)同時,接受Standstill限制的買方通常還要求獲得MFN條款。、不得招攬條款(No Solicitation,意為不得簽署保密協議後,對信息披露方的僱員進行招攬,當然信息接收方一般要求禁止招攬只適用於某些高管或者特定人群,或者要求時間限制,如果是信息披露方的僱員主動應聘或者根據招聘廣告應聘不受此限制)的限制。有的保密協議還會進一步加入遵守證券法條款,如:
「The Receiving Party is aware, and its Representatives whonareapprised of the Transaction will be advised, that the securities laws of [country] prohibit any person whonhas material, non public information concerning the Disclosing Partynfrom purchasing or selling securities in reliance upon such information ornfromcommunicating such information to any other person or entitynunder circumstances in which it is reasonably foreseeable that such person ornentityis likely to purchase or sell such securities in reliance uponnsuchinformation.」
4 如果是代表信息披露方審查保密協議,除了以上需要考慮的問題之外,還需要注意:(1)保密信息的披露並非轉讓信息上的任何權利;(2)對信息接收方來說沒有提供任何的獨家談判、獨家披露的安排;(3)提供保密信息不意味著發盤或者要約;(4)對信息的完整與準確性不提供保證。
5 對含有商業秘密(Trade Secret)或者Know-how(技術訣竅)的保密信息進行特殊約定。商業秘密和技術訣竅和對公司至關重要,如果在披露的保密信息中含有商業秘密或技術訣竅,需要對其明確表明商業秘密或技術訣竅的性質並進行特殊約定;或者將該等商業秘密或技術訣竅在交易的後期進行披露。
6 No teaming(不與他人合作條款):Non-circumvent是信息披露方預防信息接收方繞過自己去做交易的條款;No teaming就是信息披露方預防信息接收方與其他方聯合起來尋求交易、從而降低競爭性或者出現自己不願意的買方。No Teaming條款時對信息披露方的保護條款。
七、保密協議中的法律風險條款
1 當信息披露方與信息接收方是競爭者且雙方在市場上佔有份額較大的情況下,雙方在向彼此披露價格、市場情況及敏感性的競爭信息時,需要特別關注,信息披露方有可能在交易未完成時即受到反壟斷調查或訴訟。此時應考慮相關敏感信息應在交易後期進行、或者在相關反壟斷審批已經獲得或者交易完成後再行披露。否則,在交易還未完成時,有可能帶來違反反壟斷法的風險。在這個時候需要注意所謂的反壟斷法上Gun Jumping(搶跑)的風險。有經驗的併購交易律師會在跨境併購交易的一開始,就會提醒客戶注意反壟斷法上的合法合規問題。
2 與學校或者學術機構簽署保密協議時,注意知識產權歸屬的約定問題。不要因為知識產權規定的歸屬約定不明而造成爭議。
3 與政府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時,相關的國家保密法是否要求強制披露有關保密信息的問題。在近來的保密協議談判中,外國公司出現了要求中國公司承諾披露的保密信息不違反中國國家保密法的趨勢。對於中國公司來說,在向外國公司提供保密信息的時候,弄清楚是否含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所禁止或限制提供的保密信息,至關重要。
4 個人數據(Personal Data)的問題,對於個人隱私或者信息保護立法非常完善的國家,對於個人數據,尤其是涉及一些非公開個人信息的披露,會帶來潛在的風險或者索賠。在這種情況下,信息披露方往往會要求在保密信息中加入關於個人信息的條款,對所披露的個人信息的保密作特殊約定。常見的寫法:
」The Receiving Party will inform itself about and observenallapplicable data protection and/or privacy requirements in [insert names of the jurisdictions in which thenConfidentialInformation is located] and any othernrelevant jurisdictions The ReceivingnParty will also implement and maintain all such technical and organizationalnsecurity measures as may be reasonably available(having regard to technicalndevelopments at the time) and as are appropriate inthe circumstances to protectn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against unauthorized or unlawful processing, accidentalnloss, distribution or damage. Innaddition, inthe event that any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is located in anjurisdiction that restricts the transfer of such information to other countriesnor locations, the Receiving Party will maintain such information within thatnjurisdiction only,and will not transfer it to any other country or location inna manner that violates such restriction. The Receiving Party will indemnify and holdnthe Disclosing Party harmless for any damage or expense (including legal feesnandcosts) resulting from the Receiving Party』sncontravention or other violation ofany applicable data protection and/ornprivacy laws.」
八、保密協議在跨境併購交易中的發展
跨境併購中的保密協議談判,絕不是一成不變的。保密協議條款的寫法、重要談判點,隨著司法判決、實務和案例的發展會有變化。作為跨境併購的從業人員,需要密切關注這些案例、司法判決和實務的發展,並將其及時的反映到所從事的跨境併購項目中去,以更好的防控公司的風險。
比如,對於中國跨境併購中日益增多的私募買家(PE)來說,在保密協議中,將自己所投資的相同行業的不同資產組合(Portfolio)下所獲取的資料排除在新交易的保密信息之外,可能是需要進一步考慮的風險控制事項。
比如,在跨境併購交易中,信息披露方為了方式在友好交易不成而避免被惡意收購的風險的時候,在使用保密信息中進一步加入「for a purpose 「detrimental」 to the seller」這樣的描述可能會更加有利於自己的保護。
作為一個跨境併購交易一開始,商務人員和法律人員就會接觸的基礎性協議,保密協議的具體條款體現了信息披露方與信息接收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和風險的分配,保密協議的質量及好壞,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併購交易是否能夠順利進行,在實踐中,因為保密協議而觸發爭議,並不少見,值得跨境併購交易的從業人員關注。
*本文由作者授權「高杉LEGAL」發布,謝絕無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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