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話債轉股:一場金融與產業的博弈
作者|邱冠華、王劍、張宇、趙欣茹等,國泰君安銀行團隊分析師
來源|華爾街見聞
導讀
債轉股的博弈焦點在於銀行是否具有自主選擇權和真實股東權利。經濟形勢會影響市場對債轉股的預期。猜想債轉股方案將原則性定調,彈性化執行。
正文
事件
近日,債轉股屢次被高層提及,並受到市場和業界的持續關注。由於具體的實施辦法尚未出台,市場仍有一定猜測。我們近日發布了研究報告《用期權思維看待銀行債轉股收益》,從理論邏輯角度闡釋了債轉股的基本情況。但在現實中,我們有必要納入行為學因素,從各方博弈的角度,推測事態可能的進展,並給出有關分析。
核心邏輯——三大命題
債轉股是銀行的一種不良資產(或准不良)處置方式。從邏輯上看,該方式至少有三個核心命題:
2.1. 債轉股只適用於特定的債務企業
我們將債務企業按問題嚴重程度,大致劃分為三類。第一類企業經營正常,或者雖然出現問題,但通過常規手段均能處置不良資產。比如,通過催收、處置抵押品、訴訟等常規方法,銀行便能基本收回貸款,且不至於嚴重影響企業經營。這類企業自然不需要債轉股。第二類企業經營出現問題,已經或即將發生債務違約(不良或准不良),並且前述常規手段均已失效,不得不藉助一股外力去強制性「修理」企業,才可能使企業經營有所好轉。第三類企業,是徹底絕望的企業,任何方法均不能收效。所以很明顯,債轉股適用的是第二類企業。
2.2. 債轉股成功的前提是需強制「修理」企業
債轉股的意義,不能僅僅是為了緩解企業財務負擔。如果是主營業務、管理和員工團隊、外部經營環境均基本正常的企業,僅僅是因為前期決策失誤導致過度負債,從而陷入困境,那麼銀行只需要對債務實施展期、重組、減免,或者債轉優先股,給企業喘息機會以自行調整,企業經營便可好轉,也不需動用債轉普通股。既然動用債轉股,那麼意味著銀行的「被動等待」方式已經失效,問題已經嚴重到靠企業自身不可能挽回頹勢,需要銀行通過債轉股,成為權利更大的股東身份,然後大刀闊斧地「修理」企業,使其好轉。
2.3. 債轉股不是萬能葯,「修理」的是公司治理問題
企業經營均有其專業性,企業的管理層和員工均是企業所屬行業的專業人士,這些專業技能是銀行不可能具備的。同樣,銀行介入也不可能改變企業所屬行業的發展前景。那麼,企業自身改正不了的問題,銀行介入若能改善,這說明企業的問題不是出在專業性、行業性等方面,而只可能是出在公司治理方面。公司治理的失效,使企業管理層做出了不符合經濟效益最大化的經營決策,從而導致企業經營惡化。銀行介入後,彌補了公司治理方面的重大缺陷,使其經營決策更加有效,從而儘可能挽回企業頹勢。所以,債轉股針對的是公司治理問題,它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
因此,我們首先得出債轉股的三個核心命題:
(1)債轉股適用於特定企業,即常規不良處置方法均已失效,但還不至於徹底絕望的企業。
(2)債轉股不是銀行「被動等待」企業經營好轉,而是需要強制「修理」企業,使其好轉。
(3)債轉股針對的是企業公司治理失效的問題,債轉股不是萬能葯,不能「修理」所有問題。
這三個要點,同時也代表著銀行對標的企業的篩選標準。經過三項篩選,我們預計能夠成為債轉股標的的企業並不會太多。
博弈焦點——兩大變數
3.1. 博弈參與方
首先,我們先明確債轉股的各個參與方,然後梳理各方的目標函數、行為動機和手中籌碼:
(1)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AMC):原債權人,債轉股後將成為股東。其目標是儘可能挽回企業頹勢,使現金回收率最大化。其籌碼是債權人權利或股東權利,極端行為是破產起訴。銀行與AMC的目標函數和籌碼也有所不同,但為簡化分析,我們先將其歸併一起。
(2)中央金融部門(央行、銀監會):中央的金融主管部門,主要目標是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維持銀行的穩健經營。其籌碼是相關金融政策。
(3)中央產業部門:各產業的主管部門,包括行業主管部門、發改委等。其動機是維持產業利益。其籌碼是相關產業政策。
(4)地方政府:其目標函數包括本地的就業、稅收、GDP等情況。其動機是儘可能維續企業經營,避免破產清算,從而儘可能保證自身的各項目標。同時,各級政府還有國企扭虧任務。需要注意的是,為達成這些目標,可能使企業的行為偏離經濟效益最大化。其籌碼包括動用各種地方資源。
(5)企業:企業包括股東和管理層、員工等群體,其主要控制者以股東(如果是國企,則主要股東是各級政府)、管理層為主。管理層、員工的關注點是自身的就業問題、職位問題等。其籌碼是企業經營決策權。
此外,中央政府成為最終方案的決策部門,聽取各方面訴求,權衡各方面利弊。對於最高決策層來說,企業是經濟體的「肌體」、而金融是經濟體的「血液」,兩者均不可偏廢。而公眾一方面是銀行存款人、另一方面是國有企業最終所有人,也存在利弊權衡,並實施監督。
綜上,銀行(或AMC)與中央金融部門的訴求是相近的,而中央產業部門、地方政府、企業的訴求是相近的,可以依此將上述各方劃分為博弈兩方,即金融陣營與產業陣營。然後,中央政府是最終的決策者,而公眾是監督者。
3.2. 博弈變數
3.2.1. 誰來遴選債轉股標的企業
博弈開始,第一項決策,是決定由誰來遴選債轉股標的企業。在這一步,可能會出現以下問題:
(1)地方政府有強烈的維持企業存續的動機。比如,地方政府為維持就業、GDP等原因,總是希望儘可能減少破產,儘可能實施債轉股。換言之,某些經濟上不是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對地方而言,可能是社會利益最大化的。而且,對於地方來說,債轉股甚至可以被認為是一種投資,有一筆外部資本「入股」了本地企業。因此,如果由產業陣營——尤其是地方政府——來選擇企業,則有很大可能導致債轉股標的非理性擴大,將本應破產的第三類企業,和本應有其他處置方式的第一類企業,納入債轉股範圍。因此,我們初步認為,不宜由產業陣營決定債轉股標的。
(2)企業會發生道德風險。如果對債轉股認識不明,企業本身也會有強大動機讓自己成為標的。比如,本應破產的第三類企業,即無望的企業,可能會通過美化報表等方式,爭取債轉股機會。或者,有些第一類企業,原來經營基本正常,或者雖產生不良但可用常規方式處置,但企業把債轉股誤認為一種「免費午餐」,一種逃債方法,就會故意醜化報表,謀求債轉股機會。因此,企業自身也不宜決策債轉股。
(3)決策權宜交由銀行,但也非絕對完美。銀行的動機是儘可能多地收回現金,因此更加符合市場化原則,即經濟效益最大化,因此宜由銀行自行選擇債轉股標的。
當然,這一觀點的邏輯,只是認為銀行比其他方更「市場化」,而並非認為由銀行來決策就是絕對完美。銀行若只關注自身利益,則可能造成社會代價過大的局面。因此,可由銀行主導,會同地方、企業各方形成決策。但這種做法的博弈過程漫長,談判成本較高,進度不會太快。
3.2.2. 銀行有沒有真正的股東權利
博弈的第二步,是銀行有沒有真正的股東權利。
上一輪的經驗,由AMC實施債轉股,但AMC並未實質參與企業經營,其實是「被動等待」策略,沒有體現「債轉股」的本意。這可能與當時公司治理體制尚未樹立有關。
這一次,如果由銀行(或其指定實體)真實拿到股東權利,然後大刀闊斧「修理」企業,彌補其公司治理方面的重大缺陷,那麼銀行這樣做的最終結果,是企業公司治理的改善。遇上專業性的問題,銀行還可以引進其他股東,尤其是藉助自身的眾多企業資源,引進產業領域的其他股東,形成「多元債轉股」。或者,如果銀行覺得這個專業性問題在自己的解決能力之外,那麼乾脆就不把該企業選為標的。
銀行在前期談判中就可確定自己的權責。所以,從這一角度而言,債轉股倒是為企業改革提供了契機,可與國企改革、供給側改革結合推進。
成功標準——現金回收覆蓋成本
目前,我們尚未看到債轉股實施的具體方案。若由銀行專業子公司來承接股權,根據資本管理辦法,銀行的子公司要計算資本充足率。因此,債轉股會產生以下幾點影響:
(1)賬面不良率下降(是一種會計指標變化,不影響經濟實質);
(2)資本耗用加大(是一種監管指標變化,不影響經濟實質);
(3)如果債轉股成功,那麼現金回收率應該能夠覆蓋各項成本。實施債轉股,銀行付出的成本包括:①機會成本:如果不實施債轉股,直接破產,能夠清收一部分現金(依經驗看回收率10%以下,很低);②業務成本:成為股東後,管理事務比債權人多,業務成本會提高;③資本成本:持有股權資本佔用更多了,需要賺回資本成本。
如果銀行能夠自行評估,自主決策,那麼就會事前評估債轉股的成功率,即現金回收是否能覆蓋上述成本,然後理性決策是否實施。
以下我們用2015年底全銀行業的監管數據做個簡單測算。結果表明,在一定假設條件下,當債轉股的現金回收率達到16%以上時,基本可以覆蓋銀行各項轉股成本,債轉股具備實施價值。
實質影響
若強制式債轉股,銀行只能被動接受,對銀行可能構成傷害;若市場化債轉股,銀行具有標的選擇權和真實股東權利,等同於給銀行發了一張股權投資牌照,對銀行為利好。
方案猜想
我們猜想債轉股方案將按原則性定調,但執行過程中具有一定彈性。在具體項目上,銀行會與其他博弈方溝通協商以確定實施方案。
市場預期
經濟下行期,市場傾向於負面預期,認為銀行為實體埋單;經濟企穩期,負面預期糾偏,銀行股價值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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