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行使制憲權,它本身又是憲法的執行機關,是憲法制定者又是憲法執行者,一個機關兩種身份,衝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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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人大。權力行使
邏輯上看似矛盾,但是這個是現實的。B監督A,C監督B,這樣循環下去無法窮盡吶,而且還有一級高於一級之嫌。
首先,提問就有問題。全國人大不具有制憲權。制憲權是指創製憲法的權力,它產生憲法,再通過憲法產生國家權力。其次,制憲權屬於人民。人民將制憲權授予制憲機關,制憲機關依據制憲權創製憲法,憲法制定,制憲機關退場,制憲權重歸人民,人民退場,國家建立。
最後,依照上面的邏輯,一個國家制憲權有且只能使用一次,那就是國家剛建立時,制憲機關創製的第一部憲法,後面任何對此憲法的修改,憲法修正案也好,制定新憲法也罷,都只是依據從制憲權派生出的修憲權對第一部憲法的修改,否則就是改朝換代建立新國家了。
具體到天朝,制憲權的行使應當是制定五四憲法時,制憲機關是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此後全國人大再無制憲權,後面的三部新憲法以及若干憲法修改在實質意義上都只是對五四憲法的修改。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全國人大擁有「修改憲法」的權力,除此之外,沒有規定哪一個國家機關享有「制定憲法」的權力。至於所謂憲法執行機關,依照憲法,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其他國家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在這個概念上,全國人大與其他國家一道,都是憲法的執行機關。水平有限,歡迎討論,祝好。全國人大是憲法的制定和執行機關不假,但告訴你個更矛盾的事,全國人大掌握違憲審查權,同時又是憲法的監督機關。
你說矛盾嗎?法律上說,矛盾。全國人大在立憲方面,簡直就是自己在做自己的法官。
你說合理嗎?政治上說,合理。全國人大是我國最高的權力機關,是老大。在這套政治體制中,不允許妨礙老大權威的存在。
所以怎麼辦呢?不知道,這個問題在法學界路人皆知,但至今沒有改變,就說明還沒有完全合理的方法去解決他。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