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請求權中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和佔有保護請求權中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有什麼區別?

假如我的手機被甲偷走,我向甲索要手機,是行使佔有返還請求權,還是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選擇哪一個更好?


謝謝邀請。

1、構成要件不同。

返還原物請求權要求對方是無權佔有人(其無權佔有的原因在所不問);

佔有回復請求權的前提是佔有人的「佔有」被「侵奪」(比如被偷被搶)。沒有「侵奪」,佔有回復請求權就沒有了根基。比如你的手機丟了被我撿到了,你對我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但你不對我享有佔有回復請求權,因為我並沒有「侵奪」你的手機。

2、功能不同。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功能在於保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逼格高一些。

佔有回復請求權的功能在於維護財產秩序,保護社會和平,限制對他人財產「侵奪」,保護的是一種事實狀態而已,範圍大一些。

3、期限不同。

返還原物請求權沒有訴訟時效,也沒有除斥期間。

後者適用一年的除斥期間,應自從侵佔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你這個情況,屬於返還原物請求權和佔有回復請求權的競合,挑個對自己有利的就行了。


其實差距還是蠻大的

首先,保護的對象不一樣。返還原物請求權保護的對象是物上的權利,因此只有權利人可以主張該請求權。而佔有返還請求權,保護的是佔有這一個事實本身,即使是無權佔有人也可以在自己的佔有被侵奪時,主張該權利。

其次,既然保護的對象一個是權利一個是事實,那麼在主張的時候,也就產生了區別。返還原物請求權主張時,原告必須證明自己是訟爭標的物的所有權人,而證明這一點的難度可想而知,尤其是對於一般動產,佔有作為權利外觀的前提下。但佔有返還請求權的請求權人,只需要證明自己曾經佔有該物,而不需要證明該物的歸屬,在具體的適用上也簡便很多。

另外一個我不太確定,有點忘記了,在訴訟程序上,貌似主張所有權時,起訴時需要繳納的費用不一樣吧?不過這個我不太確定。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一種物權保護方法,而佔有保護實際上是一種事實狀態。如果你有購買發票等能夠證明你是權利人的話,當然是主張物權法第34條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最終極和最周延的。如果沒有的話,如果你有證據證明你的手機被他人侵奪的話當然主張物權法245條的佔有保護也是比較簡便的。


返還原物請求權,因為你是手機所有權人


返還原物請求權無期限限制。

佔有返還請求權除斥期間1年。

主張哪個,自己看著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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