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該不該槍斃一名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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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需要保護,這是全人類的共識,分歧在於:孩子需要什麼樣的保護?

事實上,湖南弒師兒童那句:「我們不滿14歲,打死人不用坐牢」,從法律上講,沒有任何漏洞。

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14周歲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行為,均不負刑事責任。

別說殺一個,就是殺你全家,這個「孩子」也不會負任何刑事責任。所以,別以為孩子是好欺負的。

在中國,未成年人犯罪,被判重刑的只有兩種情況:一是引發了輿論的強烈關注,二是引發了政界高層的強烈關注。

比如,因為「輪流發生性關係」而聞名的李天一案,因為其父李雙江的身份,使這起未成年人輪姦案一開始便引發了輿論高度關注,並最終導致其獲刑10年,這算是一個「很重」的判罰了,與李天一同樣參與輪姦的另外兩名未成年人,判的是3年。

比如,東莞保安梁華在抓賊後,三名小偷(均為未成年人)為了報復梁華,將他的大女兒梁芳綁架毆打後,三個「孩子」輪姦了梁芳,不僅如此,為了折磨梁芳,三名「孩子」用刀割掉了梁芳的一隻耳朵,並在耳朵中灌進臭蟲,有蟲子爬不進去,竟找來螺絲刀往裡面推……

你能想像這個姑娘是怎麼度過那四天的嗎?案件告破後,年僅16歲的梁芳頻臨崩潰,最終選擇從家裡的窗洞中爬出,至今未歸。事件引起了時任東莞市委書記「震怒」,最終三名未成年人被判以12年以上「重刑」。

但,一個事實是: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沒有機會得到輿論大量曝光,或引發政府高層關注的。這就會造成一個現象,很多孩子犯罪,尤其是14周歲以下的孩子犯罪,僅僅是教育一下,就又給放出來了。

更重要的在於:由於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力量上的巨大差異,大部分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對象都是同齡或者比犯罪者更弱小的孩子,以及女性。

你不得不承認,校園欺凌更多的發生在未成年階段,你知道全國每年有多少例因為未成年人犯罪而導致無辜孩子失明、失聰或者其他殘疾的嗎?

更別提這些犯罪對同樣是孩子的受害者造成的心理創傷了!

這就意味著,如果你的孩子被14歲以下的孩子故意傷害致殘,甚至致死,你只能得到點可憐的經濟賠償,就這還需要你自己去民事訴訟!

一句「孩子小,不懂事」真的可以抹掉所有(請注意!)的罪惡與傷害嗎?法律存在的意義在於保護弱者,然而法律存在的意義更在於其公平性,一刀切地劃定一個免於刑事責任的年齡,而且是14周歲,這樣的「免罪金牌」真的合理嗎?

比如,2007年黑龍江明水縣的惡性案件,兩名13歲的男孩將一名18歲少女打暈,拖到公廁內對女孩進行了輪姦,洩慾之後,兩名孩子決定殺人滅口,他們找來汽油澆在受害者臉上焚燒。幸運的是,面部完全被燒焦毀容的女孩最終生還,面對記者和法庭,女孩只有一個樸素的願望:希望他們倆能受到懲罰!然而考慮到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法庭對兩名罪犯的懲罰是:責令家長及監護人嚴加管教,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他畢竟只是個孩子!」 ——可,應該給予孩子這樣的保護嗎?

或許我們不應該忘記日本光市案,這樁改變日本司法進程的案件:

兇手大月孝行作案時18歲(日本20歲以下為未成年人)。喬裝後進入本村的家,意圖強姦本村的妻子,在遭到激烈反抗之後,凶死掐死了這個不幸的母親。是的,很不幸,她剛剛11個月大的女兒就在旁邊。然後,兇手姦汙了死者的屍體,在他奸屍的過程中,死者的女兒不停哭鬧,兇手將嬰兒拋往別處,可孩子依然哭鬧著爬向母親的屍體,一怒之下,兇手勒死了這名剛剛11個月的女嬰。

因為日本的少年法,被捕後兇手知道自己絕不會被處以死刑,而且很有可能七、八年就能出獄。因而從一開始,他便有恃無恐,兩條無辜的生命,換來的是這個未成年人這樣的言辭:「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痛失妻女的本村根本無法接受一審無期徒刑的判決,雖然無期徒刑已是日本當時針對未成年犯罪的「極刑」了,接著二審,判決結果依然維持原判。本村面對媒體說了句著名的、人之常情的話:「我對司法很絕望!希望現在就把犯人無罪釋放到社會上,我會親手殺了他!」。

本村不服判決,之後,經過13年的不懈奔走,整、整、13、年之後,本村終於將兇手送上了死刑刑場。

在網路和智能手機的普及下,如今的孩子早就不是只讀聖賢書的小清新了,你的孩子最喜歡的老師有可能是「蒼老師」,最喜歡的偶像也許是古惑仔,你還以為他對性知識懵懵懂懂,其實他解鎖的姿勢可能比你還多。

如果你堅持認為十三四歲的孩子還不知道鬧著玩和犯罪的區別!要麼你是個弱智,要麼你的孩子是個弱智,我是認真的!

我理解並承認,從對兒童保護的角度,規定刑事責任年齡似乎顯得很有必要,這可以讓很多不小心誤入歧途的孩子能夠得到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很強,有數據顯示,如果受到正確的引導、治療教育的話,未成年人比成人更容易戒掉犯罪。

但這一數據顯然不是100%!

比如,2004年,通河縣13歲的男孩趙某毆打併強姦了同村14歲女孩。案發後,趙某很快被公安放了(肯定進行了一番五講四美三熱愛等核心價值觀教育)。悲憤的受害者家屬只有提起民事訴訟,一年後民事訴訟作出判決:被告人向受害者賠償9021元。這期間,趙某早已了解自己的「免罪金符」。因此,對判決懷恨在心的他手握屠刀,衝進了受害者的家:第一刀,他就割開了受害者母親的喉嚨,然後繼續瘋狂地砍殺了18刀,在殺人的過程中,那個去年被他強姦過的14歲女孩,縮在一旁,早已嚇得大腦一片空白,你覺得她未來的一生,會有好夢嗎?

強姦、殺人,同時也毀掉了一個少女人生的罪犯,因為現行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這個可愛的孩子,僅僅被判勞教一年半!

「他畢竟只是個孩子!」——可,應該給予孩子這樣的保護嗎?

我們該不該針對未成年人犯罪保留處以極刑的條款?抱歉,今天我也沒有結論。因為我也不知道,雖然我在一定程度上主張廢除死刑,並完全同意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孩子們的保護遠遠不夠,但面對類似這樣聳人聽聞的犯罪事實,我又分明看到那道「免罪金牌」背後的鮮血淋淋。

如果你問我,遇到這樣的事情,你會怎麼辦?換位思考,我真的會渾身發抖,我的心情與本村完全一樣:

如果法律給不了我一支槍,

那也許我只能手握一把刀!

你看,仇恨與怨氣,就是這麼產生的,畢竟,公力救濟不彰,私力救濟就會取而代之。

最後,願所有孩子的童年都沒有欺凌與侮辱!

「他畢竟只是個孩子!」


伊斯蘭國家就沒這個問題,沙特是直接弔死,伊朗比較人性化一點,養你到十八歲再死刑。


在受害者的權利無法被保障的時候,應該;反之,不該。

總之,以保障受害者權利為優先考慮。

公平與正義並不衝突,就算不能兩者兼顧,總該側重一個吧?

現實卻是。。。受害者的權利,無關緊要。

槍不槍斃這個問題。。我覺得應該多關心一下受害者、認認真真保障受害者權利才是正確的做法。

但我們都知道,保障受害者權利,你信嗎?

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讓加害者付出同等的代價。以血還血,以命還命。

這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事情。

一個正常的社會,是不應該提出這樣的問題。

一個完善的法律,也不會讓人提出這樣的問題。


問他的監護人是否願意代替他被槍斃,如果監護人不願意,就槍斃孩子


我很好奇,當加害者和被害者都是未成年人的時候,為何不能像雙方都是成年人時一樣處理呢。

「他還只是個孩子!」

「嗯,他也是。」

那麼當未成年犯罪者將目標定為成年人的時候,犯罪成功率或許會低一些?

我對法律了解的程度並沒有深到足夠的程度,以至於我只能靠自己偏激而消極的正義感來做出回答。

如果我的孩子(雖然現在還是單身狗)或者家人遇到了類似的事情,然後法律因為犯罪者的人權之類的玩意而未能給予應當的處罰,我不介意在收拾好身後事以後自己處理。


是法律不允許私刑,又不是民眾。


我個人認為應該把刑法關於年齡(14歲,16歲,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考量取消,其它的還是該怎麼判怎麼判。你要是沒犯殺頭大罪,自然也不會槍斃你。

義務教育就監獄裡湊合一下就行,監獄條件再差也比鄉鎮小學強。

監護人判刑雖然也是辦法,但是這個只適用於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呢?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看主觀惡性,也就是「這孩子到底有多壞」。

雖很主觀,缺乏客觀標準,但依然可以看出來。

壞到一定程度,當然是應該。與年齡無關。

不過,人數不多但力量強悍的精英利益集團一定會以「法治,文明,進步」的名義反對,或暗暗向反對者做出妥協。


英國歷史上最具爭議的少年犯案件——對未成年殺人兇手應該如何量刑,是否應該享有隱私特權,是否應該給他們以重新生活的機會等問題,引發了政府、媒體與公眾的一場法律大辯論。

兩個10歲男孩殘殺2歲幼童成英國最年幼謀殺犯

英國一起未成年人謀殺罪對我們的啟示


真的不建議對未成年人執行死刑啊,這不人道。但是!!!我們可以截掉他的犯案部位啊。

比如未成年人強姦他人可以截掉他的jb啊。

暴力犯罪的截掉手腳。

辱罵及嚴重精神騷擾的,造成被害人出現精神疾病的,割掉加害人的舌頭。

怎麼樣,我這個提案很人道吧!


諸君,看過《伊甸湖》么?沒有?請先看一遍。

諸君,看過《哈里·布朗》么?沒有?也請看一遍。

從我的觀點來看,維繫社會正常運轉的基礎其實只有一個,惡有惡報

或者我們用文明的方式來表述一下,就是確保犯罪行為得到應有的懲罰

你們看,現在就很簡單了。

你覺得不能接受未成年罪犯保護法,那麼就選擇你可以接受的懲罰方式嘛。

只不過你也要有接受懲罰的覺悟就是了。

然後我要點下題,我是反對槍斃未成年人的。


保護孩子和處罰犯罪本來並不是矛盾的。但是現在的保護犯罪我就想不通了。

在刀槍面前大人跟孩子防禦力沒多大差別。孩子需要保護大人也一樣需要保護。 不管是誰,如果威脅到我生命,請讓他消失。


這種深度的問題,在知乎討論吧,就好像是一群剛知道加減乘除的孩子討論哥德巴赫猜想,其實是在瞎聊,但又不吐不快

個人覺得,以現在法律的趨勢,死刑是會越來越少,而擴大死刑的執行範圍顯然不大可能。其實,我們主張降低死刑的執行年齡,本質上是在追求公平正義,認為一個小孩,不能因為其年齡的原因而逃避其應當要受的懲罰

我認為,這種的方案是,保持十八歲以下不執行死刑的原則,但是將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改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兩字之差,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放寬,減少罪大惡極的未成年罪犯鑽空子的可能(至於「應當」和「可以」二字的區別,就不再贅述,學習過刑法的朋友自然明白)

至於死刑,我是不支持降低其執行年齡的,原因不外乎,未成年人,尤其是十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其心智遠未成熟,在犯罪中經常被當作槍使(刑法中的間接正犯),譬如一個成年人教唆,逼迫一個不滿十歲的未成年人殺人,但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成年人的教唆行為,那麼,是否要執行這個兒童的死刑?這是一個非常深奧的法律問題,我覺得在這裡討論是不合適的


如果要談現實的話,自行翻閱ICCPR,請。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移民沒簽這個的綠教國家。

要談理想中的情況,我個人覺得司法系統的意義在於對犯人的隔離和改造,受害者權益那是社會福利保障的對象。我覺得對於一切犯罪者或是有犯罪傾向的人都應該處以無固定期限的改造,改造好了才能放出來。


我認為,只要是犯罪者應當知道行為後果的,就應該正常判刑,不應該因年齡而減輕處罰。

比如觸犯那些雜七雜八的奇怪法條,十幾歲的人未必知道這樣做後果嚴重,所以可能設為14,16,18,甚至20+歲以下減輕處罰都有合理性。

但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哪怕是再小的小孩,都應該知道這種事情絕對不能做。更別說是十多歲的人了。所以我認為,犯了這兩條罪,就應該無論年齡,都按成年人標準量刑。


孩子為什麼就有特權?你弱你有理?建議國家一定要取消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對情節嚴重的一定要重判,千萬不要給他出去的機會,要麼在監獄抹尿過一輩子,要麼交給被害人家屬自行處置,亂刀砍死或者槍斃,都可以的,不要再讓「未成年」成為罪犯的保護傘


總要有人出來擔事兒吧,

監護人呢,你也是孩子嗎?


罪與罪是不一樣的。

包括是否廢除死刑的問題,我都認為應該根據所犯下的罪行判決死刑與否(即我贊成保留死刑)。

比如一個小孩子,如果他犯下了輪姦,折磨被害人,謀殺報復等具有強烈目的性,計劃性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罪行,任何他還小,他還不懂自己在幹什麼的理由統統無法成立。

也不用來扯什麼冤案錯案,因為一個小孩子的犯罪再有計劃性終歸是掩蓋不了一些蛛絲馬跡,所以類似你沒在現場你怎麼知道這種蠢話也一樣無法成立。

該死刑就死刑。


該抓抓,該殺殺。就算是未成年,十來歲的小孩不知道殺人犯法?不知道傷害別人是不對的?既然做了,就要承擔。什麼年少無知都是扯淡。受害者就活該?一個鮮活的生命或者一個無辜者的終身幸福放在施害者身上只是簡單的教育或者是在教管所度過幾年的光陰來說是不是太輕了。出來混,總是要還的。既然年幼無知,那麼就收監待審,等到成年在審判。,,,,,,,,,祖國還有很多地方需要建設,送這些人渣去祖國最需要的地方。用他們的鮮血去沁潤貧瘠的土地,用他們的生命來洗滌過往的罪惡。


為什麼不可以?我哥出事那年那個人渣十四歲,沒有接受過任何處罰,公安機關沒有給出任何解釋!且這麼多年過去了,此人渣也沒有任何悔改之意!仍舊是橫行霸道人模狗樣!難道頂著未成年的名號殺了人就可以不負責任了?那麼以後的世界是不是可以有專門替人殺人的未成年殺手?細思極恐!一個五歲的孩子死於自己的堂舅之手,父母還要所謂倫理道德強勢綁架放棄追究責任,一切只因為該人渣是個「孩子」?那麼這樣的孩子是不是太可怕了!我不會放棄這個追究責任的權利的,如果法律一直如此,那我只能以後讓我的孩子未滿十四歲前去剁那個人渣了。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了,刑法結合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一直是一套很強勢的法律,可是用錯了方向。因為,其在保護未成年犯罪時確實很強勢,即使對於故意殺人,強姦,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在輿論強勢關注的情況下,在高層震動的情況下,處罰力度似乎也為及成年人的一半。但同時,對於未成年受害者的保護卻過於軟弱了,心理創傷沒有國家救助,身體殘缺沒有國家扶助,社會影響沒有國家幫忙消除,連民事賠償往往都拿不到。那麼,這到底是保護未成年人及其權益,還是保護未成年流氓的權益呢?這值得我們深思。同樣,我們是否有必要以年齡,和所謂的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來判斷責任的歸屬呢?難道不應該在未成年犯罪中引入犯罪能力來作為定罪量刑的基礎嗎?這樣,至少可以少幾個受害者。也讓善良的人們對法治社會多一些信心。別忘了,未成年人是該有法律意識的,至少,該知道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畢竟,最早的九零後就有這種書了,而我們的學校沒教而已。


這個世界太可怕了,正義得不到伸張,法律不是保護真正守法的公民,那麼多人站在道德高地去保護那些所謂的弱小,原來弱小就可以殺人強姦而無罪,受害者反倒要躲起來哭泣,躲起來做人。


犯罪不分成年與未成年,只有骯髒的罪犯


看到題主評價李天一案就不想往下看了,想糾正一下,在我國重判還是要看犯罪情節然後根據法律來的,並不是什麼引起巨大社會輿論或者政界高層震動什麼的,我只能說題主對我國的法治認知還停留在至少十五年前,李天一被判10年是對他來說最輕的判決,並不是「很重」的判了10年,輪姦情節起刑點就是10年,因為他母親通過無數證據證明了他犯罪時確實不滿18歲,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所以給個10年是非常合理又合法的,其次他是整個案件的主犯,其他人是從犯判3年是再正常不過也是合理合法的,和李天一他爹是誰沒有太大關係。

說到底,怎麼判還是按法律來的,這是基本的一個法治社會的共識,可惜題主沒有


我們的確不應該槍斃一名孩子

確切地說我們想保護的是"不懂事"的人,而不是孩子,或者說是因為無可奈何的原因(例如年齡、疾病)不分善惡的、易被教唆的、無法認知行為後果的人。

(下文默認不懂事的人=兒童)

一,由於"不懂事"太難以界定,只能一刀切地按年齡劃分。

由此產生的問題:

1)一個人在跨過X歲的那一秒,產生了由不懂事到懂事的質變,這顯然是荒唐的。

2)無法顧及個體差異,導致有些人在認知後果的前提下、出於自由意志、帶有鮮明惡意地犯罪,卻可以因年齡減免受到的懲罰。這很無奈,把年齡線劃低就意味著有更多不懂事的人要過早面臨法律的裁判,劃高就意味著更多"惡人"可以逍遙法外,換言之,由於技術原因,保護兒童和懲罰"惡人"不可能兩全其美,年齡線不過是劃在了"差不多正好"的位置。

二,保護"不懂事"的人的確是有必要的(在我看來)。

舉兩個極端的例子:

嬰兒鬆開了手中的奶瓶砸死一個人;像下圖一樣,幾歲小孩被教唆對他人開槍。

這種情況下他們應該被當做殺人犯嗎?我認為是不應該的,這對他們而言太殘酷了。

無法否認兒童很容易受到成年人的教唆、威脅影響,這也是為什麼各種強姦幼女、虐待兒童案那麼晚才發現,哪怕"望遠鏡可以伸到你家裡"這種說辭對兒童而言也是效果拔群的。

我們不能強人所難地要求兒童出淤泥而不染,受環境影響而犯罪的兒童,顯然是無辜的,不應該被追究責任。

那李天一案、湖南弒師案的主角也是無辜的嗎?鬼知道,參考第一條,正是因為無法斷言一個人是不是真的"不懂事",才有一刀切的年齡線。

總而言之,時代在變化,十四歲的年齡線在今天或許有下調的餘地。也可以考慮把"部分刑事責任"劃分成更細的檔次(比如十二歲負10%,十七歲負80%之類的,開個腦洞,不知道行不行),但

我們的確不應該槍斃一名孩子。



一本老書《星船傘兵》里提到過這個問題,我覺得挺有意思,具體如圖。


應該。

太應該了。

不懲惡怎麼揚善?

庖有肥肉,廄有肥馬,民有飢色,野有餓莩,是率獸而食人也。

未成年殺人,精神病殺人,為情殺人……能以一切法律所給的借口逃避懲處於是敢於殺人,那就是法律要殺人,對吧?


孩子?笑話,那都是一群小畜生。


凡社交類論壇總有一種怪病流行,我管這類病叫「病毒性矯枉過正症」


他只是個孩子,請一定不要放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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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可以選擇槍斃他的監護人?


槍斃多不人道,俺支持藥品死刑。畢竟還是孩子,給個機會,直接投胎吧。


當然不該槍斃孩子。

但是必須毫無保留的懲罰犯罪者。

教育彷彿馴獸,沒有第一次就一棍子打死的,警告/監禁/封閉教育,之後才是和成人一樣的處罰方式和量刑標準,不得不接受減刑的話可以由監護人補上。

孩子的話最好再加上定期去固定公安局報備這一項,畢竟在一個非正常環境中度過最重要學習階段的人總是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

然後說要考慮犯罪者前途的說法真是非常討厭,這明明是犯罪成本的一部分。


槍斃一個孩子,在政治和思想一體制的我國,真的做不到。不僅是考慮到不穩定的社會輿論,還是尊老愛幼文化傳統等,都是不允許存在的。

我國刑法中,有死刑,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卻很少實施,從刑法立法的核心來說,刑法是控制暴力,而不是消滅暴力,學法的諸位大佬深諳其理。

但是,這並不是說,小孩子的主觀行為構成犯罪,致人傷亡,社會影響及其惡劣,因為年齡夠不到定罪年齡,我們就拿他沒辦法了。

《刑法》第十七條最後一款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注意到了么?「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也就是說直接送少管所,實際操作中,像題主列舉的這幾個及其惡劣的案件,都幾乎不存在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的可能性。

懲罰犯人最殘忍的方式不是奪取生命,而是剝奪自由,被排擠。政治上:剝奪政治權利終生。生活上:不被社會群體接納,記錄社區檔案,定期去派出所報道。就業上:基本上沒有就業機會。家庭上:親戚斷絕聯繫,親人逐漸疏遠,等等。你會發現,他的生活的圈子會越來越小,活的像個現代社會中的野蠻人,最終,要麼實施另一場犯罪導致自我毀滅,要麼就這樣被人譴責至死。我覺得,這樣很好。

再說,前段時間《民法總則》出台,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調到八歲。其實在最初的《民法總則》定稿中,是計划下調到十歲。可以解讀為,國家方面也認可了未成年人生理早熟的社會情況,並通過《民法總則》下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做一些「嘗試」,如果可行,

我相信,很快,關於限制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調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會出台。到時候,雖然無法槍斃一個孩子,槍斃某些特殊的孩子還是有可能實現的。

班門弄斧了,各位見笑。


該,千刀萬剮不為過。

中國那麼多人,根本不需要他們改過自新。

如果給了他們重頭再來的機會,對受害者公平么?


我不是學法律的,但是很想強答一發。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這是人類在很古老的時期就明白的道理,我認為有道理。

A殺了B,A償命。這是最基本、最樸素的道理。

如果僅僅因為A是孩子,就從寬處理;

A是老人,就從寬處理;

A是孕婦,就從寬處理;

.......

總是因為A是某個「角色」,就從寬處理,那是極為不公平的。那以後是不是A的角色是富二代、A的角色是官二代、A的角色是歷史的功臣、A的角色是重要人物、A的角色是各種各樣....

犯了錯,受懲罰。

跟犯錯的人是誰、是什麼角色有什麼關係?


這個國家有很多人可以"合規"地逃過法律制裁,又何止是孩子?

人人平等的精神還沒得到認可呢,更不提成人孩子的問題了。

一些人生來就掛著免死金牌,我們能說什麼。

不過我同意未成人槍斃法先行一步。


希望將刑事責任的年齡提前,希望將未成年犯罪的成本提高,希望將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管不到位的懲罰加大。

可一切都是希望。


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是給未成年人脫罪的法律。

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是給未成年人脫罪的法律。

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是給未成年人脫罪的法律。

為什麼要保護未成年人?因為未成年人的心智思想不夠健全所以在面對情商智商財力三碾壓的成年人下容易達成損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協議。

比如雛妓,半推半就式的強姦。在美國,即使未成年人(各州法律年齡不一)同意和成年人發生關係,依舊按照強姦罪處理。

為啥?成年人可以通過哄騙,利誘等方式讓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以極低的價格(甚至損害自身利益)的情況下達成和成年人的協議。這時候,就需要未成年保護法忽略協議內容強制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這不是一部脫罪的法律。但是死刑也過分了,20年不得減刑,視情節上至終身監禁是需要的。


三歲看到老。

每個人都是從童年,少年長過來的。

童年少年的我,絕不會去殺人,也沒想過去犯大罪。

雖說一個人成長環境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他的作為,不過既然從小就長歪了,我們的法律彷彿在告訴我,一個孩子殺人後,把他們這些從小就犯罪不守規矩的人堆在一起管教一段時間後,他們就能激發出耀眼的人性光芒。

打著挽救的口號設立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結果是培養了一批照亮對方的人渣。

既然從小就長歪了,為何不直接砍掉?難道過了十八歲就會發生奇蹟,會自動長正?還是在同樣長歪扎堆的少管所,會提供長正的力量?

還有所謂的法理學派,能不能投身去做做社會調查,做做犯罪分子的跟蹤報告,做做接地氣的研究。別整天沉浸在自己的理論里不可自拔,實際上像亞里士多德的重球先落地一樣,只不過是垃圾理論,還彷彿很自洽,無可辯駁一樣。


是不是孩子,要進行心理評估,明顯是壞種子,直接毀滅。


這個問題就是知乎法盲數量普查。一群啥都不懂的人就根據自己的想法亂說,甚至我看到什麼砍手挖眼睛的都出來了?

先說我的結論,我認為不該。

每個人出生下來都是一樣的,不存在誰好誰壞,所有人的不同都是後期造就的,在座的各位享受了社會的紅利運氣好生在了可以安安穩穩讀書上大學看知乎的家庭,可是有些人從小接受到的就是暴力,就是叢林法則,他們可能受過暴力,所以才不能健康成長走到了犯罪的道路,各位在座的信誓旦旦說自己不會走上犯罪道路的是因為有良好的教育,把你放在犯罪的未成年人那個境遇上你未必做的比人家好,為什麼一個未成年人會走上犯罪道路?社會難道沒有責任嗎?

說一句了不起的蓋茨比中的話「每當你想批評一個人,請你記住不是每一個人都有你那樣的優越條件」


槍斃就過了,但這些犯了很大罪孩子應該特殊教育,終身監禁。

因為孩子的行為,往往和他生活環境有很大很大關係,看看那些少年犯,有幾個家庭教育,社會教育是合格的?叛他們死刑也不公平。

相比如何懲罰加害人,怎樣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才是比較緊要的。說實話槍斃犯人也只能幫受害者出口氣,也沒有為受害人帶來什麼幫助


請問:

我們該不該槍斃一個父親?

我們該不該槍斃一個母親?

我們該不該槍斃一個兒子?

我們該不該槍斃一個女兒?

是不是都很殘忍?那乾脆廢死得了!

你應該問:該不該槍斃一名未成年罪犯?而不是該不該槍斃一名孩子?


不該。

我認為應該是按照犯的罪行的成人的量刑,然後由這個未成年罪犯和他的監護人共同分擔。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以德報德以直報怨,應該槍斃一名未成名犯罪分子


我是相信人性本惡的這個觀點的。那些犯罪的小孩終究是少數。這樣的結果必然有著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的缺失甚至丟失的這個過程。知乎上有關於是否廢除死刑的討論,青少年保護法?告訴我一個惡苗病的禾苗在田地里,只是加以隔離,這一整個田地里的其他禾苗又當如何?青少年保護法應該是保護教育走上迷途的孩子,而不是應該保護走上不歸路的惡人。什麼叫罪大惡極?就是你不是在懵懂無知的情況下依然決定遵從自己的內心沒有一點猶豫的去做出傷害他人的行為,而且是在知道別人一定會因為你的行為受到傷害的前提下。法律應該是讓人敬畏的,讓人知道人和人的生命是同等重要的。死刑不是以命償命,而是讓那些人知道生命的可貴。


如果是我,我會把自己家小孩養大至成人,有獨立生存能力,然後先宰他爸媽,再宰了這個這個小仔子,人終究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如果法律無法申張正義,那便以血還血,以牙還牙,為啥先殺他爸媽,養不教,父母之過,人都該為自己的錯誤買單


如果有法律解決不了的問題,我會自己解決


很久以前,我看過一短篇科幻小說,說的是一個12歲兒童A通過實驗獲得了相當於成人的心智,於是A就行竊殺人,主角要抓A時A說自己是未成年人,不會被槍斃蹲監,頂多進兩年勞改所,出來後照樣幹壞事,主角知道這是事實但他又無可奈何所以很氣憤(畢竟主角成年人也不想搭條人命)。

最後,在A殺的一眾人中,有一個人的14歲兒子B通過主角知曉了真相,於是B開車撞死了A,並在臨去勞改時對主角說自己沒事,過兩年就出來了。


當法律開始袒護施害者的時候,人們的選擇往往是以暴制暴。

是否因為犯罪分子不滿x歲就能原諒他,不是我們能決定的。能原諒他的只有受害人和上帝。我們能做的只有送犯罪分子去見上帝。


我覺得,孩子應該是天真的,而這個界定是很籠統的,如果是自己的意志下做錯了事情就應該受到懲罰。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法律應該保護孩子免受傷害,而不是保護孩子在傷害他人後不用付出合理代價,因為這不是對孩子真的保護,而是在鼓勵孩子犯罪。

康熙微服私訪記中有一集是講免死金牌的故事,可以反應這個道理。


別的不說,我從來不認為一個未成年就能犯死刑罪的人能在成年以後痛改前非。嘗到了犯罪不被處罰的快感,只怕是變本加厲吧。

被強迫或者非自願的情況另說,但這種情況本來也不會被判死刑吧


這麼說吧,在平時的時候呢,我可以遵紀守法,愛護法律,甚至教導別人一起愛護。

但是如果我自己的利益不能得到基本的保障,如果我的親人因為某些原因被人殺害而不用負責任,那麼法律與我而言就沒有什麼意義了。人活著總要有所為有所不為。

然後是未成年人犯罪這一塊,我之前和室友討論過這個,他的說法是:太少了。這類案件的發生數量不足以使立法者修改刑法的規定,或者說有一些其他的原因。在死刑的複核收歸最高法之後,要判處死刑本身就不容易,未成年人就更不可能了,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強,我們大部分人知道的那些或許在十年後得到了改正,即使這些改正於受害人而言沒有半毛錢關係……

有點亂,有空再打


該,只要犯了罪,那就是一個跟其他人並無區別的個體,該怎麼判,就怎麼判


第一,日本案例不對,那人現在還關著呢。

第二,我國民眾素質太低,當前刑法太高端,明刑律比較好,拔貪·官皮,滅族連小孩都不放過,不然去找一部殺小孩的法典還有些麻煩


沒有人邀請我,自己來答。

我沒有法律相關的知識,只是一個小老百姓,表達一下自己的想法罷了。

可能你會覺得我天真,但是,我真的覺得一個孩子是不會自己變壞的。孩子們就像白紙,你畫什麼,就留下什麼。大部分這些孩子都是源於父母監護人等的失職。所以我認為,不應該只對孩子施以懲罰,而是孩子的監護人也應該付出金錢之外的,勞改行為。但是也不能排斥有些天性頑劣的孩子,哪怕父母嚴加管教也沒有效果的,所以,應該雙管齊下,一方面對孩子施以嚴重懲罰(不能一下就死刑,而是努力改變孩子,無果後再使用死刑,其實我覺得很多孩子因為從小耳濡目染,投了不好的胎所以學壞了,做了錯事然後就去死有點殘忍,但如果教不好的話還是要用死刑的)以便殺雞儆猴,而同時還要對孩子監護人進行嚴重處罰,以便推廣家長對孩子教育色嚴重性。

我是法盲,也許這件事情我說的很可笑,也可能被你們說婦人之仁,但是看著一味地死刑我還是會有點想要勸一下,不過題主的那些過分的例子我也是不能接受的,我的建議只用於比較輕的事件上,畢竟問題是未成年犯罪該不該。。。唉,寫完了感覺沒什麼意義,畢竟成年人較輕色案件也不會用死刑。唉,寫了都寫了,就發吧。

感謝你的閱讀,所有錯誤歡迎指正。


未成人年齡應該重新定義。


孩子的界限應當隨著時代改變一下。

如果不是有些孩子不是孩子,還會有這問題?

界限改變後,我們不應該槍斃真正的孩子。

世界有自己的法則,人族的法律,成不了自然法則。我用「界限」代替了刪除的一大堆字,希望那些期待法律的人,能有些啟發。寫了再刪很不好


不應該,終身監禁,要參加勞動的。


我反對槍斃孩子,罪惡是需要懲處的,反社會人格不管長多大都是反社會的,感化教育基本可以忽略結果,只是在全世界,許多人以為處死兒童是殘忍的,卻毫不意外的忽略,兒童也是可以很殘忍的


我說不好,該不該,但是法律有滯後性。感謝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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