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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理解憲法第3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從(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這裡開始就有點暈了,憲法不是按照行政級別來規定的嗎?

能不能用好理解的方式從上到下排列一下它們之間的關係?


你只要知道有些縣級部門歸省領導而沒有上屬市級單位就行了。。。比如新疆石河子市。。。


自治區和省同級,自治州和市同級,自治縣和縣同級。只是少數民族和漢族地區不同的叫法罷了


個人猜測樓主的疑問在於為什麼憲法沒有同現行的行政級別一樣來表述行政區域劃分。具體而言,即為什麼沒有表述為「(二)省、自治區分為市、自治州;(三)市、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不知猜測對不對,題主「吱」一聲唄。

曾經看過幾篇鼓吹「省管縣」改革的文章,其對於多數地級市下轄縣的合憲性、合法性問題,一般都引用此處和「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來批評現行「市管縣」體制,直指要害。

依據憲法,具備「市管縣」資格的僅為「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直轄市咱們都清楚,「較大的市」需國務院批准。根據《地方組織法》和《立法法》,全國擁有轄縣權的「較大的市」為:石家莊、唐山、邯鄲、太原、大同、呼和浩特、包頭、瀋陽、大連、鞍山、撫順、本溪、長春、吉林市、哈爾濱、齊齊哈爾、南京、無錫、蘇州、徐州、杭州、寧波、合肥、淮南、福州、廈門、南昌、濟南、青島、淄博、鄭州、洛陽、武漢、長沙、廣州、深圳、珠海、汕頭、南寧、海口、成都、貴陽、昆明、拉薩、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參維基百科:較大的市),其餘地級市下轄區、縣、縣級市都有違憲嫌疑。

書面與現實不合造成了題主的困惑。那麼為什麼會造成這種不合?

簡單整理一下歷史沿革:

  • 建國初出現市轄縣的些許情況,主要為了「發揮中心城市在經濟建設中的聚集效應和輻射作用」和「解決大城市蔬菜、副食品基地建設問題」而設置。

  • 五四憲法頒布後,一些市不再領導縣(因為其沒有賦予「市」或「較大的市」轄縣權)。

  • 1959年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認可了這一體制並迅速推廣。
  • 1982年,中共中央發出《關於省、市、自治區黨政機關機構改革的若干問題的通知》,提出「在經濟發達地區將省轄中等城市周圍的地委、行署與市委、市政府合併,由市管縣企業」。
  • 1983年,黨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地市州黨政機關改革的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以經濟發達的城市為中心,以廣大農村為基礎逐步實行市領導縣體制,使城市和農村緊密結合……」
  • 1986年,國務院簽發《國務院轉批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報告的通知》,將可以轄縣的地級市的設立標準予以量化。
  • 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明確:「地級市並存一地的地區,實行地市合併;與縣級市並存的地區,所在市(縣)達到地級市標準的,撤銷地區建制,設立地級市,實行市領導縣體制;……原地區所轄縣改由附近地級市領導或由省直轄,縣級市由省委託地級市代管」。

這又是一件「好心辦壞事」的案例。黨和國家的初衷在於建國初的解決現實問題和改革後的希望以市帶縣,結果變成了市與縣爭利。根本還是沒有充分認識文官體制(官僚制)自利性、自主性和內在的擴張性。

重申一遍:書面和現實割裂是中國特色。不得不說,行政權力為了權力擴張的內在需求,建國幾十年一直在製造既定事實,而我們關於市轄縣權的釋憲、修憲和違憲審查一個都沒跟上。一個偌大的國家這麼基礎而重要的問題沒有梳理好,苦笑。

題主如果有興趣可以關注浙江的「省管縣」改革,前段時間各地「強縣擴權」的口號也時有耳聞。至於「能不能用好理解的方式從上到下排列一下它們之間的關係?」就不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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