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急救時心肺復甦按壓至肋骨骨折而死,有罪么?

假設死因是肋骨骨折刺穿肺部或者引起各種出血(看幾個答案都說用正確的力道的確很容易讓肋骨骨折),搶救者無任何醫療相關資格證明,只是個路人。問題在百度知道里也有類似的,但是沒有靠譜的回答,所以來知乎問問看,謝謝各位回答者。

P.S.如果可以的話也想問問【如果沒出事可是人沒能救過來】和【人救活了但是還是骨折了啊】都分別有沒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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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很多人說放著讓專業的來,在這裡補充一下。

在突發情況下,有專業人士在旁邊的概率非常小,而心搏驟停一旦發生,如得不到即刻及時地搶救復甦,4~6min後會造成患者腦和其他人體重要器官組織的不可逆的損害,因此心搏驟停後的心肺復甦(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必須在現場立即進行。

所以這種情況下不可能放著等專業的來吧!!等120來了人都死透了!!本來也許能救活的人也就這麼死了!!!

目前的CPR的動作標準設立得比較簡單,基本是人人能做的,所以如果遇到突發情況,這真的是能救人一命的。大部分的企業和學校也會開設過相關科普教程,但是實際操作過的人可能就比較少了,所以這裡不排除會有人在緊張的情況下發生意外的錯誤操作(實際上好像確實有相關的新聞報道,說有接近1/3的被救者會肋骨骨折)。


當時接受急救員訓練的時候,教員教導我們,摸人家頸動脈的時候,特別是旁邊有人看著的時候,千萬不要摸遠離自己這一側的脖子,即絕不要讓自己的手覆蓋在對方脖子上面,不然別人可以說是你把病人掐死的。

沒做錯事還能被人賴上呢,更何況把人家肋骨按斷了(其實胸外按壓做多了按折幾根骨頭很正常,也不算做錯了什麼。但要是直接把人家身體厚度按沒了,一掌下去就摸著地了,算殺人。)

反正我要是碰上素不相識的人撲街肯定不會去管,除非彭宇案改判。


今年通過的《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2017年10月1日生效。


幾年前參加急救培訓的時候老師說CPR如果使用正確的力道的確是很可能發生肋骨斷裂的 但是不能因為這個可能就放棄搶救 斷根肋骨跟丟掉性命肯定選前者 至於真的斷了肋骨之後的糾紛 要看當地法律法規 有的國家規定只有持有相關急救證的人(Certified First Aider) 才可以進行心肺復甦的急救 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發生因為正常急救程序引起的傷害施救者是免責的 即使施救不成功傷者死掉都沒有責任更何況肋骨斷掉 但是沒有這項規定的國家遵循的原則基本相反 據我所知天朝沒有這個持證才能施救的法律也沒有關於見義勇為卻斷人肋骨怎麼處理的法律 所以不管你有沒有相關急救證 發生糾紛時都是走正常法律程序吧 有罪無罪就是法官大人的事了


肋骨骨折是實施胸外心臟按壓的常見併發症,特別是老年人,不管是醫生還是路人,都有可能發生這種情況。如果因為搶救心臟驟停病人,導致肋骨骨折併發症,從醫療上來說並不屬於醫療事故,也不能追究法律責任。


國外很多國家,比如挪威就有一部「好撒瑪利亞人」法律,在這種情況下,發生事故是不需要擔責的。國內還沒有這個,不過有的城市已經有類似的規定了,比如杭州


應該不會。這屬於法律中的緊急避難


感覺上。。非專業從業人員還是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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