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親英派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一直都有傳港獨分子過分行為

昨天再微博看到Sina Visitor System,慶祝鴉片戰爭170年

港獨分子類似的行為頗多

還有親英派,或許這麼叫吧,在末代總督彭定康回訪香港時候,訴求英國將其收回

那麼,類似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比如反分裂國家法,和台獨有什麼不同?


謝邀。贊成 @Milo Yip 的答案,並補充說明如下:

對提問所述情形,《反分裂國家法》顯然是不適用的,該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所以這是一部針對台灣問題的法律,不涉及其他。

另外,這部法律主要是規範宏觀層面(國家行為)的,不是用來規範具體的人和事的(比如某某行為觸犯該法,如何處罰)。看下法條就知道,除了規定國家如何促進兩岸和平發展、協商對話等等以外,主要就是規定何種情況下國家可以採取非和平方式實現統一、決策程序是什麼。

同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九條已經明確規定了: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所以《刑法》(未列於前述附件三)中關於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規定,也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言論自由包括容忍錯誤的言論,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去捂住對方的嘴巴,哪怕你覺得那是錯的,只要你能對此負責就好,這也就是3K黨為什麼現在還存在的原因。

有人說,言論自由有邊界,是的,宣揚恐怖主義和納粹當然在任何國家都不被允許。但這種邊界的訂立不能由一方說了算,要形成一個言論自由的禁區,需要多方共識,慎之又慎,迄今為止,這樣的禁區在大部分國家裡,可以說並不多。

可惜在這裡 一個沒有言論自由的地方 好多人想的不是言論自由包括什麼 而是言論自由不包括什麼 真是又好笑又諷刺。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暫時還未立法,問題所述的行為目前應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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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點,雖然本人不支持港獨或台獨,但是世界上不是所有國家都立法阻止分裂國家,有許多地方能合法地進行獨立運動,例如英國也有2014年蘇格蘭獨立公投。


不違法。而且所謂港獨分子在香港就是一小撮人(是真的很小很小一小撮)的鬧劇而已。


在一個民主國家裡 一個人有權利選擇自己的政治信仰 只要這信仰不損害太人利益 不出賣國家利益 那是他自己的事 即使你覺得這是不對的 並不代表所有人都認為這是不對的 不代表這件事本質上是不對的 同樣 你覺得對的事不一定是對的 在法治社會 要以公平公正的眼光看待每一個問題問題 能夠做到無善惡 每個人的權力都是至高無上的 我認為這是超越國家的存在 我一向認為政治是政治 人民是人民 這是兩個不同的存在 沒有必要站在道德的角度去看待這種事 政治是不講道德的

而且 應該看到的是 這些人只是一小部分人 相信大家可以是朋友


是的,已經構成了。題主可以辦個港澳通行證,過去替天行道。黨和政府不作為,全靠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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