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不應該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不需要,但是要對個人隱私有適當的保護。
這是因為,人肉搜索在一些公共輿論監督方面還是有用的。但是允許肆無忌憚地公布私人信息,則有可能傷害到無辜的人。
而且,我覺得,在民事領域,特定行為的禁止,不如合法利益的保護。後者事半功倍,比較有普適性,更容易應對未曾預料到的情況。不需要,就像不需要立法禁止在公眾場合殺人一樣。已經有法律對侵犯個人隱私權做出了規定了。
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界定什麼是人肉搜索。現有的法律法規並沒有「人肉搜索」的概念,也沒有一個與之相對應的,內涵差不多的法律感念。「人肉搜索」是一個互聯網時代產生的網路名詞,從互聯網角度來說,有無比較明確的定義?我不太清楚。 通過百度百科查閱,可以大致得出一個"人肉搜索"的最簡單場景:網友把違法、犯罪、有違社會公德等線索,包括照片、視頻等上傳到網站,讓其他網友來指認或提供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來達到所謂打擊邪惡,弘揚正義的目的。當然現實中情況千差萬別,這裡沒能力討論。比如中國「人肉搜索」第一案:一個女孩因為丈夫外遇而自殺,網友認為她丈夫該得到懲罰,把她老公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單位、電話、外遇的具體情況等信息帖到網上,導致她老公的正常生活被騷擾、精神方面受到很大壓力。案件判決結果是某網友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需要道歉並且賠償。案件的具體細節請大家自己去搜索。 有了以上的材料,我覺得可以有以下幾個判斷了: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如果是廣義的、包羅萬象的概念,且只是個形式上的概念,就是指網友在網上提問、尋找線索的一種互聯網互動方式,那麼法律是不予禁止的。例如,把上述案件的老公換做是官員,甚至高官,那麼披露他的外遇情況,就是合法的舉報; 二、如果「人肉搜索」理解成是狹義的,就是指披露當事人的隱私信息,這時「人肉搜索」的概念幾乎相當於法律上的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是要禁止的。例如,披露政府官員包養小三沒問題,但是披露他在性病醫院治療的情況,就是違法了; 三、現在來看,「人肉搜索」主要還是一個廣義上的概念,是一種互聯網互動形式。只要其內容不違法法律規定,法律是管不著的。例如,合同這個概念,大家都清楚,是法律概念,但法律只保護合法的合同,如果你的合同內容違法,法律不僅不保護,還可能打擊。但法律不會禁止合同這個形式。法律上有句話叫「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就是指這個情況; 四、比如,剛剛出台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個問題的解釋》。如果網友認為某政府官員是個腐敗分子,就編造他貪污受賄的信息,進行傳播(轉發過500神馬的),就涉嫌構成誹謗罪了。 個人一時的淺見,請輕拍,請指出不足。希望拋磚引玉。
國家不禁止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實際是依據你的社交行為找出真人的過程,也不可能禁止查閱在互聯網上「公開」的社交行為。但是國家已經針對通過人肉搜索侵害到公民合法利益(比如隱私權,聲譽權等)的情況專門立法,2014年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俗稱人肉法。
先亮出自己觀點:應該禁止人肉搜索,但現今階段不可行,法律應當做的是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
一步一步來。人肉搜索的好處在哪裡?可以有效監督公權力,體現輿論的力量;壞處呢?會傷害普通民眾,侵犯隱私權,容易造成網路暴力。我們發現的是,人肉搜索的存在僅僅是公權力監督缺失所產生的替代品,是進行公權力監督應該使用的下下策,不得已而為之。人肉搜索簡單,粗暴,但產生了效果,所以廣大網民信賴了這種力量,進而愈演愈烈,甚至將這把利劍對準了平民,演變成了群體暴力。
但我們又不能在現在就禁止了人肉搜索,因為如果沒有了人肉搜索,又沒有其他監督公權力的有效制度和措施,缺少的,就將是整個的監督機制。公權力得不到監督,民眾又無法用自身的方式懲惡揚善,勢必會產生權力的濫用與民眾的不滿,更會加劇整個社會的矛盾。二者比較,我們寧願要人肉搜索的雙刃劍。當然,如果將來形成了有效的監督機制和其他的替代措施,人肉搜索沒有了繼續監督公權力的必要,在那個時候,就應該禁止人肉搜索,因為人肉搜索只剩下了戕害平民的隱私權。
所以我們最終的落腳點就應該是@冷哲老師也強調過的關於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在中國的社會環境下,人們缺少的是尊重和保護隱私,尤其是他人隱私的意識,並且相關法律也沒有很好地規制和措施,就會產生像人肉搜索對隱私權的越界侵犯,整個網民的群體暴力。所以,當務之急並不是對於人肉搜索的治標,而是透過人肉搜索進而對隱私的保護,這才是治本。當我們每個人都產生了對隱私權的敬畏,我想,那個時候人肉搜索也就不會成為問題了吧。
所以,不要讓群體暴力和隱私侵犯假了人肉搜索之名!法律的作用不在於規定這個社會的方方面面,就像人肉搜索,公交讓座之類的問題,而在於規定這個社會的道德底線,和觸犯了道德底線的懲罰措施。打個譬如說,人肉搜索不應由法律禁止,但是法律會禁止人肉搜索之後將個人隱私向公眾散布的行為,對觸犯者予以懲罰。
義警太多你攔不住
這個問題在當初讀研的時候,《行政法》授課老師就曾提過,當時班上也討論得很熱烈,有贊同的,有反對的,且都有道理,後來,老師的講解讓我記住了一個很久以來我們最熟悉且最容易忽視的哲學原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也就是要區分對象,掌握了這個前提,才好分析「人肉搜索」。 說到這,其實已經很明確了,對公權力,就是要監督、制約,所以對待政府公務員的一些不合法、不合理行為,民眾是可以要求人肉搜索這件事、這個人的,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嘛!對私權利,就是要尊重、保護。所以普通民眾的一些事情發酵到網路上的話,大家還是應尊重當事人的隱私,不要過分報道(感覺這點在咱們國家做得很差,很多時候,媒體的大肆報道對當事人造成了更嚴重的二次傷害)。
我說的比較簡單,但是估計大家應該大致理解我的意思了,總而言之,就是看當事人的身份,政府工作人員的身份就是要得到更多的監督,因為他們手握權力,而這種公權可能會干擾到我們民眾的私權,必須予以制約。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政府工作人員就沒有隱私權啊、人格權啊,只是法律在這個時候更關注這類人員的公權力的運行情況。
這就是在面對「人肉搜索」時,法律在兩種身份之間所做的一種權衡。這句話放之四海而皆準,因為法律,就是一門衡平之學。 表達得不太好,請勿拍磚。歡迎討論交流啊!講道理來說,不應該禁止,而應該規範。就法律指導思想來看,對於行政權力和公民權力是兩種相反的態度。法律對於行政權力,是法不允許即禁止。行政權力因為力量過於強大,一絲一毫的放縱都會造成嚴重後果,這裡為了避免和諧就不舉例子了,只是說明:一絲細微的放縱,當經過多層官僚主義的放大後,很可能成為「上面的經是真經,都是下面這些歪嘴和尚把經念歪了」。
王岐山同志指出:「官僚主義使工作嚴重脫離群眾、脫離實際,各種議事協調機構多如牛毛,文山會海,習慣於以文件傳達文件、以會議落實會議,這是黨的作風之大忌。」
引用官方話語,這總不會被和諧吧。
法律對於公民權力,是法不禁止即允許。公民面對職能單位的力量是很弱小的,因此法律對於公民權力只明確禁止的(請參考《刑法》)。而人肉搜索,就其作用來看,是公民自發搜索一些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的行為,當然其中會有演變成為網路暴力以及泄露他人隱私的行為。總體考量來看是利弊參半。
對於一件於社會利弊參半的事情,採取一刀切的方式進行禁止,我只能慶幸題主沒有成為當權者,畢竟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最被網友吐槽的莫過於,額,逛店宗菊吧。所以人肉搜索不應該禁止,而應該規範。規範的內容可以從以下三點考慮:一、限定明確的個人隱私範圍,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等。例如前些時間的「羅X笑」事件,對於當事人的名稱,所有媒體及個人不得公開透露,當然,「羅X笑」事件當事人之一是未成年,這件事情更多是屬於未成年人保護範疇。二、限定明確的,搜索結果不得傳播的方式,例如利用網路手段獲取當事人私人信息,可以以個人行為進行譴責,但是不得公開宣傳或鼓動、發動公眾進行攻擊。從眾者可以輕饒,但是始作俑者需要擔負一定法律責任。三、建立明確的舉報流程,如造成嚴重後果的,解釋嚴重後果條件,以便當事人或親友進行訴訟,因為人肉搜索始終來說屬於社會群體進行道德自我改善的一種手段,更多的是一種道義上的譴責,其譴責後果不應該大於刑法手段。另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
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8月21日
第十五條 僱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網路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被侵權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予以確定。
對法律一知半解,如果有大神出沒,還望指正。
這東西立了法也沒有執行力
不可否認,「人肉搜索」有其積極的價值,相當於「道德法庭」,使道德監督聲勢浩大,強化了道德規範的約束力,有利於網路社會的德治與現實社會法治的結合。
但是,「人肉搜索」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當「主人公」的個人及家庭成員隱私被毫無保留地公布,他所面對的不僅僅是人們在網路上的口誅筆伐,甚至在現實生活中也會遭受到人身攻擊。
「人肉搜索」引起的網路暴力等消極影響超越了網路道德和網路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為網民集體演繹網路暴力非常態行為的舞台,不僅侵犯了個人隱私權等相關權益,還阻礙了「人肉搜索」發揮網路輿論監督作用。
「人肉搜索」法律規制是否可行?
很多事件經「人肉搜索」後,繼而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樣看來「人肉搜索」似乎具備了一定的監督功能,但是,當「人肉搜索」成為一種「網路私刑」並具有侵犯隱私權、人格尊嚴,甚至涉及違法甚至犯罪時,其負面影響遠遠超過了其積極作用。
當「人肉搜索」行為已經超越了道德譴責的正常範圍時,就必須對其進行法律規制。而「人肉搜索」特有的網路虛擬性、人數眾多及分散性等特點,使得對其的法律規制難上加難。
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尚不完善,還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提及「人肉搜索」,而關於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多見於憲法、刑法、民法、侵權責任法等一些原則性規定和行業性規範,缺乏全局統籌和可操作性。
「主人公」還未被依法定罪就遭受「非人」的精神摧殘與人身攻擊,已然喪失了最基本的人權。這顯然是一種現代法治的倒退或漏洞。如何廓清法治和道德的界限?如何運用法律遏制網友「人肉」的衝動?加強對公民人權、隱私權的保護迫在眉睫。
我覺得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沒什麼意義,因為在我國很難執行,最重要的是要立法如何保護隱私!
不應禁止人肉,而應規範人肉的適用的情況。一、人肉搜索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快捷性、廣泛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二、人肉並不違法。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相當於通緝令,一人發起全民響應。
我認為需要,沒有法律限制人肉搜索可能會變的很極端, 加強對媒體監管,凡事都要有個度!
網路噴子四處罵街搞地域攻擊都不違法,人肉他們當然也不違法。
首先,在我看來,人肉搜索是網路時代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產物,其實說白了就是網民自己造出來的,像是網紅在剛開始的時候,大家都認為非常好,但是逐漸地就變味了,人肉搜索誠然是會帶來相當多的弊端,但是我還是堅持這絕對不是人肉搜索的鍋,只是網路藉助這個工具把網路的各種弊端給放大了而已,所以我認為要治本,絕對不是從這裡切入,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和素質才是根本。
作為一個非專業人士,站在社會人的角度,我認為人肉搜索如果控制在理性的範圍,是可以幫助解決一些問題的,不應該禁止。
稍微有用過搜索引擎的人都多多少少懂得人肉搜索或下意識的用過人肉搜索,你如何禁止?我覺得最最重要的是網站保護好用戶的數據是最重要的…
2009年徐州已經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了。
應不應該?我個人認為 不應該。基於以下兩方面原因:1.所謂「人肉搜索」的行為違法之處難以屆定。如果只是基於網上一些公開的信息進行整合,就被認為是違法,這與現行的法律精神要違,在具體立法後也難以執行,因此沒有意義。立法本身必須是立可執行之法,否則是沒有意義的。2.現行法律已經有相關條款對公民的隱私進行保護,「人肉搜索」過程中的任何行為如果有明顯侵犯他人隱私的,例如公開他人身份證信息之類,法律已經有相關規定的,只不過在具體執行層面上,還存在缺失,需要彌補的是這方面的問題。
當年建議禁止那位已經因受賄罪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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