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女生因銀行失誤得460萬美元 揮霍後要求被判無罪?

在微博上看到,馬來西亞女生Christine懇求法官對自己進行無罪判決。據悉,此前銀行誤將460萬美金(約3100萬人民幣)打入了Christine的賬戶,而她則利用這筆錢過上了奢靡的生活。今年5月,Christine在澳大利亞遭到警方的逮捕.這些結果的造成不應該是雙方的責任么?拓展題:如果用這些錢進行短時間投資,怎麼能利益最大化? 特邀一些喜歡抖機靈的同學


鑒於有太多人留言問同樣的事了,我說明一下:

我只是轉述一下我在quora上看到的東西而已。具體案件細節並不清楚,也不確保故事真假。有人問為啥法院不凍結那筆錢,我想可能有凍結吧,但是錢凍結在銀行賬戶里貌似也仍然可以吃利息的。至於為啥銀行敢收這麼一筆巨額存款,有可能是這樣:因為美國退稅既可以通過寄支票也可以通過直接打進銀行賬戶,有可能IRS直接把錢打進那人銀行賬戶里了。當然這些都是我的猜測,具體情況我並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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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原答案:

這個例子美國還真有。我在Quora上看到一個例子是說,有次國稅局在給一個人退稅時出現失誤,多給他退了幾千萬美元的稅款。那人二話不說拿那筆錢存進銀行。然後國稅局很快發現了錯誤,要求那人退回那筆錢。那人回復說「我不退,你們可以告我」。於是國稅局就把他告了。但是法院在受理案子期間,那個人是可以暫時保管這筆錢的。然後那人請了律師,要求律師能把這案子拖多久就拖多久。最後案子拖了一年多,判下來當然是要求他退還那筆錢,那人馬上就把錢還給國稅局了。國稅局知道那人用這筆錢做了投資,於是要求他連同利息一併返還,那人又拒絕,於是兩邊又鬧到法院。不過這次法院認為那人不必返還那筆利息。前後算下來,除開律師費,那人應該賺了十幾萬美元。


典型的不當得利。。。

你拿去投資也沒用,原物孳息一併返還的

而且如果你明知這錢不是你的還去揮霍,作為惡意不當得利人,不管你得來的錢/物是否還存在,你都需要全額返還(如果是金錢的話還得還利息哦~)

講道理,不要天天想著發一筆橫財,迅速發財的手段都寫在一本叫做「刑法」的小紅本里了(不當得利之債是民事體系下的。。。)

而且。。。銀行的錢是銀行自己的?看來我們去銀行存錢不是借貸,是贈與啊。


專業律師告訴你,這事還是別想了。要是發生在中國,這姑娘一分錢也拿不到還要倒貼律師費。

中國民法有一個概念叫"不當得利",主要有如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正當利益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

這裡有三層意思:

一拿了不該你拿的錢要返還。

二不但要還本金,還要還孶息。

三沒有孶息,但有其他收入,收入要被國家收繳。

展開來講:

如果不當得利標的是錢款,不當得利人在佔有期間因而獲得一定的利息(如存入銀行或借給他人),那麼,返還不當得利時就不僅原款要返還,所獲得的利息也要一起返還受損人。這裡的利息就屬於法條規定的「孶息」。

如果不當得利人在佔有錢款期間進行經營並獲得收入,比如投資開店。這類收入,就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這和前面的「孳息」不同。「孳息」,不論法定孳息(如利息)還是自然孳息(如牲畜、果實),都是原所有人所必然獲得的完全應當返還原所有人。而「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則其中又摻入了得利人的經營管理的勞動,沒有這種勞動便不會有這種收入,所以返還原所有人就不合理了,因為他並沒有付出這種勞動。因此法律規定「收繳」歸國庫,而對他所付出的勞動,則可酌情給予一定的報酬——這就是條文中的「扣除勞務管理費用」。

有人要問了,這裡面還有國家什麼事?國家收繳了我的錢算不算不當得利?這個答主不知道,但答主知道國家法律設定不當得利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不讓你得利,也不讓給你打錯錢的人得利。實在沒辦法的情況下國家就受累替你們得利了。。。

此外還有同學提到構不構成成犯罪的問題:

作為一名前資深檢察官,很明確的告訴大家這種行為不構成侵占罪、盜竊罪。

但如果對方起訴你返還不當得利,法院還支持了的話,你如果還不還並且行為很惡劣,有可能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

最後提一點小小的建議,假如真的有一天這事發生在你頭上,還是趁早還了吧。說不定會有下面的好事發生啊:

20萬澳元從天而降 杭州的董小姐為此上了澳洲報紙

http://i.cztv.com/view/1000554.html據說董小姐因此已經拿到數家澳洲企業的offer,並且成為南澳留學大使,現定居澳洲。


為嘛總有人認為不用還,這錢本來就不是你的啊,還錢不是很樸素的道德觀嗎?這跟拾金不昧本質是一樣的啊(錢掉了和錢打錯了,對方都有過錯的)。我算是見識到有些人渴望天上掉餡餅的嘴臉了。

看了有些答案,真的,求你們不懂別亂說好吧,會誤導人的。。ATM機故障自動吐鈔,拿了這個錢可以構成盜竊罪的。。因為這個錢是銀行的,你也知道這錢是銀行的,你卻把錢拿走了(使財產脫離了銀行的控制),這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的。

賬戶上莫名多出來錢構成不當得利(沒有合法的基礎而獲利),應當返還,但這還只是民事上的問題。案例中的妹子之所以被逮捕是因為明知這錢不是自己的卻揮霍掉了,導致無法返還,存在非法佔有的故意,如果按照我國刑法(國外法不太清楚)的規定,應該是觸犯了侵占罪(刑法第270條)。

也就是說遇到這樣的情況,只要能還回去,那就不會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另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利用不當得利的財產取得的收入,本金與孳息(主要指利息)均要歸還原主,取得的其他收入(比如投資利得或者利用物的使用價值所獲收入)要被收繳,即收歸國家。在這裡,本息歸還是應該的,因為錢有時間價值,但其他收入收歸國家就有問題了,這一規定被詬病很久了。

如果不當得利人保管財物發生了費用或損失,是可以從應歸還的財物價值中扣除的。

最後,看到有答案提到一些案例,我想說的是案例只是個別的,有其特殊性,很多時候看起來類似的案例,其實一個關鍵細節的區別就能發生截然不同的結果,生搬硬套案例用處不大的,尤其是對大陸法系國家而言。對於英美法系,他們的案例法其實主要也是藉助案例抽象出一個具體規則來適用的,適用的仍然是規則而不是案例。


用這些錢去買保險,然後保險抵押貸款,隨便揮霍。

要不買信託。

要不去買那個銀行的理財?

買這個銀行的看跌期權,然後自己爆料出來?

一定不要買本國的,要跨越大洋。

要不自己成立一個基金會?類似柯林頓那種,自己洗錢用

我說的太多了


中國的新聞沒告訴你的是

第一這是Westpac的技術失誤(glitch),所以給她開了一個Unlimited account而不是給她打了這麼多錢,是她在留學的幾年內揮霍掉了這個賬戶里這麼多數目的錢

第二她紙醉金迷無度揮霍第二年的時候,AFP(澳洲聯邦警察)ATO(澳洲稅務辦公室)和Westpac技術團隊就知曉並開始監視她的消費行為和transations,只是礙於一些法律政策上的問題暫時沒有起訴或逮捕她。在機場抓捕她的原因是在於她並沒有考慮還款的問題而準備直接跑路了

第三儘管律師團隊可以幫助她無罪釋放,那賣了那麼多奢侈品沖抵後剩下的三百多萬還是要還乾淨的,她保釋靠的是她男友的一千刀,家庭還算富裕但貌似父母已經想和她在經濟上脫離關係了?

第四就算她通過這個無限制賬戶進行了不當得利,就算AFP不關心,ATO也不會坐視不管的,不交稅還想跑路?

結論就是:就算你坐擁億萬身家,開了張黑卡全球刷個遍,也是要還清的吧

回答里說什麼ATM掉錢出來的完全是另一碼事,偷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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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間更了

手動翻譯一下The Sydney Morning Herald的報道原文:

版權歸SMH官方所有

Ref: The simple Westpac banking error that gave Christine Jia Xin Lee $4.6 million

The simple Westpac error that allowed a Sydney student to overdraw $4.6 million and spend it on designer handbags and clothes has been revealed for the first time.

一個簡單的Westpc錯誤卻使得一個悉尼學生透支了四百六十萬刀用於購買設計師的手提包和服飾,而這個事件如今第一次被揭露

Christine Jia Xin Lee, 21, was arrested earlier this month at Sydney Airport as she tried to board a flight home to Malaysia using an emergency-issue passport.

XXX,21歲,在這個月早些時間(05/2016)在悉尼機場因試圖使用緊急情況護照搭乘飛機返回馬來西亞的家中被逮捕

The chemical engineering student opened an account with Westpac one month shy of her 18th birthday in 2012 and, over an 11-month period in 2014 and 2015, allegedly took advantage of an unlimited overdraft accidentally given to her by the bank.

這位化學工程專業的學生之前在離十八歲生日還有一個月之前也就是2012年在Westpac開設了一個賬戶,在2014年到2015年的11個月份期間,據稱利用了銀行意外給她的無限透支賬戶(進行消費)

Fairfax Media has previously revealed details of Ms Lees extraordinary spending spree, during which most of the $4.6 million was spent on designer handbags, clothing, jewellery, sunglasses and scarves.

某某媒體之前已經揭露了這位學生異乎尋常的瘋狂消費的細節,其中包括了四百六十萬刀中的大部分被她花費在了設計師設計的手提包、服飾、珠寶、太陽眼鏡和圍巾上

Westpac has pursued Ms Lee through the NSW Supreme and Federal Circuit courts to declare her bankrupt and seize her possessions. With fears she would flee to Malaysia without paying off her $3.5 million debt, she was put on an airport watch list.

Westpac已經通過新南威爾士州最高法院和聯邦巡迴法院(巡迴此處意指地區)追捕這位學生來宣布她的破產並鎖定她的財產。為了以防她在沒有償還三百五十萬刀的債務的情況下(再次)搭乘飛機逃回馬來西亞,她的名字被列入了機場監視名單

In a statement of claim tendered in court, Westpac said Ms Lee opened a statement account with no overdraft at the Haymarket branch in 2012.

Westpac在法院上提出的索賠聲明中聲稱,她在2012年於Haymarket分行開設了一個沒有透支額度的聲明賬戶

But in 2013, an alleged victim of fraud claimed some money had been fraudulently paid into Ms Lees account.

不過在2013年,一名所謂受到欺詐的受害者聲稱一些錢以欺詐的手段被支付到了這位女學生的賬戶里

As is common protocol, Westpac put the account into "PCO Status", thereby freezing transactions, and into "Manager 321 Status", which meant the account was no longer being monitored by the Haymarket branch.

鑒於銀行的常規流程,Westpac將這個賬戶放入了PCO Status從而凍結交易,然後又將其放入Manager 321 Status,以此意味著這個賬戶已經不再由Haymarket分行所掌控

此處PCO Status如果沒有翻譯錯誤的話應該是指Post Credit Only也就是只能使用Credit進行交易的賬戶

而Manager 321 Status是指賬戶直接由銀行總部經手和調查,分行將不再擁有監管此賬戶的許可權

After a week of investigating, the transaction was deemed to be legitimate so the PCO Status was removed, but the Manager 321 Status was mistakenly not removed, meaning the Haymarket branch wasnt monitoring the account.

經過一周的調查,她的這些交易被視作是合法的,所以她的賬戶從PCO Status中被移除。不過其Manager 321 Status錯誤地沒有被移除,意味著Haymarket分行無法監視她的賬戶

As a result, it was possible for Ms Lee to make limitless withdrawals without them being dishonoured and without the bank being alerted to the overdrafts by the Haymarket branch.

結果就是,這可以使她在沒有被Haymarket分行認為是不誠實和被銀行提醒透支的情況下進行無限次的提現交易

At the time of her first overdraft on July 22, 2014, Ms Lee had a bank balance of $5.86. By the time the bank finally caught on, her balance was a debit of $4,655,876.02.

當她第一次在2014年七月二十二日進行第一次透支是,她的賬戶里只有5.86刀。當她最終被銀行抓住把柄的時候,她的借記賬戶里有欠款(此處經@薄荷 提醒由余額修改為欠款)共計四百六十五萬五千八百七十六刀二分

It was not until April 7, when Ms Lee made 14 transactions in one day to her PayPal account totalling $1,165,719.95, that an alert was triggered with the banks Product Risk unit.

直到四月七日,當她在一天之內用她的PayPal賬戶進行了十四筆總共一百一十六萬五千七百十九刀九角五分的交易時,銀行的產品風險部觸發了一個警報

Westpac has argued she signed terms and conditions that included an agreement she wouldnt overdraw the account and she would notify the bank of any errors or unusual transactions.

Westpac辯說在她之前簽署的條款和條件中包含了一個她不會透支自己賬戶以及她會通知銀行任何錯誤和異常交易的這個協議

They were able to retrieve the money transferred to PayPal on April 7 and seize hundreds of handbags and other designer items, but Ms Lee is still about $3.5 million in debt.

銀行方面能夠取回四月七日她向Paypal轉移的那筆錢($1,165,719.95)並且查封她名下數以百計的手提包和其它設計師的作品,不過她依然需要承擔大約三百五十萬刀的債務

She told bank investigators she thought her wealthy parents in Malaysia were putting the money in her account, Fairfax Media reported on Sunday.

引援某媒體周日的報道,她曾經告訴銀行的調查員說她認為這筆錢是她殷實的馬來父母打入其賬戶的(就算是有錢家庭的子女在一筆橫財面前也很難空幾租自己啊)

Westpac will not tell Fairfax Media how common the mistake is but hopeful customers are unlikely to find themselves in a similar situation.

銀行告訴你洗洗睡這種白日夢不要瞎做了

"We are constantly reviewing our systems and processes, and have taken comprehensive steps to safeguard against this incident from recurring," a bank spokeswoman said.

套話blah blah blah...

最後的最後

澳洲媒體總結了遇到類似情況的方法和應對措施

總體上來說

你是拿不到那些被錯誤打入你賬戶的錢的

Ref: Banking Error: What To Do If An Error Occurs - CANSTAR

你想一夜暴富嘛?

別做夢了

可能等待你的只有賬戶里還i = i + 1年都還不清的一屁股債

-$4,655,876.02

少刷知乎好好學習吧(手動斜眼

感謝各位評論區提出的寶貴意見以及對我翻譯上謬誤的提醒

經@柳逸凡 提醒與去年的福布斯數據來看澳洲最大規模的銀行排名應是CBA&>Westpac&>ANZ&>NAB


關於利用不當得利投資所得的處理,第9段有更正和更新。

關於賬戶狀態,參考@薄荷 在@夜飄雪 回答下的留言,第3、4段有修正。

評論區歪樓嚴重,增補一個說明放在最後。

1. 涉案金額約為AUD $ 4.6 Million,換算成USD差不多$ 3.4 Million。(註1)

2. 不是銀行將錢打入賬戶,而是銀行誤將其賬戶設為無限透支,所以涉案的4.6 Million都是被告人自己透支出來的。(註2)

*3. 有一個細節是,第一次透支後被告人馬上還上了欠款,反復兩次後,她不再填補資金缺口。(註3)這裡原本將debit和credit理解為借記賬戶和貸記賬戶,前者即不可透支賬戶,後者即可透支賬戶。借記賬戶和貸記賬戶是從銀行的角度界定的,即顧客從借記賬戶支取時,銀行債務減少,在負債一欄記借,而顧客從貸記賬戶消費時,銀行對商戶的債務增加,在負債一欄記貸。但這裡並不是在談論賬戶的性質,而是賬戶的狀態,當支取額高於餘額,銀行負債歸零,資產(債權)增加,故借超過貸,當存入額高於透支額,銀行資產歸零,負債增加,故貸超過借。(註4)這意味著,所謂"put the account into debit"即透支,而"put the account into credit"則指存入現金使有餘額。

*4. 如果是對信用卡惡意透支,在我國是典型的信用卡詐騙(我國刑法第196條),但這裡並不是用卡實現惡意透支,賬戶本來的性質也並非貸記賬戶,這就比較尷尬。評論區 @盛嘉煒 指出,「按照我國刑法信用卡詐騙罪包括了借記卡和信用卡的惡意透支,如果案例出現在我國依然可以定信用卡詐騙罪。」必須承認,我國立法解釋忽視日常語言使用的客觀解釋面向,徑直將信用卡解釋為包括借記卡,但信用卡詐騙中惡意透支這一行為方式,原則上將犯罪工具限制在具有透支功能的銀行卡即信用卡範圍內。目前,我國已經出現利用銀行漏洞,以預授權交易惡意透支借記卡的案件,(註5)但這種案件是否能以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定罪,恐怕並非毫無爭議。

5. 新聞中提及其所涉的主要罪名是以欺詐手段不誠實地獲取經濟利益(dishonestly obtaining financial advantage by deception),查閱澳大利亞現行刑法典第134.2條(Sec. 134.2 Criminal Code Act 1995),發現規定非常簡單,基本上是把罪名重複了一遍。實際上轉賬詐騙在澳大利亞基本上屬於通過欺詐手段獲取財產(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也就是第134.1條,然而該條中的轉賬(money trasfers)部分只涉及兩個賬戶間的財產轉移,未涉及惡意透支。(註6)

6. 如果從語義上分析,被告人確實不誠實地獲取了經濟利益,但是這裡的欺詐手段可能存在爭議,因為古典的欺詐是使他人陷入或維持認識錯誤的對事實的虛假描述,這裡被告人只實施了透支行為,既未通過古典的欺詐,又未通過技術手段獲得無限透支權限,或在透支中使銀行陷入認識錯誤。

7. 本案的治安法官斯代普萊頓女士(Magistrate Lisa Stapleton)稱,是銀行將錢給了被告人。(註7)如果在正式審判中延續這一邏輯,那麼很容易得出無罪的結論,即使這種描述是用比喻掩飾被告人行為的修辭遊戲。

8. 個人認為本案中被告人與銀行都有過錯,在巨大的金錢誘惑面前,人確實比較脆弱,但不能否認被告人的行為並不正當,只是基於合法性原則,未必能夠加以處罰。

*9. 按照歐陸法系一般的不當得利法(Bereicherungsrecht),孶息應當返還,在金錢的場合應當返還利息,但投資所得可能存在問題,因為:(1)投資本身被認為一種勞動;(2)對方對於獲得投資所得更沒有法上的原因。當然我國司法解釋已有規定,投資屬於「利用不當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處理方式是「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民通意見》第131條),這種與民爭利的規定有其時代印記。而普通法中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究竟範圍幾何,還需要該方面的專業人士解答。@谷月軒 在評論區提到,「普通法適用推定信託(constructive trust),『不當得利本金』視作信託財產,投資獲利依之同樣歸入信託財產,屬受益人即銀行所有。」但普通法並非鐵板一塊,澳大利亞實際法律狀況如何尚有待查證。

*段落有更新。

註1:Malaysian Student Who Spent Accidental $3.4 Million Bank Deposit on Luxury Handbags Pleads Not Guilty

註2:How Christine Lee got away with millions

註3:Christine Jia Xin Lees explanation for $4.6 million Westpac overdraft

註4:Debits and credits

註5:男子利用銀行漏洞 用借記卡透支800餘萬元被抓

註6: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2016C01141

註7:Woman arrested after $4.6 million blunder

補充說明:

使用傳統漢字是對本民族文化抱有一份溫情與敬意。簡體字、繁體字的說法不科學,正體字、簡化字的說法政治傾向又太明顯,就用傳統漢字和簡化漢字的說法吧,這是一個小小的倡議。簡化漢字在書寫速度上有優勢,但(在熟練使用人群中)並沒有識讀速度的優勢,計算機時代更是如此。原本漢字文化圈包括高麗、越南,他們廢除漢字後大部分人已經不能閱讀自己的歷史典籍,這無疑是一種悲哀。簡化漢字的初衷也是廢除漢字、全面拉丁化,我堅決反對。請關注原問題,沒必要為這種技術性問題在評論區槓上。

我不是要在這裡挑起無關爭論,你們不在評論區歪樓我根本就不想提這茬兒,總不能你們可以攻擊,我不能防禦吧。和而不同謂之大同,不是跟你一樣才是對的,我也從來沒有用諸如殘體字這種攻擊性語言嘲笑簡化字使用者吧。看不懂跳過去就行了,非得點個反對+沒有幫助,甚至留個言,除了噁心我一下,又有多大的意義,多大的建設性,多大的生產性呢?每個人都有權利不附加理由地點擊反對+沒有幫助,而本答案重點在澄清事實,這樣對有意願獲取更充分信息的其他人不利。我一個法學研究者,在這裡寫答案,既不掙錢,也不靠幾個贊同獲得滿足感、成就感,你們愛怎麼樣是你們的自由,但給我的感受是這個社區的格調越來越低了。


首先這是半年前的的新聞了,其次誰告訴你是轉賬的了?最後人要有自辨能力我在微博上都沒見過傳的這麼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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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下這個問題下的回答除了用繁體的那位仁兄以外其他幾乎(因為沒有翻看到最底部)所有答案全都沒有去查閱過原新聞去質疑下這個問題本身的真實或準確性。

感覺知乎這平台可能真的要完了,原來知乎是你問問題我解答。現在根本是你給個作文題目和梗概,我來寫作文,下面作文的區別也僅限於題材的不同。

牢騷之言與題無關,如果有人無意瞥到此答案並且發現其他好的知識科普類社交平台一定要在評論下告訴我。


開腦洞是吧。

1、把錢取出來;

2、做個死亡證明。人呢?燒了。沒了。十八線鄉鎮,手續齊全;

3、有人問,那你成黑戶了?傻啊,有好幾個身份的。

其實在N年前,有這麼乾的。現在信息社會,應該是不行了。

(我都知道些什麼)


我在想我把這些錢捐了,會有什麼後果


說花錢無責任的,缺乏常識。

這麼說吧:

1. 銀行給你的賬戶無故打了500萬。這確實是銀行的錯。

2. 你開始大揮霍,把500萬花完了。你花自己賬戶里的錢,你沒錯。

3. 銀行把500萬划了回去。銀行糾正自己的錯誤,一進一出,賬面平衡,天經地義。

4. 現在你的賬戶餘額是負500萬。請你還錢。還不出?對不起,你有麻煩了。

至於銀行的義務和權力,最基本的不就是銀行保管你的錢再給你點利息么?劃賬一進一出,你的錢又沒少你的。一定要追根究底,那就是銀行做賬錯誤,以及未經你同意動了你的賬戶。至於銀行究竟有沒有權力糾正自己的會計錯誤,你開戶的時候估計沒有看過銀行的用戶協議吧?有興趣你可以去讀一讀那個法律文本,但可以告訴你,銀行養了一大票律師,是不會漏掉這麼重要的條款的。你想鬧,大可以去投訴,找消費者協會打市長熱線發微博隨你,能賠你一瓶金龍魚油差不多了吧。銀行賠你多少,取決於銀行息事寧人的意願有多大,以及你是不是VIP。但如果你想向銀行打官司要這個錢,放心,銀行的律師團一定可以輕輕鬆鬆捏死你的。

這裡許多人的法律,道德觀甚至智商還停留在幼稚園水準,「我撿到就是我的,別人要拿回就是搶我」這種。這種弱智評論我已經全部清理。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就是銀行究竟該為自己的過錯付多大的代價?是別人花多少算多少,還是賠點錢,還是理直氣壯要求全額返還?

我覺得應該為這樣的錯誤設定賠款額度,就是受害者可以花比如5000美金,多餘的錢就不能花了。因為這樣既能懲罰銀行(有利於提高銀行業務水平),又不至於無限制地懲罰。


你忘了最終解釋權 歸誰


法律都有規定的,來歷不明的錢不能用。


以前操作失誤把一筆錢匯進了一個企業的公共賬戶,誰想到那企業的賬號被銀行給查封了,撤銷都不行,最後我們還把人錢給賠了,還好只有兩萬,要是兩千萬那就得跑路了(╯з╰)


我一直在想一個問題,如果有銀行給我轉錯了錢,比如一百個億吧,給我造成了巨大的不安感,連續幾天吃不下飯睡不著覺,精神上承擔了巨大的壓力,差點崩潰。(別問我是不是真的,我說是真的就是真的)

請問,我可以向銀行請求精神損失補償費嗎?

————————————

說一下具體步驟:

1,請先讓銀行打過來一百個億。

2,造自殺假象,自述如下,

由於我一生活壓力巨大,精神衰弱。賬戶上突然出現的巨額資金成了壓垮我的最後一根稻草。我因此有過自殺行為(腕上割傷,頸上勒痕,及身上刀痕數處),更曾有一次煤氣自殺,被家人撞破救下(家人鄰居醫院證明人若干)。

我覺得這個具體操作起來不算難。

3,起訴,要求賠償。

————————————————

贊數不理想啊。上點法律條文,期待法律專業人士打臉。

不知道下面這個是不是最新的司法解釋。反正百度第一個就是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生命權健康權+後果嚴重+銀行可能的間接責任=?


我憑本事被錢砸到,為什麼要抓我!?


憑本事(並不是)撿來的錢,為什麼要還?


感覺這就是在釣魚,摸清一個人的秉性。錯配幾百萬,誘導非理性消費,目的就是勾引她走上犯罪道路。


記得以前看過一個郭冬臨的小品,某年春晚的,說的是郭冬臨演的科長的工資賬戶里忽然莫名其妙多了五萬塊錢,妻子以為是他的私房錢,而他也不知道錢從哪裡來的,急得寢食難安。

先是懷疑有開發商送禮,還給人家結果人家卻說自己還沒送,於是又要了回來。

後來懷疑下屬送的禮,一番旁敲側擊,還落了個蒼蠅的罵名。

最後真相大白,原來是他多年前資助的大學生創業項目給的分紅。

如此才算塵埃落定。

所以,如果你是那個科長,你會覺得寢食難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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