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世界上的法律普遍的越來越寬容了?寬鬆容忍的法律讓犯罪的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他們就不會害怕了。?
世界上的法律普遍的越來越寬容了,一條人命的代價不過是十幾年的刑期,強姦搶劫故意傷害這樣的罪懲罰就更小了,這樣輕描淡寫的處罰怎麼能威懾犯罪分子?讓犯罪分子不再害怕的法律又怎麼保護人民呢?人心崩壞的世界有沒有有力的保障,走在街上我真的感覺到莫名的恐懼…我不是專業人士,我不懂為什麼就是這樣了呢?為什麼沒有了嚴格可以讓犯罪分子害怕,不敢再犯的法律了呢?
法律不是越來越寬容了,而是越來越意識到自身的局限性了。
關於法的本質(這裡更多地是指刑法等純粹制裁性法律)是」報應「(絕對主義立場),抑或是」預防「(功利主義立場),雖然現在法學界強勢的一派是後者,但是這二者的爭論幾乎貫徹了人類對於法律認識或者說對」正義「認識的全部歷史過程,這一點到今天也沒有停息。
所以,題主和有些答主的懷疑是非常合理的。
但是相對於這種懸而未決的,在某種程度上是個人價值觀體現的問題,法學界對關於法律其他的一些屬性,具體來說,是關於「認識論」那一部分的屬性,卻達成了相對一致的意見。這一點是和世界主流哲學的脈絡和起伏相一致的。
這個意見非常通俗(但絕不準確,事實上,這個答案的很多概念都是盡量通俗的概念)的表達就是「法律正義並不等同於正義本身」,如果非要分解的話,法律正義可以大致理解為程序正義的全部和實體正義中或多或少、極具流動和變化的那一部分。
具體來講,對一個個案的法官:
1.我不能完全知道這條法律規定的是對是錯(在歷史上同性戀群體是被規定為犯罪的,但是現在它不是犯罪了;過去通姦是犯罪的,現在不是犯罪了;過去對這樣一種罪行的刑罰是凌遲,現在改成了無期——我不能確保眼前這個法本身以及施加制裁的方式就是對的)2.我不能完全知道我對這條法律規定的理解是對是錯(在歷史上縣太爺可能對刑律並不了解,但是根據春秋決獄的精神,可以張嘴就來定個罪名,他對他認知法律的能力是自信的)3.我不能完全知道案件事實是否真的發生了(證明這件事發生的材料可能是不可靠的,比如警察可能偽造了證據材料;就算是這個材料是「真實」的,我也不能確保我的認知能力能夠正確解讀這個材料,並不是所有的「眼見」都是「為實」的,可能我們只是發現了事物的一小部分,產生了錯覺)這三個「不能完全知道」是純粹從認識的角度來瓦解,一個法律判決所具備的「天然神聖正當性」,它足以讓每個法官沒有那麼有底氣決定一個「公民的自由、財產乃至生命」。
當然現代法律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試圖解決這個問題,比如:
1.民主和憲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第一個法的正當性的問題。2.律師辯護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第二個法的理解的問題(兼聽則明,在這個角度,好好品味律師為什麼要為「惡人」辯護)。3.證據制度(比如物證優先,比如非法證據排除)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第三個法的適用的問題。但是,同樣悖論的是,用人類構建制度的方式解決人類構建制度的問題,在最終意義上,是沒有辦法證成的。
現在抽象地分析這背後的道理:
也有人提到了程序正義,它確實具有對抗公權力的微妙的意味,但是它最關鍵的意義還是在於確認這樣一個事實:人類建構實體制度、劃分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能力是值得懷疑(至少具備懷疑的可能性)的,法與法治也不例外,在法的所有組成部分中,相對可靠的那一部分是「程序」(因為它是「自然正義」的,是符合邏輯的正義,而其他的各種實體正義,總是受到或多或少個人或輿論的干擾)。就算你堅持徹底的實然法概念,即我不去討論我的這個法在實質上「到底具備多大的正當性」(法的本質是「命令—暴力」),也不干擾這個共識的形成,因為人類的這種認知能力的局限性不僅僅體現在對規範(即人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這種」高深「問題的認知中,甚至體現在對客觀事物的認知中。
在這個意義上,法治其實是一種「程序之治」。其實在人類古代對正義的討論中,也有涉及到這個話題的,比如柏拉圖理想中的「正義之國」,是有一位全知全能的哲學王來統治,這個哲學王不存在認知上的瑕疵,而「法律」是一種次優的選擇,「法治國」是對「理想國」理念的一種模仿。
再比如宗教的一些類似法律的思想,最著名的就是「地獄論」了,這個就很接近目前最高票的那種理解,甚至更為激進,「在上帝的審判中,所有的罪惡都必須付出足夠慘重的代價」。但是問題在於,上帝是沒有錯誤的,他可以毫無疑問地確認罪惡,但是,人可以嗎?
最後的最後,我只是搬運了一下現代(主流)法治理論的一些基本判斷,必須要說明的是:這種判斷未必是對的,法的理論實在太博大精深了。大三的法學狗拋磚引玉。
首先,無論什麼原因,無論主體是誰,剝奪一個人的財產、自由乃至生命都是惡的。
在此前提之下,國家動用刑罰去做「惡」的唯一正當理由在於預防更多的「惡」。通過制裁犯罪來震懾潛在的、可能的罪犯。刑法與刑罰的目的從來就不是懲罰,而是預防。簡單說,國家建立警察,法院、監獄、軍隊等暴力機關,不是用來給我們出氣的。所以,無論輕法峻法,輕刑重刑,其目的都是要預防犯罪。達到預防犯罪目的的刑法,就是良法;達不到,就是惡法。無論刑罰輕重。其次,重刑主義不必然的減少犯罪。朱元璋時代反腐可謂雷霆萬鈞。貪污受賄的官員只要被發現,至少流放,動輒處死,剝皮實草。但貪污腐敗不僅沒有減少,反而愈演愈烈。用當年明月的話說「朝獲派,夕腐敗」。
最後,如果罪、責、刑不相適應的話,不僅無法預防犯罪,反而會因為罪犯「反正都是死,破罐破摔」的心態,導致受害者遭受更嚴重的傷害。
至於人權理論什麼的,是影響因素,但不是主要原因。我想,樓主的問題,大概要有幾個層次去思考。第一,如何理解刑罰的目的與意義?第二,假設刑罰有程度之分,則程度的區別是否產生本質的差別?倘有,則在第一個問題里是否有多元的設定?
第三,倘若刑罰的設置是功能性的,則其實質的效果與設立的目的間的關係如何?進一步的,倘若效果不好,能否否定設置的(或調整程度)的意義?
第四,刑罰設置的其他效果去預設目的達成的效果間的權衡如何考量?第五,在」問題——解決「」的框架下思考法律大概是回應法律正當性的必經的思維途徑,但或許樓主不自覺的把所需法律解決的問題的範圍擴張了。易言之,真的是所有問題需要靠法律來解決的么?我想,這種邏輯本身大概潛伏著較大的危險。而我猜測,這幾遍與我們的主觀選擇關係不大,但至少還和概念與語詞的對應的習慣有關,「坐公車不讓座拘留三日」當然可以是法律,但和「殺人者死」之間,大概還是有差別。最後,我想所謂法律的寬容,以刑期縮短為例,大概大喵的回答已經很足夠了,大喵提到的同性戀等問題,大概還是觀念變寬容了。我也有同樣的疑問,所謂人權,給我的感覺反而是使文明倒退,比如學校現在不允許體罰,我覺得毫無疑問會讓一些學生不如從前用功,言語的力量什麼道德的 感化畢竟是 小的,現在的 人越來越沒人性和道德了,許多人根本不懂得感恩於珍惜,這樣的人,當今寬容的 法律絕對是縱了他們 。對於你的問題 ,有一點我能解答,前段時間拐賣小孩很厲害,很多人(尤其是為人父母的)呼籲判拐賣小孩死刑,那麼問題來了,在沒有極刑的現在,最大的刑罰就死刑了,殺人也是死拐賣也是死,那問題就很明顯了,跟陳勝起義一個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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