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喬丹狀告喬丹體育二審再敗訴 ?

本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2014年5月1日前依據2001年10月修訂的《商標法》作出第52419號裁定,而2013年8月修訂的《商標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應適用2001年10月修訂的《商標法》進行審理。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一般以訴爭商標申請日為準。如果在先權利在訴爭商標核准註冊時已不存在的,則不影響訴爭商標的註冊。 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時,對於《商標法》已有特別規定的在先權利,按照《商標法》的特別規定予以保護;《商標法》雖無特別規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屬於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該概括性規定給予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作為在先權利受《商標法》的保護。具體到本案,即便「MichaelJordan」中文翻譯為「邁克爾-喬丹」,但爭議商標中的「喬丹」並不惟一對應於「Jordan」,且「Jordan」為美國人的普通姓氏而不是姓名,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喬丹」確定性指向「MichaelJordan」和「邁克爾-喬丹」,故邁克爾-喬丹主張爭議商標損害其姓名權的依據不足。 肖像權是自然人基於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權益,肖像應清楚反映人物的主要容貌特徵,至少應清楚到社會公眾能夠普遍將該肖像識別為肖像權人。 本案中,爭議商標圖形部分的人體形象為陰影設計,未能清楚反映人物的容貌特徵,相關公眾難以將爭議商標中的形象認定為邁克爾-喬丹。 因此,邁克爾-喬丹有關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其肖像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屬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通常是指申請註冊的商標標誌本身是否「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一般不包括該標誌作為商標使用時可能導致的混淆誤認。 在審查判斷有關標誌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如果有關標誌的註冊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由於《商標法》已經另行規定了救濟方式和相應程序,不宜認定其屬於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本案中,爭議商標標誌本身並不具有「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因素,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爭議商標不屬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並無不當。 爭議商標的使用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屬於該項法律規定調整的範圍。因此,邁克爾-喬丹有關應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撤銷爭議商標註冊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其中「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主要是指註冊手段而不是註冊目的的不正當性,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屬於「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在審理涉及撤銷註冊商標的行政案件時,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於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要考慮其是否屬於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 對於只是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情形,則要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標法》的其他相應規定進行審查判斷。本案中,邁克爾-喬丹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也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系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商標。 爭議商標的使用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亦不屬於該項法律規定調整的範圍。因此,邁克爾-喬丹有關應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撤銷爭議商標註冊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邁克爾-喬丹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據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實上中國人都心知肚明中國喬丹就是抄的,小時候大部分人都會把喬丹體育當成是喬丹創立的品牌吧。

喬老爺子一輩子在球場上虐人千百遍,如今竟然敗給一流氓企業。


因為一封律師信,中國喬丹起訴美國喬丹索賠110萬

7月19日,北京法院網刊文顯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將「飛人」邁克爾?傑弗里?喬丹和上海市方達(北京)律師事務所訴至法院。前者要求後兩者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恢複名譽,並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維權費用110萬元。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2017年2月9日,喬丹授權方達北京所,向天津市體育局和第十三屆全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市場開發部發出一份律師函。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官方公告顯示,該律師函對客觀事實和法院判決的錯誤描述和總結,對公司進行了貶低性評論甚至惡意誹謗,企圖使天津市體育局和全運會組委會終止與其的合作。

目前,雙方就此事件均未作進一步表態。AI財經社聯繫事件涉及方,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拒絕就此事件給出解釋,並要求提供其公司相關負責人姓名,方可繼續接受採訪;上海市方達(北京)律師事務所方面則表示,負責此事件的律師暫不在公司,其他事務所的人員並不清楚更詳細的信息,也不便對此多加評論。

喬丹體育和「飛人」喬丹關於名譽權的官司由來已久。據澎湃新聞報道,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有關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的10起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

根據判決,邁克爾?傑弗里?喬丹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喬丹體育官網聲明則顯示,此次判決結果中,中文「喬丹」、拼音「qiaodan」、logo圖形等系列商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合法批准的,並由喬丹體育公司合法使用長達近20年。

AI財經社(ID:Economic-Weekly)

文|AI財經社 李鵬程 江文華 編|嘉辛


約旦政府表示關切。


如果有一天有人用了我的名字作為商標

只要不是帶有淫邪意味的,,畢竟感覺上總是不太和諧的,,

大約我還是很開心的??

因為我不是公眾人物啊。。

順便說一句,判罰很公正。

但是輿論這個東西向來是及其不健康的。。

有的認為這個品牌確實藉助了喬丹的影響力,不可否認,在幾年前我上高中的時候一度以為這個牌子還是喬丹開創的中國品牌,屁顛屁顛的跑去買了幾套,當然當時的審美觀請不要強求。喬丹在NBA乃至在世界上的影響力毋庸置疑,當我們聽到品牌名字的時候腦海中浮現的第一感覺便是喬丹那動人的身姿,然後奔著對偶像的支持和關注,或者在同齡人之間提升自己的逼格【在零幾年的時候錢還值錢幾百塊的衣服在學生中還是蠻牛逼的,現在·······】,激發了國民的購買慾望,然後品牌越做越大,知名度越來越高,終於,引起了黑暗大BOSS原版人物喬丹的關注,,於是他告了它。

「嘿,你用我的名字作為你的服飾品牌商標經過我同意了么」

「切,這是你的名么,喬丹在美國是爛大街的姓好不」

「可是你利用了我的知名度『

」靠,收起你的玻璃心,我還沒起訴你沾了我的光呢,就因為我,現在全中國誰不知道你,你就偷著樂吧!「

」你真無恥,公道自在人心,就算打贏了官司你也別囂張,總有一天我會搞垮你「

」來啊,這可是中國,歪果仁閃一邊去,再說了,讀書人的事能叫佔用產權么?「

哈哈,反正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事兒。。

再退一步說哪個國家沒有護犢子的事情,這是我們國家的自主國名品牌,必須要加以保護的,當初創立這個品牌的時候難道他們沒想到後續會有什麼事?笑話。

我不是憤青,我也不是不喜歡喬丹,,只是這一次國家沒有做錯,就算我做錯了,你一外人還想教訓我的孩子?有什麼事情也是要關在家門裡說的,而且就法律判決來說確實沒錯,鑽空子就鑽空子,我大天朝的品牌取名還礙著你外國的事了,是不是每一個叫喬丹的明星的都能告我?笑話。

請不要噴我,,

靜等樓下倆黨撕逼。。。


還是希望能改個logo,太丑。而且設計的東西。。。算了,不說了


這就是純粹的商業成功了。。。雖然有點不要臉,不過確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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