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high sp1的欺凌案件為什麼是個民法案件?

為什麼不是刑法


因為根據日本法律,該案可能無法進入公訴程序。

不知題主是否注意到SP開頭出現的學校名稱旁邊的「うさきがおか中學校」的字樣,案件發生的這所學校是一所初中。

據此推斷,劇中四位有嫌疑的欺凌者,都是尚未滿十六周歲的初中生。

日本刑法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參照日本刑法典第四十一條,「十四歳に満たない者の行為は、罰しない。」)

而實際上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理,「刑事責任年齡已經被日本少年法所修正。少年法規定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不能給予刑事處分。對於已滿十六未滿二十周歲的人,如無相當於死刑、徒刑、禁錮之罪者,不許給予刑事處分。」(參見[日]福田平、大塚仁,《日本刑法總論講義》)顯然,主人公的所受的傷害並未達到此相應程度。

同時,不應忽略的是,四位有嫌疑的欺凌者異口同聲地聲明整個事件是一場意外,是「友好五人組」的惡作劇。受害者尚在昏迷之中,又無法質證。

和中國不同,日本沒有刑事自訴制度,只有「親告罪」的相關規定(注意區分「自訴」與「告訴才處理」,二者不是同一概念!)。日本的親告罪範圍較之中國,有極大的拓寬。校園欺凌案件,主體適格的前提下,個人認為可適用日本刑法中的「傷害罪」或者「暴行罪」(?)(參照日本刑法典第二百四至二百八條,分別是關於「傷害」、「傷害致死」、「現場助勢」、「同時傷害の特例」、「暴行」條款,由於太多就不引用了)。而這些罪名不屬於親告罪的範疇,是必須由檢察官公訴的(可參照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的國家追訴主義原則)。所以,樓上比照中國法律制度認為應該在日本法院提自訴的說法欠妥。

顯然,此時向學校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是一條可行的辦法,根據日本民法有關侵權責任的法條(參見日本民法典第七百十四條"……責任無能力者を監督する法定の義務を負う者は、その責任無能力者が第三者に加えた損害を賠償する責任を負う。ただし、監督義務者がその義務を怠らなかったとき、又はその義務を怠らなくても損害が生ずべきであったときは、この限りでない"。),學校對於學生有監督的義務,監督義務履行的懈怠才導致損害的發生。所以,古美門後來努力證明的事實是:學校里確實存在著校園欺凌行為,並且校方不關心學生,對於這種行為持放任的態度,導致了悲劇的發生。案件勝訴後,被害方得到一億日元的民事賠償金。

綜上,所以SP里的案件以民事案件的形態出現在法庭上。缺少存在感「連自動門都不會為他打開」的檢察官、出場自帶冷氣的「肺穿孔」還堅持出庭的檢察官、以及基佬沙烏地阿拉伯王子檢察官,都沒有出現在法庭上,取而代之的對方律師是堺雅人在《半澤直樹》里的銀行頂頭上司北大路欣也。


因為起訴的對象是學校,因此是民事案件。

以上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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