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成傑的事是怎麼回事?和柳傳志有什麼關係?
曾成傑的事對於普通人以及創業者有什麼樣的啟示?
該如何對待中國當前的整體環境?曾成傑一案在法律上是否是站得住腳的?在審理過程中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的問題?小時代的柳傳志和曾成傑 (
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51433
咱們先搞清楚幾個基本問題,再來爭論左中右的問題。
1、曾成傑是否其罪當死?量刑是否合適?
毫無疑問,他成立的公司屬於非法集資,不過按其律師的說法未給集資人造成財產損失,且未對集資款挪用揮霍。想想都知道,他是做房地產生意的,前幾年房地產生意閉著眼,甚至傻子都能掙錢。既然沒造成什麼嚴重後果,相比劉志軍、gu開來(殺了人的)等,為何就該死呢?不管左中右,只要不戴有色眼鏡,怎麼也會覺得不太合理吧?2、他的財產哪去了?是否被侵吞?這方面沒看到確切的證據。不過可以確定的是:案件還在偵查階段就被處理掉了。3、他的死刑是否算秘密處死?長沙中院來個死無對證,他說曾成傑不見,現在誰也沒什麼招了。除了罵幾句,也就這樣了。4、怎麼看待政府在這個事件上的位置?政府本身只是一個組織,沒有什麼意志。在其中起作用的官員,有利害關係的也是官員。在缺乏信仰的年代,我不太相信一個政府官員會為了政府利益來搞死某個人。如果會的話,只會因為其中存在一些私利。但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咱們的司法太不透明了,對權力的制約太少了。我們呼籲這方面的大力改革,否則誰都沒有安全感。目前排名第一」鍾玲「的答案不能認同:too simple,sometimes naive。
嚴格按照法律,在支付寶獲得支付牌照(2011年)之前,馬雲可以被定一個非法集資,因為支付寶賬戶里有大量的沉澱資金;目前的sina、sohu、youku、新東方等幾乎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企業,都採用VIE模式,是可以被定成」非法經營罪「的。
就算普通企業,嚴格按照規定繳稅,90%以上沒什麼盈利。都會有一些灰色的部分,相信」鍾玲「爸爸的工廠同樣如此。嚴格算起來,偷逃稅款達到一定金額,也是可以入罪的。我一直感覺,這應該算黨的一種權術:定一個很高的標準,你做不到沒關係,但把柄抓在手中,隨時擁有合法傷害權。有一個青年過馬路闖了紅燈,交警過去一槍打死了,然後振振有詞:誰讓你不守法,亂闖紅燈的?你覺得這個交警是對的嗎?曾成傑就是那個青年。-------------2013年7月15日補充-----------
看到評論中的內容,有必要補充幾句:1、我認為現在的體制給民營企業家建立了很多的障礙和陷阱,但並不意味著要高喊口號:」打倒官府「。這也絕非我想表達的意思。民粹主義不是我的菜。我們鬥爭了幾千年,這種零和博弈該有個終結了。我工作中結識一些政府官員,能力有強有弱,沒有比普通人更貪婪,沒有哪個群體是非常特殊的。2、有的政府部門存在敷衍塞責,是因為目前的政府機關中管理制度存在問題,類似以前的大鍋飯,沒有明確的責任制度,干與不幹一個樣。主要還是缺乏監督。3、討論這個問題,是想呼籲我們的司法更公平,更透明。不僅對於民營企業家,也給每個人都多創造一些安全感。4、支付寶是否算非法集資的問題,可能是存在一些爭議。不過它之前屬於違規是肯定的,是可能被隨時叫停的。我們各種無謂的」牌照「、」許可「太多了,paypal在其他國家沒聽說需要什麼牌照才能開展業務。5、」鍾玲「她爸爸的確值得佩服,可以堅持10來年虧損,終於有了一個很好的發展。按她講酒的利潤特別高,在這種高的利潤下盈利都難,也可見我們的稅負有多麼高。其他企業更是,稅負太高,生活太艱難。6、」鍾玲「說的一點事對的,明顯違法的事絕不可做。我們可以冒投資虧損的風險,卻不能冒身陷囹圄的風險。
7、做一個老報怨社會的祥林嫂沒有價值,事情還要努力去做。同時,還是呼籲盼望司法更公正,給大家共同的安全感。--------------------------
柳傳志說企業家不要沾染政治,是一種生存之道,但也是中國社會的悲哀。整個社會都被政治裹挾,又豈是你不想沾染就不沾染的。說來說去又談到政改,已經越來越難了。我們討論來討論去,已經偏離了主題。"不以最壞的惡意猜度他人。"
我們不妨從這個角度來思考整件事,無論是對政府還是曾成傑本人。
按照中國大陸現行的金融律法,曾成傑作為一位民營企業家開展的集資行為的確是越界觸法,而且在此期間還組織過一些事件,發生過小規模的群體暴動,這更是踩到了雷區(政治事件),照此邏輯,曾被定罪伏法,並罪加一等應是符合中國大陸特色。
其次,我們再抽絲剝繭去細看曾的集資動機直至被定罪最後被槍決這個過程中的幾個細節:
1.曾為什麼要去參與集資?橫向比較一下吳英,本色集資案背後幾乎清一色是溫州乃至整個浙江的公務員(當然,這在江浙很常見,要不是資金斷裂,這個案子根本就不算個事),由於金額和涉案的公職人員數量及官階超出了想像,此案進了中南海。回到正題,曾不會傻到不知道吳英案,但他就會傻到聽信"有更高層授意"這種話,可以理解的是,中國的民營企業家一輩子都在攀附權利,有的是獲取特權,但我相信更多的,特別是做大了以後要想獲得來自官方的安全感,這是原罪的興起,更是體制的惡之花。所以,曾是為了企業的安全和更多的特權才會越界觸法。
2.為什麼選曾?這裡有一個背景需要交代:從2012年下半年(其實更早)開始的地方政府信用違約事件頻發,直到2013年開始的各地商業銀行拆借利率高達30%(前不久的錢荒)類似地方政府臨近破產的狀況已經到了命懸一線的關頭了,說白了,就是沒錢,但是GDP政績是懸在各地封疆大吏頭上的一把劍,必須要保增長、搞發展、促就業,怎麼搞?基礎設施建設,修路開橋,這裡要指出,特別是湖南,修路開橋還能帶動產業發展(三一和中聯),所以,正如@鍾玲 所說,董事會需要一個又傻又安全(不傷及董事會大佬的人身安全)的代理人去干一件事:幫他們籌錢。董事會自然不會給出正式的法律許可,因為他們都沒有權力解釋法律,最好的辦法就是找到一個需要尋求權力庇護的民營企業家(一定是民營企業家,因為國企是自家人,窩裡斗太丟臉,若要是背後有真正的利益集團自身都難保)來出頭做事,給他一個口頭承諾,最多一個批示某某,曾和董事會就是這樣兩情相悅的相互選上的,各位看到這裡應該大致釐清集資事件的原委了吧?
3.曾為什麼被定死罪?還是要講到大背景,習李新政,從經濟上來看,就是要糾偏,就是要把市場的手擺正,但不是我們想像中那樣的快速和準確,他們需要試錯(摸著石頭過河這句話的確上不了檯面),又提吳英案,能夠刀下留人這是政治博弈的結果,和法制正義沒有一分錢關係,但這就是一種試錯後的收穫:沒死。回到題目,曾的死也是一種試錯(這樣說滿殘酷,但這就是政治本身),他們的理解邏輯是:當董事會利益和個人生死牽涉到足以顛覆(集體事件)一方執政權力的時候,對不起,就算是錯,你也不能威脅到國家利益。吳英涉案的金額再大,但沒有造成群體事件,民間一鬧(其實茅於軾先生對中南海還是有影響力的,早幾年是前總理的資深智囊)就活下來了。但是曾不行,必須"以身試法",用官方的語境來講:穩定壓倒一切!
民間:不是要市場化嗎?怎麼剛試錯就殺人?官方:再怎麼市場化也不能觸犯法律的底線!矛盾來了:法律不是市場化的擋箭牌!(自行腦補,說多了這篇就發不出來了)。4.柳傳志和王石是怎麼回事?其實他倆很默契(我實在找不到合適的詞語去形容他倆在這個時候的表現了),他倆此時的言論對整個事件沒有任何實質意義,柳不過是體制內的人說體制內的話(誰說他是民營企業家的自己再去讀一遍<激蕩三十年>吧),王也只是作為一個名企(不是民企,不懂的去查華潤持有萬科多少股份)民人的吐槽而已,倆人都具有一定的公共影響,但不至於影響到政權,最多為海里的博弈推波助瀾,但,人頭落地,無傷大雅。
最後,借用前朝溫相的一句話:你們這些上知乎的人啊,身上應該流淌著道德的血液!
大約8:20分 發。怒答,鄙人對刑事法律較為生疏。故先引用專家論證意見書
曾成傑涉嫌集資詐騙案
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高銘暄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教授
周道鸞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顧問、教授
儲槐植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顧問、教授趙秉志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教授陳興良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盧建平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教授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疑難刑事問題研究諮詢專家委員會2012年5月12日曾成傑涉嫌集資詐騙案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被告人曾成傑因涉嫌集資詐騙罪於2008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1年5月20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0)長中刑初字第
為了正確分析本案相關事實以及法律適用等問題,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特向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疑難刑事問題研究諮詢專家委員會申請咨
0029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曾成傑犯集資詐騙罪,判處其死刑。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1)湘高法刑二終字第60號刑事
判決書維持了對被告人曾成傑的一審判決。
詢論證,並提供了相關材料。2012年5月12日,北師大刑科院疑難刑事問題研究諮詢專家委員會在北京邀請六位全國著名的刑事法專家,就本案進行了研究和
論證。論證會由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博士生翁小平負責記錄和整理。
一、參加諮詢論證的專家及論證所依據的主要材料
(一)參加諮詢論證的專家
高銘暄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榮譽一級教授,北師大刑科院疑難刑事問題研究諮詢專家委員會主任
周道鸞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顧問,國家法官學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主任,北師大刑科院疑難刑事問題研究諮詢專家委員會委員
儲槐植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顧問,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師大刑科院疑難刑事問題研究諮詢專家委員會委員
趙秉志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北師大刑科院疑難刑事問題研究諮詢專家委員會副主任
陳興良 北京大學法治與發展研究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北師大刑科院疑難刑事問題研究諮詢專家委員會委員
盧建平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北師大刑科院疑難刑事問題研究諮詢專家委員會委員
(二)專家論證依據的主要材料
委託人向專家們提供了如下主要案件材料:
1. 湖南省華信司法鑒定所2009年9月17日出具的《華信司鑒字[2009]第3號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司法會計鑒定書》)複印件一份
2. (2011)湘高法刑二終字第60號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複印件一份
3.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曾成傑等集資詐騙一案補充偵查建議函》複印件一份
4.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關於被告人曾成傑等集資詐騙一案補充偵查建議函的復函》複印件一份
5.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庭審筆錄》複印件一份
6. 委託人提供的《曾成傑涉嫌集資案證據目錄及簡要介紹》複印件一份
7. 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關於化解民間融資風險分期還本的具體實施方案》複印件一份
8. 由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與張勇、王玉珍簽訂的《關於化解融資風險分期還款協議書》各複印件一份,編號分別為001和150。
二、曾成傑涉嫌集資詐騙案的基本情況與論證的問題(一)曾成傑涉嫌集資詐騙案的基本情況以上材料均由委託人提供並保證其真實性。
2003年6月,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決定對州圖書館、體育館、群藝館、電力賓館、東方紅市場等地區實行整體開發,之後由曾成傑所掛靠的吉首市國土
房屋綜合開發公司與吉首市光彩房地產開發公司、湖南湘西榮昌集團同時中標。中標後,政府要求「三館項目」成立新的房產聯合開發公司共同開發。2004年1
月,曾成傑與范吉湘正式註冊成立了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館公司),吉首市光彩房地產開發公司和湖南湘西榮昌集團退出該項目。公
訴機關指控曾成傑等人從2003年11月開始以各種形式向社會累計集資345286.45萬元。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曾成傑以非法佔
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總金額345286.45萬元,集資詐騙金額為82983.67萬元,維持了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曾成傑「判處死
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一審判決。
(二)申請論證的問題
委託人委託專家論證的是:被告人曾成傑涉嫌集資詐騙案相關法律適用以及事實認定中存在的問題。
三、專家們對本案的論證意見
與會專家在詳細聽取案情介紹並認真審讀委託人所提交材料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刑事法理論,就本案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充分、嚴謹的論證,經認真分析討論後得出如下一致意見:1.本案一審和二審判決中對於三館公司資產情況、曾成傑涉嫌非法集資以及集資詐騙數額等關鍵事實的認定存在著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
(1)本案一審、二審判決認定曾成傑集資詐騙數額所依據的關鍵證據都是《司法會計鑒定書》,由於鑒定對象上的受限性,該鑒定書並不能全面地反映三館公司的資產情況。因此,認定曾成傑涉嫌集資詐騙數額的證據明顯不足。所謂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在訴訟中,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司法會計專門知識的人員,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別判定的一項司
法會計活動。它所針對的對象是訴訟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只能反映企業所登記的財務會計狀況,對於企業真實的業務數據和經濟活動情況的評價無法做到百分百的
全面和客觀。所以,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試行)》第四十條明確規定了非法集資案件的一般處置程序:(一)成立專案組。(二)制定處置方案。(三)公告取締。(四)債權債務申報登記和確認。(五)資產負債審計和資產評估。(六)資產清收、保全和實物資產的變現。(七)集資款項清退。
而且該流程第第四十七條還規定:專案組應指定或聘請中介機構對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的資金來源和用途進行審計,對資產、負債進行評估,形成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
由此可見,對於非法集資案件,特別是涉及資產數額等事實的認定,必須進行專業的審計和資產評估。而在本案中,涉案金額高達30多億,同時還有眾
(2)本案一審、二審判決沒有充分注意到《司法會計鑒定書》本身在鑒定對象、鑒定結論上的特別說明以及鑒定書自身存在的表述不清等問題。
多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地產、酒店等項目,由於缺乏專業的資產評估報告,無從判斷到底有多少集資款是被告人以及三館公司不能返還的,因此顯然不能簡單地以《司
法會計鑒定書》作為認定集資詐騙或損失等案件數額與事實的關鍵證據。
第一,《司法會計鑒定書》第29-30頁第(十二)項已明確說明:「三館公司僅於2007年12月會計預估結轉了商貿大世界一期銷售成本,沒有
第二,《司法會計鑒定書》第39頁第(十一)項的表述為:「三館公司截至2009年3月16日和2009年9月30日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的鑒
真實完整反映三館公司實際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由於本次鑒定為司法會計鑒定,鑒定小組不具備工程造價專業技術,無法對開發項目的工程造價成本進行核實……
另外,受客觀條件限制,鑒定小組無法對實物資產實施盤點、部分往來無法與當事人核對、存在書證不完整、不合法的情況。」同時,該鑒定書第39頁還特彆強
調:「由於本報告第29-30頁第(十二)說明的原因,對鑒定結論造成的影響提請報告使用者特別注意。」
定……」,而通讀鑒定書全文並沒有發現對這兩個期間的具體鑒定內容,有的只是2006年3月16日以及2008年9月30這兩個日期;此外,該鑒定書所出
具的日期為2009年9月17日,不僅在此之前的2008年年底本案被告曾成傑和三館公司早已被司法機關控制和接管,不可能再有涉及集資詐騙數額的會計事
項產生;而且從常理上講,鑒定書也無法對其出具日期之後的事項進行鑒定。因此,該鑒定書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尚需進一步的推敲,有關司法機關更應慎重使用。
(3)本案一審、二審刑事判決書對曾成傑部分涉案金額的認定只有簡單、籠統的數字,缺乏對具體內容的闡釋和說明。
例如,二審判決書第103頁認為:「上訴人曾成傑……集資詐騙金額為82983.67萬元」。其中的「82983.67萬元」,不僅判決書沒有
詳細說明包含了哪些款項、每筆款項的具體去向以及對應的證據等,而且《司法會計鑒定書》中也沒有明確的鑒定數字。該數額是如何產生的,令人費解。
(4)一審法院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已發函要求檢察機關對本案集資款的使用情況進行補充鑒定,對三館公司的資產評估和清產核資進行
2.退一步假設,即使涉案的集資行為屬於集資詐騙行為,那麼也應當以單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為基準對曾成傑定罪處刑。
鑒定,對所指控的曾成傑等人非法使用集資資金的情況進行鑒定。然而,長沙市檢人民察院只是簡單回函答覆,並未對這些問題進行補充偵查和取證。
(1)本案集資行為是以三館公司等單位名義進行的,涉案的借條、合同、借據等都由三館公司開具,並不是以曾成傑個人名義對外實施的。而且所得款項也都在三館公司的賬目中明確記載、歸三館公司佔有使用。因此,本案中的集資行為自然應當被認定為單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
(2)三館公司是應當地政府要求實施三館項目的整體開發,經登記註冊合法成立的民營企業,其成立後的主要活動是進行房產開發等合法經營行為,不符合法定以自然人犯罪對待的數種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
很明顯,三館公司既不是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也不是在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而且依據委託人提供的材料,雖然曾成傑是公司
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
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的主要管理者和負責人,但三館公司有著明確的管理制度和規範,每一筆借入款都有專門的記錄和憑證,曾成傑並沒有盜用單位名義且將違法集資所得由其個人私分
的行為。
3.再退一步假設,即使將本案中的集資行為認定為自然人犯罪,也不應當對曾成傑判處死刑,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更是於法、於理、於情都不適當。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四十八的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而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即使對曾成傑以集資詐騙罪追究責任也罪不至死。主要理由如下:
(1)雖然本案中的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但其中又有多少數額真正屬於所謂集資詐騙的範疇呢?正如前文所述,本案關鍵證據《司法會計鑒定書》存
(2)根據委託人提供的材料,曾成傑乃至三館公司並不是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給被害人生存和生活帶來特別嚴重影響的罪魁禍首和直接推手。因
在證明力不足、可靠性和有效性存疑等問題,一審和二審判決並沒有給出很令人信服的證據和說理。在檢方所指控的曾成傑集資詐騙數額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
下,在因三館公司集資行為所造成的具體損失尚無法準確判斷的情況下,判處被告人曾成傑死刑立即執行於法不符。
此,曾成傑所代表的三館公司的集資行為與湘西自治州發生的一系列事件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直接因果關係,即危害結果的發生並不是由三館公司的集資行為直接引
發的。因此,判處被告人曾成傑死刑立即執行,於理不符。
第一,根據委託人提供的材料,湘西自治州2008年發生堵截鐵路、圍攻政府機構等一系列的群體性事件並不是由三館公司的集資行為直接引發的,而
第二,本案二審判決認為曾成傑的行為引發了集資戶自焚事件,給被害人生存和生活帶來特別嚴重影響。實際上,根據委託人提供的材料,自焚者吳安英
是長期積累的社會矛盾的總爆發。據有關政府文件以及公開報道可知,湘西自治州作為經濟欠發達地區,為了加快社會發展,在一定時期內曾鼓勵民間融資,以此為
當地建設項目尋求資金支持,而由此導致的不良後果就是集資行為在湘西地區大為盛行,民間融資成為企業獲取資金的重要來源。當融資競爭越來越激烈的時候,其
不可避免的結果就是資金鏈的斷裂。三館公司作為這些企業中的一員,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的情況下自然也難免參與到這樣的融資行為中來,但如果因此將湘西地區
由集資問題而產生的社會衝突都歸咎於三館公司甚至是曾成傑個人,認為其嚴重影響了當地社會穩定,顯然是有失公允的。
當時在三館公司僅有4萬元存款,而在機電公司、冠宇公司以及榮昌公司這三個公司則有12萬的存款。同時,根據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吳安英本人陳述,她在湘西
州政府附近自焚是因為政府處置集資事件的兌付政策出台後,感到很絕望,不堪於生活的壓力,而選擇自焚這種極端的行為。由此可認定,曾成傑本人與吳安英自焚
行為之間也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3)本案二審判決認為曾成傑主觀上始終沒有認罪悔罪的表現,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當判處死刑。然而,根據委託人提供的材料,曾成傑本
(4)當前,少殺、慎殺,嚴格控制死刑適用是我國基本的死刑政策。特別是在當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時期,在國家金融制度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金融違規行為大量存在,司法機關對由此而產生的犯罪行為適用死刑更應當慎之又慎。
人不僅不是冥頑不靈、十惡不赦的犯罪分子,而且其為人簡樸、從不將集資款用於個人揮霍,也從來沒有產生過攜款外逃的想法,其個人更沒有從集資行為中獲取多
少利益。在出現大面積兌付風波之後,曾成傑還努力從多方籌措資金,不僅拿出了關於化解民間融資風險分期還本的具體實施方案,還優先兌付了困難家庭的集資
款、與出資人簽訂風險化解協議等等。由此可見,曾成傑的主觀惡性並不大。在此情況下,判處被告人曾成傑死刑立即執行,於情也不符。
四、專家論證的結論意見
綜合以上分析和論證,專家們一致認為,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及委託人提供的材料,對於本案涉及的關鍵問題可以作出以下明確結論:
1.本案一審、二審判決認定曾成傑集資詐騙數額所依據的關鍵證據都是《司法會計鑒定書》,但由於鑒定對象上的受限性,該鑒
2.本案集資行為是以三館公司等單位名義進行的,涉案的借條、合同、借據等都由三館公司開具,並不是以曾成傑個人名義對外
定書並不能全面地反映三館公司的資產情況。而且本案一審、二審判決沒有充分注意到《司法會計鑒定書》本身在鑒定對象、鑒定結論上的特別說明以及鑒定書自身
存在的表述不清等問題。因此,本案一審和二審判決中對於三館公司資產情況、曾成傑涉嫌非法集資以及集資詐騙數額等關鍵事實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實施的,所得款項也都在三館公司的賬目中明確記載、歸三館公司佔有使用。況且,三館公司還是應當地政府要求實施三館項目的整體開發,經登記註冊合法成立的
民營企業,其成立後的主要活動是進行房產開發等合法經營行為,不符合法定以自然人犯罪對待的數種情形。因此,即使曾成傑構成集資詐騙罪,也應當根據刑法以
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單位犯罪為基準對曾成傑定罪處刑,而不是以自然人犯罪論處。
3.退一步假設,即使將本案中的集資行為認定為自然人犯罪,也不應當對曾成傑判處死刑。在涉嫌集資詐騙數額無法準確判斷、
沒有直接引發社會群體性事件、主管惡性不大以及國家嚴格控制並慎用死刑的情況下,對曾成傑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於法、於理、於情都不適當。司法機關對金融違規
而出現的犯罪行為適用死刑應當慎之又慎。
以上意見僅供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與案件事實審酌參考。
————————————————割————————————專家意見無疑並不能決定判決,依照現在披露的材料來看,從證據角度來講,個人認為定罪尚且存有一定問題,死刑絕對有其他內涵。
從主觀意願來看,有無直接證據證明嫌疑人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其次,嫌疑人立案時資產是否足夠償還?
個人認為其資產負債率上不能達到「惡意佔有,資不抵債」的程度。弄死他,出資人的債權如何得到保障?各級法院貌似根本想也不想這個問題。處理其資產的速度與效率一定很快,很有些重慶的影子。
然後,司法機關就對其資產進行了「處理」
這一案件,不僅僅是曾,還有無數資方可能血本無歸。
《意見書》中對主要證據持絕對存疑態度。當然,在一個單一書證就能下刑事判決的國度其實真沒什麼好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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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執行之後,引發了巨大爭議,從那個《刑法通知書》(不準確)來看,文書批號居然年號有誤。其他的微博也熱議了就不具體說明,這體現了兩個問題,第一是,死刑執行怎麼可以這麼不嚴謹,第二刑事司法的不嚴謹代表了什麼?官方微博對刑事程序法規的不熟悉真的很可怕,個人認為刑事司法必須一絲不苟,無論程序上多小的瑕疵,都是一種極端的不道德行為。
對於一些匿名用戶如此討論一個已經被處死的故人表示遺憾,你所說的冤與不冤可有一點不大旗你的政治大旗?可有一點回到案件本身?怎麼就那麼著急?急著攻擊那些不平者?特別反感。請永遠不要忘記,站在你面前的,是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機器。曾成傑非法集資,造成數萬人衝擊政府,甚至不少人家破人亡,嚴重影響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有完整的證據鏈,在量刑上並無不當。「
多麼熟悉的話語。我國所有不公開的庭審中,新聞發稿結語一定如此。適用法律得當,實施清楚,證據充分,依法。。。。XXXXXXXX。曾成傑的辯護人王少光律師緊急聲明 網易博客-網易
2013-07-13 18:39:35| 分類: 默認分類|字型大小 訂閱現就《長沙日報》有關曾成傑所謂「集資詐騙」被執行死刑一案的主要事實更正如下:
三館工程當地政府原選定的是另一公司,曾成傑是被拆遷單位的選擇,最後政府決定兩家共同開發,後因另一公司抽走保證金而放棄了該項目。當時的州長杜崇煙根本沒有參加定標會議,根本不是行賄杜崇煙獲得該項目的開發權。
湘西民間融資得到當地政府的支持,幾乎所有的項目(包括吉首市政府)都是靠民間融資,90%的家庭參加了融資。
取得三館項目後,由於當地政府鼓勵民間融資,當地政府還在三館公司設立現場辦事機構,融資協議由公證處公證,被大眾認為是合法的。
2008年3月湘西領導變更後,對民間融資由支持變為打擊,2008年6月26日以內部文件形式通知黨政幹部退出融資,造成民間融資危機。堵鐵路是福大公司引起的,圍堵州政府是州長的汽車拖行一老婦200米激起的,均與三館公司無關。
三館公司34億元集資是累計額,實際集資本金是7.1億元,直接投入工程7.7億元,投入項目資金大於融資本金0.6億元。
實際未歸還集資本金2.02億元,當時資產價值23.8億元,現在價值超過40億元。未歸還融資本金是12.5億元,不是17.7億元,判決書故意多算了5.18億元。
12.5億元未歸還額中,支付利息9.4億元,支付客戶獎勵1.1億元,故實際未歸還本金只有2.02億元。可資產當時就高達23.8億元,是未歸還本金的10倍。如果不是當地政府將當時價值23.8億元的資產以3.8億元賣給了湖南省政府的獨資企業財信公司,根本不會資不抵債,融資群眾完全能夠得到本金和利息。
曾成傑沒有任何揮霍融資款和轉移資產的行為,判決書對此的認定與案卷材料相左。本
案司法機關還隱匿兩份資產評估報告和清產核資報告,誇大未歸還大融資本金5.18億元。融資群眾對曾成傑是信任的,紛紛寫信要求無罪釋放曾成傑。判處曾成傑死刑就是攔路搶劫、圖財害命,使融資雙方血本無歸,湖南省政府獨資企業無本萬利。
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在案發時是湖南省長,在湖南高院判處曾成傑死刑時是省委書記。湖南高院2012年2月19日做出二審判決,直到2013年3月周強從湖南到任最高法院院長前,最高法院都沒有核准,周強當院長後不到三個月核准。
如有任何虛假,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王少光
39人 | 分享到: 閱讀(24545)| 評論(162)| 轉載 (66) |舉報這個題目從一開始出來我就很想回答,可是又想我只是個資歷淺薄的少年,我的見識還不足以來回答這個問題。我也沒有一個企業家的父親,無法去向他諮詢點什麼出來。但是一直在心裡念著這件事情,今天看到王石先生的這篇文章,就做個搬運工吧,我想應該可以從這裡看出一點關於中國企業家的現狀。
http://weixin.qq.com/r/VnVZQVLEmg-lrRYi9yBE (二維碼自動識別)
曾成傑冤案不過是又一起搶財殺豬的好戲。和吳英案非常類似,不同的是,官府變得更加狡詐殘忍,動手殺豬越來越快。
1.曾成傑冤案完全是明顯的官府搶財殺豬。 說其非法集資也好,還是什麼什麼違法也好,其實都是借口和謊言。 以中國現行的官僚解釋法,基本任何做生意的人都在違法,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從人的天然權利來說,看不到曾成傑嚴重違法的根本證據。
2.曾成傑到底能不能還債,也是官僚一面之詞,同時強行打壓。在民間,類似的借貸關係還是很多的。在事情沒有弄清之前,就積極的殺人槍斃,可以肯定就是搶財殺豬。
3.曾成傑自己也很幼稚。我接觸過本地一些大大小小的企業家。各行各業都有。令人驚訝的是,他們很多在社會政治知識方面(主要是對普世價值知識的理解,也是保護自己的理解),幼稚得可笑。按照一般人的想像,這些人生意如此成功,社會經驗應該非常豐富才對。其實不然。 社會知識有很多種,在中低層面,一般老百姓儘管都是愚昧的,傻不拉幾的,但是,只要不遇到拆遷,或者被官僚強x女兒的極端案例,一般老百姓可以傻乎乎的認為一天一天變好也沒有關係。 反而官僚也懶得理這些屁民。但是,商人不同,已經具備被殺豬的條件了, 還這樣傻乎乎的,相信d,相信人民,怎麼不是處於極度危險中? 對官僚來說,這些都是沒有防備的豬啊,想怎麼吃,就怎麼吃。
(有部分商人是聰明的,也知道保護自己。但是,大部分商人真的在社會政治層面,幼稚得可笑。注意,不是他們的偽裝。因為偽裝都是需要有目的收益的。偽裝的目的不會是吸引人來殺豬殺自己。)他們的年齡層代表了他們幾乎不會怎麼上網,或者會上網,但是不會獲取真實信息。他們認為,他們在社會上高人一等,是既得利益的獲取層,自然熱烈擁護xx,擁護xxx。對社會政治中蘊含的巨大風險,完全是無知的。比如,很多中國商人滅絕人性的去投資朝鮮工廠,最後血本無歸。 一方面就是自己滅絕人性,什麼錢都敢賺。一方面,沒有真實的社會政治知識,看不到其中巨大的社會政治風險。比如曾成傑,最起碼,也應該給自己想辦法變成美國人吧。 拿個美國護照,對於他來說,並沒有一般人那麼難。 主要還是其幼稚,擁護xx的豬啊。這也是為什麼那麼多演員和商人,都急於移民,獲得外國身份。但是還是在國內賺錢的原因。 應該保護自己啊。4.官僚的兇殘。 對比吳英等案,官僚更成功的殺豬。完全不給你救援的時間。 甚至,成功的把注意力,轉移到了死刑執行前允許不允許家屬看望上。 讓很多人忽略了,殺曾成傑本身,就是漏洞百出的冤案。
類似幼稚的企業家,還有非常多。他們以為自己社會經驗豐富,以為自己只要擁護xx就沒有錯,在很多社會經驗不同的方面,已經是老油條。 卻不知道,在他們不懂的層面,尤其是普世價值知識方面,他們幼稚得可笑。也完全沒有防備。他們總是認為,只要送點錢,什麼事情都好解決,自己在本地關係網如何如何。卻不知道,有時候,有的地方,冰塊很薄的。這些企業家基本都處於沒有什麼防備的狀態中。(當然,不是所有。)
我在吳英案的時候就曾經預言,類似的殺豬案例會越來越多,瘋狂增長。 這不過是變成現實的開始。 可惜這些答案傳遞不到那些幼稚的企業家面前。在現實中我接觸到的企業家,我壓根就不敢給他們提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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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補充的內容,對目前得票第一的鐘玲表示懷疑:to 鍾玲
我只是提出這個懷疑。 沒有錯,懷疑你有一定可能是毛五,我說下理由。1. 首先,1萬多一斤的酒一點不稀奇。我們這裡就很多。而且數量也遠遠不止幾噸。但是,正因為我知道這點,所以,如果你們廠只出產出廠價100元以上的酒,就比較離奇了。(我不敢說絕對沒有這樣的,就我知道的幾千家酒廠都沒有這樣。)一般情況下,如果直接出廠價在100多,那麼市場上賣300-500,一點不奇怪。所以,你們廠的低端都賣這樣高的價格,在市場上基本上沒有聽說過。 (也許自己孤陋寡聞,不敢保證絕對沒有。但是起碼確實和大部分酒廠的價格嚴重偏離。)2. 如你說的,利潤這樣的高,在酒類行業也不離奇。但是,離奇的是,你們12年間,產量才擴大20倍? 按照你描述的情況,其實不算沒有賺錢,是把賺得的利潤全部投入再生產。如果只擴大20倍,據我知道的酒廠發展,真不算什麼。而且還不是把錢全部投入再生產的。當然,也許你父親購買了大量土地做廠房什麼,才勉強算說得過去。要不然,那麼高的利潤,真不知道哪裡去了。
3.雖然我不贊同你的看法。但是,你的說法有很多方面是正常的,積極的,符合社會和生意常理的。光看陰暗面肯定做不好生意。 但是,大部分生意人並不比你(你家)傻。很多人如果不是被逼到絕路,也不會去賄賂官僚。 甚至很多守法的商人,一樣被打破蛋放幾個蒼蠅,然後滅門。這樣的事情,可不是什麼個案。 而你說的,要麼是你父親保護你,很多東西根本沒有讓你知道, 要不然,就你家這樣的情況,家財不被撕碎了吃掉才怪。很多時候,甚至不是你送錢就可以免禍的,他們要的是全吃,通吃,吃光。所以,你才那能那麼天真。 要麼,就是你故意說謊。隱瞞了一些重要的信息。 甚至是完全虛構的故事。這才是我質疑的原因。
還有,很多所謂法律上規定的政策,或者一些地方政策,官員說不給你,就可以不給你。 遠遠不是你說的,什麼按照政策定死了會給你,就一定給你。 另外,政策和法律本身漏洞也多,很多更屬於可給可不給,更是可以不給你。
沒有錯,有時候官僚為了發展經濟養豬,或者胃口大了,為了更大政績,可以暫時放鬆獠牙。但是,就你描述的地區,為什麼其他商人都無法做大做強? 一個好的環境,可不是只有你父親那樣的商人才能做大做強的。 所以,基於以上理由, 我會懷疑你,要麼是過於天真。要麼就是完全虛構的故事,是毛五的馬甲。 因為你說的,確實有好些地方在自相矛盾。曾成傑非法集資,造成數萬人衝擊政府,甚至不少人家破人亡,嚴重影響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有完整的證據鏈,在量刑上並無不當。
HW組合在經濟和政治上的雙維穩時代結束,新的XL組合的反貪平暴滅公知時代開始,曾案只是一個序幕。官商勾結一直存在,曾案中政府不當行為也昭然若揭,但不是曾免死的理由。一個企業家的智慧不是說能籠絡朝堂而是朝堂換代能馬上辨識出來。
顯然曾及即將落馬的企業家都不會明白這點或不甘心,看地產商的反常叫囂便知。具體到曾案,一個人傻到什麼程度才會相信世上有月息10%好買賣,一個人二到什麼程度會相信中共流水官員會給無底洞兜底。一個2B「企業家」騙了一群SB民眾,不殺會有人跳出來替石首人喊冤組織他們攻擊政府。殺了又有人跳出來講人權講官商勾結。總之到了法院,咱們終於可以靠證據說話了,又有人跳出來大叫「有陰謀」「秘密處死」。總之好話都被你們說盡了,誰都能插一句,掌握宇宙真理的不是法院是個體。
曾案不冤,他女兒的微博賬號早已被律師和公知組成的小團體挾持,除了把事情鬧到最大的煽動沒看出他們做出了什麼有利於曾女的舉動。中國人,又到了關鍵的時節,想壞事的又是一幫知識分子和被中共教育出來的容易被熱血的二逼青年大學生(是的,這又是一個curse)。有時你不得不相信世上有karma一說,這次大中華能否逃過去,就看拿了一手好牌的X了。
曾案,只是開始。下面就是地產幫和妄圖進軍金融的網路新貴幫,且看。先回答問題。曾成傑是有罪。但政法系統處理得不地道。
好了,開始跑題。因為排名最高的@鍾玲 也是以跑題為主。
立場的原因讓鍾玲的道理講得很片面,實在不知道為什麼得票這麼高。不幸的是排第二的票數也不高,所以無法判斷出多少人跟我一樣點了反對。
片面在哪兒呢?她沒有意識到創業的風險對於屌絲來說是多麼具有打擊性的。三百塊的書錢都拿不出來,聽上去很漂亮。比爾蓋茨的女兒也可以出去這麼說的,還有大把新聞報道給她作證呢。我固然知道因為教育原因,比爾蓋茨的女兒經商也不需要他爸任何幫助,但仍不能忽視她去銀行貸款的時候心態之平靜——「就算運氣差得不行賠個精光,我也可以去老爸面前哭訴,他不可能真的放任銀行天天追殺我的」。當然,你也可以說,蓋茨可能真的會仍然放手不管——這仍然不妨礙他女兒有超過一般人的信心,因為至少那個可能性還在那兒。
所以這裡算是說到一個點子上:「熬下去」?屌絲拿什麼熬?貸款能熬多久?貸款被熬掉就意味著家中老母的養老房都要被收走,這種風險壓力你明白么?難道你的意見就是「是屌絲就別出來嘗試了」?這個門檻真的是公平正義的?
鍾玲這篇長文太危險了。它的影響就是,很多屌絲傻逼看了之後,覺得,「對,說得太好了,只要我牛逼就可以合法的創業而且成功,我就要這麼做」,然後去闖了個血本無歸,連老母的養老房都丟了,又被政府遺棄,帶著一腔義憤就走上了真正的違法犯罪道路(不是什麼簡單的偷稅漏稅了)。我不知道鍾玲生活在一個什麼樣的世界裡,也不知道她見過的群體是怎樣的。反正我是見了不少頭腦不清醒的人這樣沉淪了。
我知道鍾玲又要說,這是他們自己的責任。真的嗎?政府真的沒有引導義務么?政府真的可以一邊承擔著創造就業機會的責任,一邊說」你們想來玩就來玩,玩的話就自己負責「么?對於那些合法嘗試結果跌得很慘的創業者真的可以落井下石么?真的不用採取些措施把沒用的勸回去,把有用的扶上去?
我從來不覺得光吐槽政府有用,但是不許吐槽政府也太站著說話不腰疼了,幾近無恥。政府確實在進步,但這種進步不光是你們這些不吐槽的人促進的,也更是那些吐槽的人促進的。就像鍾玲聲稱的世界公民意識,聲稱的歐美也有荒謬新聞(不討論荒謬度),難道歐美的知識分子也是在勸說大家」不要吐槽「?……
說到這裡,我也吐個槽,因為新聞太多了,我隨便聊個自己的經歷:
我一直把它當成一個有意思的故事說,用來講解人情交際感恩博愛什麼的。上大學的時候我第一次申請專利。我的生活費是每月三百元(我是單親家庭長大的,家裡雖然不會窮得揭不開鍋,但跟鍾玲這種」不是富二代「的人比還是弗如遠甚的),所以不要跟我說什麼正確的申請方法是找專業代理什麼什麼的。我只能自己去查資料學習,準備材料,自己轉幾路公交車去專利局申請。
每一次,專利局窗口裡面那個男的都指著我的表格上的某處說,」這裡不對「。每一次,我都說,」請問那要怎麼改呢?「每一次,他都說,」自己去看說明。「每一次,我都問,」那請問還有別的地方有問題要改嗎?「每一次,他都說,」自己去看。「於是我要回去修改重做(因為要用電腦,當然也因為學校的列印房比專利局附近的便宜多了)。再在下一個專利局上班而我無課有空的時間去申請。來回數周,如是者五。最後一次終於成功提交申請。按我這教養不是很好的脾氣,通常會埋怨一句,」你媽逼折騰老子這麼久終於折騰完了,你們是不是很爽啊?「但是那一天我沒有。我只是向後退一步,然後向他九十度鞠躬,說,謝謝。他瞬間震驚了。我轉身離去。一身釋然。
那幾年的吉首是全民瘋狂。。。
@鍾玲 大半夜了,睡不著,看到姑娘的回答,心裡有些話不吐不快。
長篇大論我也不會,就講講自身事例。請姑娘幫忙想想轍,怎麼才能不行賄合法經營企業。
本人去年看到了兩份文件《文化部 工商總局 公安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強執法監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進互聯網上網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和《關於推動互聯網上網服務行業轉型升級的意見》,感覺國家可能挺支持這行業的,就進入了,說說開辦的過程和碰到的問題。
1、消防來說400多平米的一二層地上建築,一層出入口3個,二層出入口兩個,二層本沒有安全出口,也沒有糊弄,花1萬多開了個口子,並和消防監督部門反覆確認圖紙是否合規,消防設施:如消火栓,總公共400多平我弄了6個室內消火栓,消防應急燈,滅火器全是正規廠家買的最高規格,就這條件,我花費了3個月的時間才拿到。在辦理過程中,2個月的時候意思了瞎,本來以為合法合規,還意思了應該很快拿到了吧,結果沒有。中間推脫各種事,我實在不想再給錢了,就等,最後在3個半月的時候拿到了消防證,拿來一看,證書審核通過的日期是第2個月的時候,原來人家早批了,就是拖著不給你。
2、城管,招牌的事就不多說了,本人也不懂法,只能是靠著打聽別人應該怎麼做怎麼流程,改了n次設計圖,也沒通過,去規劃人家說不用備案找城管,找城管說必須要規劃,波折過程不表,意思了下了事。
3、文體局,文體就不說了,挺夠意思的,沒有過多為難。
4、網jian安全審核,這個還真沒意思,這是我唯一碰到的特別陽光的部門,唯一不滿的就是他們對相關新法規不熟悉,辦事較慢,但相對於其他部門算是最快的,真的感謝。
4、工商,開始核名順利,中間因為疏忽,把核名書丟了,補辦幾次無果,最後意思了事。
5、派出suo,這個最無語,開業前就聽說最麻煩的是派出suo,我還不相信,也沒提前意思下。果然,報應來了,剛開業沒幾天,晚上,派出所來個5,6個人巡查,看了看消防什麼的沒問題,又查吧台機器,實名登記系統,有沒有用雙系統,公卡上網的,沒查到。就一個一個人的查身份證,當時我這上網的90多個人,派出所真有耐心,一個一個查,最後查到了一個男孩用他哥哥的身份證上網,還有一個女孩用她媽的身份證上網。這下精神來了,帶隊的說了,停止營業,把所有人都請出去,把伺服器,吧台電腦,刷卡機搬走。我說你們的處罰理由是什麼?違法實名登記?停業理由是什麼?派出所有沒有許可權讓一個企業停業,不需要像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申請嗎?而且停業和扣留物品有沒有經過程序?企業有沒有申辯的權利?需不需要先調查告知違規行為,下達申請書後再執行。無奈,說了這麼多,也沒用,還是一頓攪和後走了。我馬上跟到派出suo,去了後我跟他們說,咱們換位思考下,你們也明白轄區內網吧情況,我這的實名登記等措施做的是不是最好的?其它網吧不用身份證上網,公卡上網等情況你們不清楚?我這實名登記做成這樣還不行?銀行還有看錯身份證情況,我這只是一小網吧,從業人員素質本就不高,我怕違規,每天人多時段親自盯著,做成這樣還不夠?就算是我這實名登記不行,你們有無許可權處罰,讓我停業,停業多久,有沒有書面材料。。。。說了半天沒有,人家說你不服就找督查,我們由督察,要不就找我們領導,我們只是幹事的。。。從那裡出來,我非常生氣,查了一宿相關資料,但還是沒用,人窮志氣短,停業損失太大,沒法扯皮,最後,你懂得,順利解決。
其它稅務,質檢,衛生,我就不說了,因為我發現摟不住了,各種刁難,再加心理活動都寫下來太長,負能量太多,身體不好。
我的情況就是這樣,我這網吧不說全國最好,起碼本地來說最先進了,每台機器連組網都用的萬兆環網,一台機器成本高好幾百等等,所有手續辦下來花了半年,房租人員辦理成本浪費了將近80多萬,我這算走捷徑的人嗎?不是吧?有我這麼傻逼的業主嗎。一切都按法規來,所有的地方只有超出標準沒有不合標準的,照樣不也是不順利嗎?最後的結果就是關係還得照常走,而生意落後違規的好多,超出投資逾期太多,現在舉步維艱。
鍾玲說的:有網友說:
公權力在越來越凌駕於法律之上。
這個我是不認同的,我問過我爸爸,現在的大環境跟十幾二十年前比起來怎麼樣,他堅定的說:當然是越來越好啊。實際上你如果問問你身邊的長輩,親戚,他們也會告訴你:社會真的越來越好。我們的生活真的越來越好。我想改變的原因有兩個方面:
1)政府多年來一直在改進服務;2)公權力越來越受到約束(但不見光的事情還是存在);TO 鍾玲:
我是浙江的,我轉述一下一個基層官員的話:我們鄉鎮幹部做什麼事,肯定是領導說了算的,法律就不要去研究了,研究這個幹什麼。又, 我記得鍾玲你在帖子上說,一個企業家不違法,也可以讓企業生存下去。
我告訴你,這是不可能的,現在做企業,賄賂這一條,無論如何都繞不過去。我不知道你家怎麼可能這麼厲害,從來不用賄賂。可憐的是,現在的賄賂,已經淪落到,不是要得到什麼,而是不要讓賄賂的人失去什麼。TO 鍾玲:作為一個企業家的後代,你能有這麼空來知乎碼字,我真的很佩服你。我想表達什麼意思,大家應該懂的。看了知乎的回答,明白了現在全國的非法集資亂象是有一定的思想基礎的,那就讓非法集資來的更猛烈些吧。
很多人都站在曾的角度同情他,有多少人同情那些血本無歸的百姓,曾成傑和百姓都被資本的逐利性綁架了,百姓在幻想高回報,曾在幻想高利潤。
知不道錯對的時候我就上維基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B%BE%E6%88%90%E6%9D%B0%E6%A1%88
我感覺這是中國法治大倒退,1,首先,當初,他集資是受到當時政府許可,鼓勵的,有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成分,量刑需考慮,2,其次,這案件是單位犯罪,不是個人,三館公司確實是正常的投資建設,事實也證明,不是什麼檢方所說的:「三館公司為犯罪而設立,所以是個人行為」。一個當地首富,建立了若干工程,和政府合作,他及其公司合作融資(政府沒錢,也沒貸款,)政府指導建設,這樣還說是為了犯罪而設立,不可思議。3,明顯的客觀歸罪,定「集資詐騙罪」。這是一種佔有財產的犯罪,不單擾亂秩序,而以佔有財產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財產,最高可以判死刑。因此,分析行為人有沒有騙取的目的,是一個關鍵。越來越忽略這個犯罪的主觀方面,而只從損失有沒有造成、群眾財產能不能恢復來.4,將其優良資產悉數極低價變賣,曾案優質資產是能還債的。這是事後評估、政府代私企變賣。出現大窟窿的,就算資不抵債。再從現在「資不抵債」,倒推為你應當知道「當初就資不抵債」。當初就資不抵債,是「明知無力償還借款,還借,那就是騙」。這樣,「非法吸存罪」的立案時性質,結果就變成了「集資詐騙罪」。5,死刑程序不對, 個人感覺,政治意義成分居多。曾案不僅是司法界的罕聞,也對民營資本家的不良影響。同時有公權力侵肆私權之嫌。可以說,曾案是中國法治倒退之體現,悲哉!
http://hunan.voc.com.cn/gb/content/2006-08/16/content_44022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