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遊行需要經過警方批准么?

【長沙警方行政拘留一非法遊行案組織者】17日下午,向某(男,19歲,湖南沅陵人)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組織劉某、王某等80餘人,在瀟湘大道、桃子湖路等地進行遊行。18日,長沙市公安局嶽麓分局對向某作出行政拘留12天處罰。圖為17日下午,長沙舉行「同志」反歧視街頭遊行。


當然需要,譬如美國。 按照相關美國當地相關規定,組織示威遊行一般都需遊行組織者提前填寫申請表,各地對需要提前多少天規定不同。像華盛頓這樣的首都城市,因為示威活動特別多,所以要求提前120天申請。但在執行當中,如果你想要的時間和地點沒有被他人佔用,提前60天,讓審批機構(不光是警察局)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估程序也符合規定。也有些特殊情況,例如有突發事件,而且時效非常關鍵,相關部門有義務按照特例加急處理有關申請。而在聯邦政府管轄的範圍申請時間就寬鬆的多。有的城市,特別是一些小地方,甚至根本沒有要求。

在華盛頓申請舉行集會遊行,地點十分重要,因為不同地方主管機構不同。在國家大草坪以及其他歸聯邦政府管轄的公園舉行集會遊行,要到國家公園管理局(NPS)去申請,而國會山地區歸國會警察局(U.S. Capitol Police)管理,只有非聯邦政府的地盤,才在華盛頓市警察局的許可權之內。而且根據示威遊行申請的相關流程,是否阻礙交通也是決定示威地點是否合法的一個重要因素。還有一些特定公共場所受到保護,像監獄門前,軍事基地和中小學校周圍舉行集會示威通常被法律所禁止。還有一些特定人群,例如現役軍人參與集會和示威遊行受到軍法的限制。雖然很多地方法規都有限制,但是並非一概違法,特別是集會或示威遊行的主題涉及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公民權利時,政府一般都不會以妨礙交通為由加以禁止,相反會事先規範路線和地點,屆時調動警力維持秩序疏導交通。

自1973年聯邦最高法院對新澤西州澤西市市長哈格訴產業工會聯合會(產聯)一案(Hague v. CIO)的裁決後,美國法院對於政府在公共場所集會遊行的法規是否違憲大致遵循以下原則:法規的條款必須用詞明確,不得模稜兩可;主管機構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審批,不得自由裁量;集會遊行主題凡涉及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人民權利,均不得以內容為由加以限制;規則必須公平,不得歧視;即使知道有人在集會或示威遊行當中可能會蓄意違法,也只能事先做好防範並3在事發時採取措施,但是只要申請合法則不得禁止。

美國公民權利的說明主要集中在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也就是通稱為「權利宣言」裡面。其中第一修正案說「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人們通常將此類權利稱為絕對權利,因為憲法沒有明定任何先決條件。

相比較而言,中國是絕大多數的遊行都不會被審批通過,而美國絕大多數的遊行都會被審批通過。


香港需要事先知會一下警察,警察原則上都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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