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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沒有造成實際損害,但是有危害的可能,這個可以算作侵權行為嗎?

比如,如果鄰居把承重牆拆了,房屋沒有出現不穩固的情況,他這樣算是侵權了麽?


我不是特別敢於討論學理問題,因為依據不同的事實,結論是差別很大的。題目中所說的「危害的可能」就需要討論,僅僅是可能性,還是已經構成了損害(不一定是事實損害,而是損害權利),這種可能性是否能夠得到證明。

不過如果是拆除承重牆的情況,該鄰居既違反了關於裝飾裝修的法規,還違反了《物權法》,有可能侵犯了其他業主的相鄰權和房屋共有權(承重結構是列入公攤面積的)。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物權法》第71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這真的可以說是理論問題了。

依據傳統民法理論, 關於物權的保護,在行為人對物的侵害沒有達到損害的程度(就是侵權行為要件之一的那個損害),物權人享有物上請求權,包括返還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行為人此時的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而達到損害程度,原物權人依據侵權行為法產生侵權行為之債,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那麼此時這個行為屬於侵權行為。

但是如其他人所說,《侵權責任法》有列舉的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其原因並非都是上面說的損害事實。此時,能否可以直接推出《侵權責任法》擴大了侵權行為的定義呢(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的關係),這是有爭議的。

無論如何,重要的是這類行為有法律救濟途徑。


作為建築行業的人,首先必須強調:承重牆拆了就必然影響房屋穩固,即使這一影響在當前並未立即表現出來(如搖晃、坍塌等)。建築設計是經過科學計算的,少
了承重牆就一定會改變受力情況。比如:原來設計承重可達5噸,拆除後實際承重只有1噸,儘管現在樓上並沒有1噸重的東西所以「沒有出現不穩固」,但不表示「不影響穩固」。再比如,原來的抗震等級是8級,現在可能會降為6級。原使用年限是60年,現在因部分構件的受力加大,可能會降為30年。諸如此類。

所以,在此例中,並不是只有侵權的可能性,而是已經侵權了。相關裝修規範也是基於此而要求的。

從法理上講,認定侵權要求有損害事實,但我認為這種「損害事實」顯然不是指造成了人身、財產的具體損失,只要是侵害了合法權利,就已經是有損害事實了。

比如甲違章進行高空起吊重物,儘管東西還沒掉下來,但已經對下方乙的房屋造成了威脅,就損害了乙的權利;甲的小說侮辱、誹謗乙,在尚未發表和為他人所知悉時,並未對乙造成實際損失,但已經侵害了乙的權利,乙可以要求甲不得發表或公開。只是,因為沒有造成實際損失,乙不能要求甲給予賠償,僅能要求停止侵害等。

如果用刑事領域來對比,我覺得也是一樣的。甲準備爆炸物擬進行爆炸犯罪,就已經侵害了國家刑法保護的相關權利,所以即使未遂也要被追究責任(由國家檢察機關為代表),但並不涉及民事賠償;如果既遂造成了實際損失,則還要附帶民事賠償。

如果將題目中的「實際損害」,定義為「包括權利損害」(如@Raymond Wang 所歸納),那我覺得僅有「可能性」並不構成侵權,也不存在「可能性是否能夠得到證明」的問題。仍如前例,如果甲進行高空吊裝作業,當然存在對下方乙的房屋造成「損害」的可能性,也完全可以證明,但如果甲是合法合規的作業,乙就不能要求其停止作業。甲寫小說並以乙為原型,當然也有侮辱、誹謗的可能性,但乙同樣不能要求甲停止寫作。


這個問題其實你仔細看一下《侵權責任法》就明白了。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四)返還財產;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看到上面本法對於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的敘述,應該有些明白了吧?


只要其侵權行為存在某種對於他人的權益造成侵害的可能危險,就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而且上面所述存在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不能說沒有沒有造成實際上的損失(且按照上述敘述,此種損失應當僅限於經濟損失或人身損失),就不構成侵權。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行為是指對於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此處的「權益」既包含了權利,也包含了利益。因此很多行為對他人並未造成很明顯的經濟損失,但是已經侵害了其其他的利益,如採光權、地役權等。


按照題目上來說,承重牆被拆了,雖然暫時表面上沒有看出很大的問題,但是首先造成了整座樓其他住戶的心裡不安,其次是違反了房屋管理的相關規定。部分物權法理論認為承重牆並非所有權人的私有財產,承重牆起著整棟樓的結構支撐作用,是整棟樓共同共有,所有權人將承重牆拆毀,實際上是侵害了其他住戶的權利,當然屬於侵權行為。


可以。


就拿你舉的例子來講,即便他還沒有拆牆,但你只要證明一旦這個牆拆了(因為它是承重牆),就會對你們的房屋造成影響,就可以請求法院判決不讓他拆牆。至於這種證明當然要是有關專門機構作出的,或者某些專業人士作出然後拿去公證以使其具有證明作用。


只要有危害的可能,就可以請求停止將要造成危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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