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獵豹移動在美國起訴APU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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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前因後果,但是獵豹為什麼沒用彈窗彈回去呢……?


獵豹自己做賊心虛,哪敢在國內去起訴。

這不,因為傳播淫穢色情等違法信息,違背社會公德、炒作惡俗低俗信息等行為被查封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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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這樣的危機時,獵豹在媒體面前既不強硬,更不積極,反而啞然失聲,應對危機的能力還是太弱。看來獵豹公關也就是在論壇上發發帖,黑黑競爭對手的水平。


好一場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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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一家中國公司,捨近求遠,人生地不熟跑到美國去起訴另一家中國公司,同時冠冕堂皇在國內外大量傳播這個消息,不管法院最後如何判決,先以報道之名把控訴對方的十大罪狀在國內所有主要媒體發個遍,拚命吸引眼球,關鍵是還不違法!

猜測想打贏官司是假,借打官司的幌子高級黑是真,現在的公關真是越來越有深度了!

最後,受獵豹「粉絲」 @張納迪 半夜不斷發帖的敬業精神感動,解釋一下猜測「獵豹想打贏

官司是假,借打官司的幌子高級黑是真」的理由吧:

引用 @EddieBao 在如何看待中國公司獵豹移動赴美訴APUS侵權一案中,美國聯邦法院對中國公司的管轄權問題? - 移動互聯網 的解釋:

.... personal jurisdiction 複雜起來其實是極其複雜的。看了下新聞,跟長臂管轄沒什麼關係,管轄權的糾紛點其實是在這種specific jurisdiction的案子里究竟被告對於美國來說有沒有所謂"minimum contact」,這是憲法賦予法院管轄案子的底線。具體的訴訟法我就不講了,很複雜。這個」最小接觸說「是從著名的international shoe案中總結出來的,但是至今依然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其實最像這個案子的判例是Asahi Metal Industry Co. v. Superior Court of California, 最高法的九個法官就「stream of commerce"究竟能否認為是「minimum contact"的一個標準做出了5:4的判決,(一派認為 minimum contacts must come about by an action of the D purposefully directed towards

the forum state. Placement of product in 『stream of commerce』 is not enough. Awareness that product might be 『swept』 into forum state is not enough.一派認為 「injecting goods into a stream of commerce suffices to support jurisdiction under the minimum contacts

test.)用人話來說就是一派認為單純的把產品流入美國,不能認為被告對美國有最小的接觸,還需要一些別的東西來證明我想把東西打入美國市場。因為現在經濟全球化影響下,一些產品很容易的出現在非目標市場國家,所以如果僅僅因為產品進入到了美國就認為美國有管轄權顯然是不太合理的。而另一派認為,只要產品流入了美國,就能證明美國有管轄權。一般來說,5:4的案子都很有爭論的空間,在Asahi之後,美國最高法院也沒有就此案件產生其他有指導意義的判決(有意思的是,Asahi最後的解決方式是法官們通過迴避了stream of goods這個問題,而經由8:1的判決用「被告受美國法院管轄不合理」這個理由來把原告的訴求給打了回去)。

所以從Asahi中,我們也許能看到聯邦法院很有可能會考慮「合理性"(reasonableness)來判定是否聯邦法院對被告有管轄權。

個人判斷,APUS肯定不像獵豹說的那樣是「法盲」。這個案子中美國法院的管轄權到底佔不佔得住腳,最後無論由美國法院審理還是中國法院審理,即使獵豹是一家「很乾凈」的公司,最終的判決結果也絕不可能像獵豹所申稱的「十大罪狀」全部勝訴,何況從現在媒體爆出的各種大反轉看出,獵豹自己也不幹凈,不排除被APUS反訴的情況出現。法律大戰要打幾年,最後會鹿死誰手,這當中是否還會出現什麼變數,現在誰也不清楚。除非獵豹是法盲,否則不會對短期內打贏官司報那麼大的信心,你說呢?

至於「獵豹借打官司的幌子高級黑APUS」,看看獵豹發的公關新聞稿就知道了,這個還需要解釋嗎?

引用國際法博客Kelly/Warner在 Defamation 一文里總結的那樣,時間將告訴我們,獵豹的做法到底是一個絕妙的(打擊競爭對手的)手段,還是一步臭棋。


很簡單啊,美帝那邊違法的成本高,敢侵權,法庭上見。

在天朝就不一樣了,天朝有法律嗎?管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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