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理論有哪些優勢及不足?


一、社會契約論最大的優勢在於它非常及時地提供了一種理想化的政治模型,並在最恰當的歷史進程之中滿足了革命的理論訴求,在全球實現了其主張。

那是一個政治哲學的黃金時期,隨著印刷術的普及以及大眾文化的啟蒙,公共知識分子誕生了。他們開始用自己的能量塑造輿論與意見,廣泛地影響政治。每位君主、貧民、百姓、知識分子都在茶餘飯後以討論正義、平等為榮,作曲家為博愛撰寫交響樂,藝術家為自由創造油畫。

它的影響是如此之大,以至於後世至今再也沒有一種理論能像社會契約論一樣,其中的人民主權、自然權利等概念幾乎被所有人類現存的政體視作正當性來源,寫入各國的憲法、教科書,成為每個公民的必備常識。比較起二十世紀政治哲學的兩種高峰:羅爾斯的無知之幕與諾齊克的最小政府等學說,它們的待遇則是在現實生活中被大眾視為學者們的文字遊戲,而沒有像社會契約論那樣走出書齋,真正嚴肅地改變了歷史走向

一言以蔽之,社會契約論的偉大在於它作為一種政治理論不僅實現了格物,更是已經深刻地完成了平天下。後世每一位知識分子在閱讀這些來自十八、十九世紀的文字的時候,都會難以按捺地萌生一種精神家園的歸屬感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s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e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

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

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

但是,此處我要潑冷水了,因為社會契約論的不足也是非常明顯的。主要可以分為兩點,請見下文二、三部分的內容。

二、社會契約論並不是一個封閉的概念,而是一個家族相似的概念

換言之,成為社會契約論的支持者並不存在一個充分必要條件,相反,因為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對社會契約論的理解,這導致了你可以用所謂社會契約論的支持者來囊括那個時代的革命黨、保皇黨、性惡論者、性善論者等一系列在一些核心觀點上完全互相衝突的人。

社會契約論的概念並不封閉,如果做一個最籠統的概括,這種理論指的是對任何嘗試用「同意」來構建政治權威的學說的集合。對社會契約論下一個嚴格定義是極其困難的,我們只能用一些描述性的文字去總結其中部分人的共同主張:人類放棄了在自然狀態下的全部權利或部分權利,把它們交給一個人或一個集體,形成了主權。這個主權來自每個人的同意,整個過程被稱之為締結契約

但是,這些理論內部的衝突是顯而易見的。

自然狀態上,霍布斯認為因為人性本惡,所以人類在自然狀態下會陷入全面戰爭,只有君主才能帶來和平;盧梭卻截然相反地認為人性本善,自然狀態是美好的,隨著私有制的出現人們才開始陷入到殺戮當中,因而需要社會契約來保證自由。

政體上,霍布斯主張君主制是最好的制度,主權應該集中於一人,而且人們沒有權利推翻君主;而盧梭幾乎又一次站在了霍布斯的對立面,他認為人民推翻暴君是完全正當的。

自然權利上,洛克認為自然權利並非完全讓渡給了主權者,人們依舊保留了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盧梭則主張權利的全部轉讓。

分權原則上,洛克和孟德斯鳩都認為要防止權力的濫用,必須對權力進行分離,以權力來制衡權力;而盧梭則認為主權是一個有生命的有機體,拒絕任何形式的分割。

三、社會契約論的大部分理論根基都已經在社會科學的領域中被淘汰了。這種淘汰與批判幾乎在同時代就已經發生了。

同時代的哲學家休謨在其著作《論原始契約》中認為,締結契約的行為產生於國家形成之後,契約的合法性來自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因此,試圖通過所謂前於國家的締結契約行為來反推導出國家的形成就犯了一個回溯式論證循環(back to front)的錯誤。

後世的社會學家和歷史學家發現真實的公共權力的形成並非來自人民的契約,而是暴力征服與強權。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歷史中曾發生過這樣一個社會契約。梅因的《古代法》揭示了社會契約論的歷史欠缺。

實證主義和功利主義出現之後,大量社會契約論的研究方法被完全擱置了。邊沁嘲笑了自然權利的天真;馬克思認為權利並非每個人生而有之,而是特定的社會生活條件下的產物;法學上,分析實證主義思潮的興起也代替了社會契約論的核心觀點——自然法;最終,啟蒙運動所引領的無神論主張將天賦人權的一個可能來源——上帝消滅在了教堂里,社會契約論學說以自身否定了自身


契約論傳統作為西方近代政治思想最重要的流派之一吸引了大量的傑出思想家,所以不同契約論理論的內容和內在論證無疑是精妙和千變萬化的,要籠而統之的說優缺點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我僅就我自己所知扯幾點。

優點:1、理論上是能夠自圓其說,能夠在直觀上說服他人。當然這也是所有成功流傳的理論共通的優點。

2、契約論激發了一種全新的看待社會和政治的視角,而且至今還保留了生命力。舉個例子,儘管契約論在20世紀已經不時髦了,但是羅爾斯的正義論毫無疑問極大的受惠於契約論的資源,可見契約論理論至今還是值得不斷鑽研的。

3、契約論在實踐上有很強的操作性。這一點據我所知並不是評價一個政治哲學理論的常見標準,但契約論能夠成為大多數現代國家及其憲法的合法性來源,並且為這些國家的發展提供智力資源,這一點還是很重要的。

缺點:1、契約論是以個人主義為前提的,因此大多數針對個人主義的批評同樣也作用於契約論。

2、契約論在傳統上有很多很難說清的問題,比如:為什麼要遵守社會契約?或者說在對自身極其不利的情況下為什麼不能機會主義的違反社會契約?這個問題的麻煩之處在於,不像普通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通過超然的法律來確認,社會契約是自我得證、自我維持的。又比如:社會上每個實實在在的個人都從來沒有參與社會契約的制定,也沒有實際簽署過什麼文件,為什麼要受社會契約的約束?就我個人觀點,默示的承認是一個很勉強的解釋。事實上,休謨和約翰奧斯丁差不多已經把傳統契約論批判的差不多了。

3、契約論難以幫助我們對現實中的規範加以評價,因為契約論更加側重於形式。功利主義有明顯的判斷標準,但要用契約論來判斷一項具體的規範是否是一條好的規範卻有很大的局限性。


題主語焉不詳的「社會契約論理論」大概想說的是整個社會契約傳統,包括兩條路線(不是戀愛遊戲):霍布斯線的 Contractarianism 和康德線的 Contractualism(不譯是因為不太了解國內學界的譯法,評論里 @波罩店小陳 指出或許可以譯作契約主義和契約至上主義,供各位參考)。

社會契約傳統出現之前,對政治權力來源的認識基本就是神的旨意啊,大自然啊,肌肉啊之類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社會契約可以說是顛覆性的。

不是很能同意樓上 @姜源 的說法:「契約論在20世紀已經不時髦了,但是羅爾斯的正義論毫無疑問極大的受惠於契約論的資源,可見契約論理論至今還是值得不斷鑽研的。」

「受惠於契約論的資源」給人的感覺更像是羅爾斯受到了社會契約傳統的啟發而弄了一種新理論出來一樣。不是這樣的,羅爾斯的正義論就是社會契約傳統的一部分。就像羅爾斯自己在《正義論》的序言裡面說的那樣,「我一直試圖做的就是要進一步概括以洛克、盧梭和康德為代表的的傳統社會契約理論,使之上升到一種更高的抽象水平。」(「What I have attempted to do is to generalize and carry to a higher order of abstraction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the social contract as represented by Locke, Rousseau, and Kant.」)

另外,契約論在20世紀已經不時髦了這種事……一個世紀畢竟還是一百年,一百年還是可以發生很多事。20世紀也不是到羅爾斯就為止了。

從羅爾斯開始說說吧。

羅爾斯的理論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對馬克思的回應。(希望大家不要談馬克思色變,馬克思的哲學和馬克思主義哲學畢竟還是區別很大。)馬克思對社會契約傳統有很嚴肅的批評,簡單舉一個例子——「意識形態」。也就是說,社會契約理論會不會因為意識形態的影響而存在歧視或偏見?比如,假若社會契約是資本家制定的,那麼這份契約對工人來說也許就不合理,因為資本家可能通過社會契約來剝削工人。

羅爾斯則在《正義論》裡面引進了一系列精巧的玩意兒,比如著名的「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在無知之幕後面,參加訂立契約的各方不知道自己的出身、階級和社會地位、財富、天賦、智力、體力等等,甚至不知道什麼是善,甚至不知道自己會不會嫉妒啊之類的心理傾向。也就是說,羅爾斯想要避免馬克思提出的意識形態的問題。

再舉一些例子。在馬克思那裡,經濟是極其重要的。社會契約傳統更像是政治決定了經濟,而不是經濟決定了政治。那麼,社會契約傳統是否至少忽視了經濟對政治的巨大影響(即使不說決定的話)?在《正義論》中我們可以看到,羅爾斯在試圖用正義去解決利益的分配、利益的衝突這種問題。

對於馬克思來說,社會不僅僅是人的集合。在霍布斯等哲學家的社會契約中,我們只看到了人(Individual)和國家(Sate),而沒有看到社會(Society)。馬克思的上層建築因而對社會契約傳統提出了很大的挑戰。在《正義論》里,羅爾斯提出了「社會的基本結構」(Basic Structure of Society),某種程度上這是對馬克思的回應。

另外馬克思還有很多批評是羅爾斯沒有特別回應的,比如人的異化等等。馬克思對後面將要提到的「能力方法」(Capabilities Approach)也有很大的影響。

後來又有不少對社會契約傳統的批評和補充,比如UCLA的卡羅爾·帕特曼(Carole Pateman)教授。在之前的社會契約傳統中,女性的地位一直十分尷尬。包括在羅爾斯那裡也是,「a rational man」怎麼怎麼樣,「each man」又怎麼怎麼樣,我們應該怎樣理解這些「man」?很多人的做法是,自動把這些「man」腦補成「person」。但是,這種做法可能是誤導。如果在社會契約里男女性真的是完全平等的「persons」,那怎麼解釋我們現在的社會是男權主導的呢?顯然社會契約不是故事的全部,帕特曼認為除此以外人們還簽訂了一個「性契約」(Sexual Contract)以確定男性對女性的統治。她認為,性契約是男性簽訂的,它規定了「私人領域」(Private Sphere)的事情;社會契約也是男性簽訂的,它規定了「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的事情。

又比如NU的查爾斯·米爾斯(Charles Mills)教授。帕特曼添加了性契約,米爾斯則添加了「種族契約」(Racial Contract)。簡單地說,通過種族契約,一些種族變成了次等人。和上面帕特曼的可以類比,就不多說了。

另外還有一些更為嚴肅的批評。例如,CUNY的維吉尼亞·霍爾德(Virginia Held)教授在《非契約社會:一種女性主義視角》(Non-contractual Society: A Feminist View)中寫道:

經過審視以後,契約性思維(Contractual Thinking)的假設與觀念似乎非常可疑。在描述現實時,它們可能極具誤導性。真實的社會更多的是戰爭、剝削、種族主義、男權而不是社會契約煉成的。形成經濟和政治現實的,更多的是經濟強勢者對經濟劣勢者的征服,而不是自由市場。而且,與其說我們身處思想的自由市場中,不如說是大眾傳媒的大喇叭蓋過了自由表達的微小聲音。(NS, p. 113)

社會契約傳統對人自私或「相互冷淡」(Mutually Disinterested)的假定、對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的接受等等也受到了詬病。

霍爾德對此的回應是,母親和孩子的關係也許可以推廣到一般人之間。對於母親和孩子來說,對方過得幸福那就是無比開心的事了。(如果人和人的關係都能像這樣,那該是多麼好的社會。)(請不要用聖母這種詞來討論哲學問題。)

最後再講一個,芝大的瑪莎·娜斯鮑姆(Martha Nussbaum)教授。娜斯鮑姆提出了一種「能力方法」(Capabilities Approach),更加強調人的尊嚴,強調人應該過上配得上這種尊嚴的生活。她認為,正義的社會必須將以下十種能力保護在「門檻」(Threshold)線上:

1. 生命。能夠活到正常長度生命的終點;不會早逝,或者活的生命長度短到根本不值得活。

2. 身體健康。能夠有包括生殖健康在內的良好健康狀況;能夠有良好的營養;能夠有充足的庇護之所。

3. 身體完整。能夠自由地從一個地方遷移到另一個地方;能夠被保護免遭暴力侵犯,包括性侵犯和家庭暴力;擁有滿足性需求和生育的機會。

4. 感知、想像力和思想。能夠感知、想像、思考和推理——以及能像一個受過良好教育(包括但不限於識字、基本的數學和科學訓練)的「真正的人」的一樣做這些事。能夠根據自己的決定將想像力和思想結合到經歷與製作宗教、文學、音樂等作品和活動。能夠以受表達自由(就政治和藝術演說而言)和宗教活動自由保證的方式運用自己的頭腦。能夠有愉快的經歷,能夠避免無益的痛苦。

5. 感情。能夠對自我以外的事物和人產生喜愛;能夠愛那些愛我們關心我們的人,能夠在他們不在時感到心痛;一般來說,能夠愛,能夠心痛,能夠感受渴望、感激以及合理的憤怒。不使恐懼或焦慮妨害一個人的情感發展。

6. 實踐理性。能夠形成一種「善」的觀念,能夠對一個人的人生計劃作出批判性的反思。

7. 聯繫。

A. 能夠與他人、向著他人生活,能夠辨識和表達對他人的關心,能夠參與各種形式的社會交往;能夠想像他人的境況。

B. 有自尊和不羞辱的社會基礎;能夠被當做有尊嚴的、與他人具有同等價值的人對待。這需要在種族、性別、性取向、民族、種姓、宗教和族源上沒有歧視。

8. 其他物種。能夠在與動物、植物和大自然世界的聯繫和對它們的關心中生活。

9. 玩耍。能夠笑,能夠玩,能夠享受消遣活動。

10. 對自身環境的掌控。

A. 政治意義上的。能夠有效參與管理自己生活的政治決策;有政治參與、保護言論和結社自由的權利。

B. 物質意義上的。能夠擁有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有與他人平等的財產權;有與他人平等的求職權;有免受無正當理由遭搜查和沒收的權利。在工作中,有能力像一個人一樣工作,即使用實踐理性以及與同事建立互相承認的、有意義的關係。(Frontiers of Justice: Disability, Nationality, Species Membership, pp. 76-78, 一些原文中放在括弧里的註解在這裡沒有翻譯)

當然,她也認為,這十條不是絕對的,可以增補刪改,而且不同國家可能也會有不同的情況。

順便提一句,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瑪蒂亞·森(Amartya Sen)在能力方法上的研究對後來的「人類發展指數」(Human Development Index, HDI)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國家的起源問題,由於它直接涉及國家的本質……一切剝削階級的思想家,都根據本階級的利益和當時的歷史條件,提出了種種非科學的解釋,有意無意的歪曲國家的起源問題……

契約論作為剝削階級的國家起源理論,存在很大局限!制定契約純粹是剝削階級思想家臆測出來的,是沒有事實根據的!他們沒有像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那樣,深入的分析了的社群發展過程和經濟聯繫。我們就其中有代表性的幾個論點,扼要的進行批判……

——王惠岩版《政治學原理》


高工資,到底和什麼有關?丨科普:諾貝爾經濟學獎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

簡七理財

理財更簡單,人生更自由

科普迪頓和去年的諾獎時,就答應大家會聊聊今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

嗯,今天來填上周的坑啦。

01. 處處用得上

要想生活過得好,我們都得懂「契約」

今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由哈特和霍姆斯特羅姆(請讓我尊稱他為「老霍」)一起分享。他們的得獎理由,為了表彰他們對「契約理論」做出的貢獻。

你很可能會奇怪,「契約理論」和我有啥關係?

點贊,這是一個好問題!

上周就有不少小夥伴留言問,這些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理論,到底有沒有被用起來啊?

那我們從「契約」說起。仔細想想,我們現在時時刻刻都生活在契約中:

沒有契約,大家只敢相信熟人(當然,也可能殺熟);有了契約,陌生人之間也能建立起信任基礎。

說大一點,現代文明正是靠著「契約精神」一步步發展起來的

16世紀的荷蘭創造了公司、股票這些現代商業制度,並掌握當時世界商業的霸權,就是因為它最具有「契約精神」(說白了就是「誠信」)。

而西方的「契約精神」不光在商業世界通行,甚至還上升到政治高度,比如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揭示了公民與政府之間的隱性契約關係。

說小一點,我們在淘寶上剁個手,都會用到契約呢!

對了,還有婚姻制度。記得有一個朋友說過,婚姻制度主要保障的可不是愛情,是大家的財富。想起最近各種明星轟轟烈烈的離婚案,要是他們也有「契約精神」,有個婚前協議這樣的契約,還是蠻重要的。

所以,最近30年,契約理論這個經濟學分支發展超快,就是因為「有用」。大家就是想研究如何定好契約,如何實現各方利益平衡,減少契約(比如常見的「合同」)中的各種欺詐和陷阱,如何提高社會的運行效率……

02. 兩位大師竟然「打架」

他們到底在研究什麼?

這麼接地氣的理論能得獎,我是不驚訝的。但我吃驚的是,兩位得獎者的理論,居然是完全衝突的!

來看看兩個人分別屬於什麼學派:

  • 霍姆斯特羅姆 —— 完全契約理論

  • 哈特 —— 不完全契約理論

你看,光聽名字上就知道很不一樣了。但具體怎麼不一樣呢?來來,繼續聽我講故事:

威尼斯商人安東尼手頭有點緊,就找猶太人夏洛克借了3000塊錢,期限3個月。夏洛克定了個奇怪的規定,這次借錢不要利息,但換不上就安東尼在心口附近割一磅肉給他。

安東尼一想,自己有一條貨船,還怕還不出?於是就簽了這份荒唐的合同。

沒想到3個月後貨船意外失事,安東尼真的還不出錢,夏洛克拿著合同去法院起訴,要求割一磅肉賠償。

這畫風是突變成恐怖片了嚒 ……

還好還好,危急關頭安東尼的朋友挺身而出,說你要割肉可以,但是合同中沒說要放血呀,假如割出血就是謀殺,殺人是要償命的啊!

夏洛克實在無法反駁,所以這份合同最終無法執行。

沒錯,這就是莎士比亞的經典故事《威尼斯商人》。

簡單來說,夏洛特需要思考的,是「完全契約理論」的問題:

人的所有行為和結果都是可以預計到的,在完全合同中,所有東西都要寫到合同里。

夏洛特得想盡各種條件,讓安東尼不還錢就割肉。

而安東尼的朋友則想得是「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問題:

人是有限理性的,無法窮盡也無法描述清楚未來的狀況。出現了合同無法描述的情況,我們就來規定誰有決定權。

於是,他就找到了合同未規定的一個破綻,掌握了主動權。

再比如,王寶強同學,也許可以去找哈特求助呢!

假如按照哈特的理論,決定權應該分配給對整體貢獻最大的一方才對啊!也就是說婚姻中誰對家庭收入貢獻越大,誰就應該完全擁有優先決定權,然後對另一方進行適當補償。

總之,有婚前協議的照協議分配,沒簽協議的那就按貢獻大小分配。看來寶寶去找哈特想想辦法,說不定能少點損失呢!

03. 接地氣的應用

咱們的工資怎麼發?

如此看來,其實兩位大師的研究側重不太一樣:

  • 哈特主要在研究,契約制定後,出了問題怎麼辦;

  • 而老霍,則在努力想怎麼樣在事前定個更好的契約。

* 監獄要不要承包給私人?

哈特的「不完全契約理論」,還有一些意想不到應用。

比如很多發達國家為了省錢,居然把監獄外包給私人公司,他們覺得這樣可以改善政府官僚作風,而且效率更高。

但哈特研究後發現,如果讓私人承包監獄,承包者會有兩個選擇:

一個是提高服務質量;另一個是削減開支(相對會犧牲服務質量)。私人機構為了獲得利潤最大化,往往會選擇後者。

美國政府看到這個研究後嚇壞了,決定調查一下是不是這個情況,結果發現私有監獄確實比公有監獄質量差很多。面對這個事實,美國政府只好下令逐步停止監獄私有化。

看起來哈特好像在理論上稍佔上風嘛,不過老霍的研究也並非一無是處很多用處呢。比如我們最關心的,老闆給我們發多少錢!

* 混日子的人,為什麼工資比你高?

有些人會感嘆,某某明明沒我努力,為什麼工資比我高?那HR可能業務能力要提高,得學學老霍的思路啦。

老霍就想設計一份「最優合同」,能夠包含所有可用的信息。簡單講就是把僱員的薪水和公司績效直接掛鉤,只有公司績效好你才能多拿錢——沒錯,這就是為什麼你的收入里會有一部分叫「績效工資」。

有了薪酬激勵機制,大家為了多拿薪水,自然就會努力工作了。

可問題又來了,首先努力這事兒很難被觀察,因為老闆總不見得天天盯著你吧?其次你的努力會被許多客觀因素干擾,明明自己已經很努力了,由於經營環境不好導致業績下滑,難道就白乾啦?

為了在努力和風險之間找平衡,老霍又提出了一個新方案:越是高風險行業,就越應該給足固定工資,作為風險補償;而在穩定的就業環境中,薪水應該更多和績效掛鉤——有錢拿才會刺激你多幹活嘛!

比如同樣的職位,在新興行業的收入,可能是在傳統行業的N倍,正是因為前者風險更高。

總結一下,「完全契約理論」用績效獎勵的方式激勵員工;但遇到複雜的情況,「不完全契約理論」用決定權分配的方式,讓老闆拍板固定工資,代替績效獎勵。

正當我擔心兩人會不會在頒獎的時候打起來,其實他倆在2010年就合作發表了一篇「不完全契約理論」的文章啦。

雖然這兩個理論假設看起來是對立的,但在實際應用中倒是可以相互補充呀!

看來這兩人是打不起來了……

04. 社會可以更美好

經濟學對我們有什麼價值?

最後,在八卦看似「打架」的經濟學研究時,我也有了一個隨想。

經濟學其實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純科學,反而更像是一種社會學

比起尋找絕對正確的答案,每個經濟學家其實都是一個社會問題的觀察者。他們用經濟模型重新定義了各種接地氣的問題,並希望通過研究,給我們的生活提供更好的決策。

學術完全不死板,反而很有趣呢誒。

P.S 你還想聽什麼經濟學?我等著繼續八卦呢!

參考資料

《Oliver Hart and Bengt Holmstrom Win Nobel in Economics for Work on Contracts》The New York Times

《契約理論》MBA智庫百科

《不完全契約理論》MBA智庫百科

《諾貝爾經濟學獎:你知道「契約」意味著什麼嗎,少年?》果殼網

《微觀經濟學獲2016諾貝爾獎:契約理論助力中國企業國際化》人民網

《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契約理論是什麼?》@經濟日報 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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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缺乏歷史觀。

他的偉大之處,在於提供了自然權和社會人權的模型,將人類社會的權利和自然權區分開來,【人向社會交付部份自然權】,為人類社會限制自然權提供了正當性,比如說法律限制自由的正當性。

他的缺點在於,他太過於雛形,除了【交付部分自然權】之外的描述,一片混亂,毫無邏輯,並不可信。而且沒有發展出用歷史的眼光,分析人在什麼社會狀態下,應該交付和限制哪些自然權,以及其中的原因和應該改變的原因。所以結果上,這個理論既沒有為保護必要的社會權利提供依據,又沒有為限制部分人過度的擴張自己的權利提供依據。結果就是,現代社會的人權之爭,經常變成邏輯辯論中的訴諸道德手法。所有人嘴巴裡面的侵犯人權,都是根據自己的立場利益,或者是為了陷對手於不義的抹黑,僅此而已。

所以,思考社會契約論的時候,請結合辨證法和實證主義的分析哲學。否則一個簡陋的雛形沒什麼好用的,拿它來喊口號,還不如去喊共產主義萬歲。


一種觀點,可能與題目關聯不大。

right 權力,正義 nature 自然。

rightnature 源自智者派自然與約定的區分。正義是約定的,表現為正義與自然的對立。

而到了霍布斯最初提出社會契約論,權力來自自然,人們生存在自然狀態中制定契約。因此正義、權力出自自然。之後洛克、盧梭更進一步發展,對權力的範圍做了不同限定,霍布斯的利維坦、洛克有限權力的政府,盧梭的集強制的權力和絕對的自由為一身的公意。都是基於自然權利,自然與正義的關係在此表現為相互關聯,而非衝突與對立。


說個不足吧。

契約需要強制力保障,然後強制力是通過私權力向公權力轉移形成的,但公權力的形成又是通過契約。

中間的問題不是這種方式好解釋的,看看李猛最新那本書吧。


我不是學哲學的 這個問題真的不好回答……

不過就個人而言,我只認可社會契約論中

權力讓渡以獲得新的權力 的部分…… 因為很符合現實

別的部分……有些我無法分辨,有些我不認同……

SO…… 還是匿名吧……


另外,我不認為 「社會契約論」的契約,是一種具實的契約,

而是一種 抽象的概念…… 是因為 人的自身特性 從而產生的一種 現象……


「人」論設定的問題,契約論的成員與現實社會的人取怎麼樣的判准,形成一個理論的合適人論基礎。社會契約論在這點上,仍有許多問題。

這方面一直沒有很好的處理,別說Rawls的契約論版本被一堆哲學家或基督宗教信仰者轟炸,即使是其他契約論者對於「人」問題提出的方案,都差異極大,並不總是盡人意,有些理論對「人」(成員)的資格門檻太低,則顯得理論毫無拘束力,有些理論的資格門檻太高,則顯得難以實踐。

像有答案提到的能力取向,這種途徑,也像是對Rawls或某些理論開小差,看起來好像另闢蹊蹺,提出某些輔助方案來彌和理論預設與現實間的落差,但還是很難很好地去說明理論中的「人」是什麼的問題。


說不足:違約者不會天然地受到懲罰。

或者說,天罰是一種妄想,是一種文學虛構。


「條約必守」只是一種過分理想化的想法,一旦考慮到暴力因素,暴力自身就是法律。


不邀強答一個!先說社會契約這個詞的詞義。社會是對某一時域特指人類群體給出的定義。契約是個體對個體或群體之間約定。

這裡的契約論,特指遵守約定。

社會契約論的優點是:所有人都遵守約定,分歧變少,信任度高,以達到人類和動物有所區別的目標。也就是人類所追求的文明。

社會契約論的缺點是:它並不是完備理論,還有待發展中完善,違反自然規則,不能和所有生物平權。

總結:今天來說,相較其他理論,契約社會要好於其他社會。


提出一套可應用的社會學說。

社會、個人以及集體三者之間的衝突始終存在。


正在看,感覺挺有意思的。


契約理論是現實世界的反應,更能合理解釋社會關係。我以前對社會感到很迷茫(特別是教育宣傳「人的價值在於奉獻」,「一個階統治另一個階級」什麼的,十分不解,差點得精神病,反正就是想不通)。後來讀了契約理論,才清醒的認識了世界。我是這樣理解的:人類首先是一群動物,最初始的時候,我們也是像動物一樣,弱肉強食的,我們當時叫叢林法則。後來大家發現這樣叢林下去,只會導致個體鬥爭不斷,最終群體毀滅。於是呢,大家就互相妥協與合作了,這個過程,定下了一些「規矩」,我們叫「協議」或「約定」之類的東西。這些「規矩」,「約定」多了,就要人維護與監督啊,於是進一步產生了政府與公務人員。社會組織就這樣產生了。各種關係也一清二楚了。簡單說來:契約原則是基於叢林原則產生的,契約比叢林更文明,它是人類社會的自然發展與必然。有人問了:我能不能違反契約?答:可以的,相當於你退出契約返回叢林,但是你的夥伴也會被迫退回叢林,再度走向紛爭與毀滅,你希望這樣么?又有人問了:當契約不被完整制訂的時候,發生問題怎麼辦?答:這個沒有辦法,這個相當於沒有契約,大家回到叢林了,強者說了算,所以我們希望盡最大可能的在事前完善契約。還有人問:契約發生在什麼地方?答:有合作的地方就有契約,契約反過來促進分工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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