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平衡搶救危重傷者和保護案發現場這對矛盾關係?有何原則和實用技巧?

搶救危重傷者和保護案發現場之間存在矛盾關係,搶救傷者很容易破壞案發現場,而傷者及有可能中途死亡,導致人也沒救活,現場也遭破壞。如何平衡好這對矛盾從而減少搶救過程中對現場的破壞?


如果你對救人沒有什麼了解,最好打120,然後靜待救護車。因為多數人都不太清楚傷者的情況,你無法保證,你錯誤的行為是否會導致傷勢加重並導致更嚴重的損傷(比如脊椎骨折,可能你抱了傷者之後,導致脊髓徹底損傷之類的,當然,本人也不太了解,只是打個比方)。

所以,你的決定應該很簡單,120+110+保護傷者和現場+等待。

當然,如果你有救人的能力,搶救生命,個人認為是首要的。


警察在保護現場的過程中, 若遇到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身受重傷生命垂危時, 都應立即採取措施搶救人命,這是原則問題。無論是被害人還是犯罪嫌疑人, 只要有一線救活的希望, 都應設法搶救, 因為未死的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對查明案情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具體的處置方法應視情而定, 一般來說迅速報告120急救,警察著三套一罩,腳套必須保證,在不破壞現場痕迹和物證的情況下選擇一定的路線(藉助現場勘查通行踏板進入),接近有回答能力的受傷人, 抓緊時間及時從受傷者的口中了解與案件有關的重要情況。急救人員到達後,警察要指揮救護人員按照一定路線進入現場進行救護, 並記錄救護過程, 以及救護中所接觸的有關物品; 在實施搶救時要詳細記錄受傷人躺卧的地點、姿勢和各種痕迹、物品分布的原始狀態, 並防止現場中其他的痕迹和物品遭受變動和破壞。


如果見到有垂死的人不去救,反而會考慮是否破壞現場之類的問題,這個人應該去接受「反社會型人格異常」的檢測。


通常的原則是——如果你不是醫生,你就別碰TA,打110和120!


沒什麼爭辯的,首先救人,除了人命高於一切這個倫理角度,一個活下來的受害人能給調查提供比現場更多的線索。至於現場,刑偵技術里有個手段叫做排查,就是應付這種混亂破壞的現場……


搶救傷者和保護現場都是必須的,救人優於保護現場,救人的同時需要最大限度滴保護現場。


看柯南你就知道,偵探去到現場的第一守則是:判斷受害者是否還有生還的機會,第二才是保護現場。

人命永遠是優先的。


順應本心,那時那刻我站在那裡,我就應該知道該怎麼做!那一瞬間,我們自己會做出選擇的,別覺得我在玩文字遊戲。我是很認真在回答


美劇the listener裡面有一集就是因為身為急救人員的男主角因為搶救傷者而破壞了案發現場 被警察指責 相信現實中也有這樣的案例。雖然大多數人都承認應該先救人,但是我想這種事情在現實中是無法避免的。


這個問題其實還是一個倫理學上的難題,它的另外一個思路是,破案能夠為死者伸張正義,但破壞案發現場就無法破案了。

所以該問題極限化一下,可以這樣表述:

眾所周知,案發現場需要嚴加保護,但如果在案發現場發現傷者尚有生命體征,但傷勢非常嚴重,現場救護醫生的判斷是,就算立即送醫搶救也基本會死亡,生存概率是萬分之一,並且這樣子勢必會破壞案發現場,使得破案可能性降低到萬分之一。但如果不送醫搶救,則破案可能性為100%。

此時傷者意識已經模糊,無法做出清晰判斷,請問,在這種情況下,

1,如果你是路過者,你認為應該是救,還是不救;

4,如果你是和傷重者感情很深的直系親屬,你認為是救,還是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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