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空印案之後,中央戶部是如何和地方府縣對賬的?是乖乖的恢復正常來回跑腿,還是修正了工作方法?
如果要修正,還怎麼會如此嚴厲的處理「空印案」,事實上在後面編纂的《大明律》里,就有一款「空紙用印」的罪名,這個罪名在嘉靖年間還被重申了一遍。而據明末大學士朱國禎所言,空印之事「迄今永革」,雖然只是他的個人議論,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明廷並未有修正的意思。
...及空紙用印者皆絞;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衙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餘衙門者,杖一百、徒三年;未施行者,各減一等;若有規避事重者,從重論。——《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四 刑律 詐偽 詐為制書
時有詐為察院文書畫押者,事發...詔三法司會議。於是...因事按律議列四款以覆,謂...及空紙用印者,亦當以其餘衙門罪之,此當申議者三...悉從之,著為令。——《明世宗實錄》卷二百七十三 嘉靖二十二年四月 戊戌
朱史氏曰:...糧稅空印,雖行之已久,然高皇深惡舊習,事無小大,必經斷方與施行。今未嘗奉旨,一發勢在必誅。於是每歲用御史查刷,其法至精至密。而空印事,亦迄今永革。當日上下相沿之習,非此一怒,必不能撤而去也。——《涌幢小品》卷之五我這裡關於「空印案」再多說一下,今天關於「空印案」的描述,追溯其引用源頭,大多出自方孝孺的《葉伯巨、鄭士利傳》,包括明代中後期的文獻以及清修《明史》的記載也多如此。但不論是方孝孺的記述還是其引用的鄭士利的上書都是反對懲治空印者的理論,即使不考慮兩人的親屬問題(方孝孺的父親以及鄭士利的哥哥都受到了「空印案」的牽連),只看反對派的論述也容易干擾事件的還原。比如方孝孺記述「空印者無它罪,可恕」,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後來者的第一印象。
洪武九年,天下考校錢穀冊書,空印事起。凡主印吏及署字有名者,皆逮系御史獄,獄凡數百人...天子方怒空印事,以為欺罔...丞相大夫皆知空印者無它罪,可恕,莫敢諌。士利獨嘆曰:上不知,以為空印大罪。誠得人言之,上聖明,寧有不悟?...士利乃為書數千言,言數事,而於空印事最詳。其意以為:誠欲深罪空印者,恐奸吏得挾空印紙為文移,以虐民耳。臣以為,文移必完印乃可。今考校策書,合兩縫印,非一印一紙之比。縱得之,亦不足用,況不可得乎?且錢穀之數,府必合於省,省必合於戶部,其數誠不可懸斷預決,必至戶部,而後定省府。逺者去戶部六七千里,近者三四千里,待冊書既成,而後用印,則往來之難,非期年不可。至故必先用印而後書,此權宜之務,所從來逺矣,何足深罪。且國家諸法,必明示之天下而後罪犯法者,以其知其不可而故犯之也。自立國以至於今,未嘗有空印之律,有司、丞相不知其罪,今一旦捕而誅之,則何以使受誅者甘心而無詞乎?——《遜志齋集》卷二十一 葉伯巨、鄭士利傳
所以除去方氏的記錄,我又參考了另一個親歷者劉辰寫的《國初事迹》,先簡單還原一下事件經過:洪武九年(關於「空印案」的時間雖有不同記述,但爭議不大),在考校全國錢糧的文簿冊書時,朱元璋發現居然有空印紙(即空紙上蓋印,參考下籤了名的空白支票)的存在,而按照規定文簿冊書必須經過填寫、檢驗後才能蓋印。各個衙門的送檢者,則在文簿冊書被查出有差錯後,直接用空印紙填寫改正。這引起了朱元璋的震怒,命令將數百名主印、署名的官吏逮捕。
各布政司用使空印紙。於各部查得或錢糧、軍需、段疋有差錯,改正卻將空印紙填寫,咨呈補卷。事發,太祖怒曰:「如此作弊瞞我,此蓋部官容得,所以布政司敢將空印填寫。尚書與布政司官盡誅之。」議用半印勘合、行移、關防。——《國初事迹》
而鄭士利的上書則做了四點申訴:第一,冊書用的是騎縫印,並非一印一紙,所以不會造成偽造文書的事;第二,錢糧冊書審核要求很高,必須要到戶部才能最後確定,這樣往返費時費力;第三,使用空印紙是慣例,所謂「從來遠矣」;第四,國家沒有相關立法,無法可依,不能不教而誅。這其中後兩點對朱元璋基本不成立,明初立法本來就在探索中,「空紙用印」後來也入了《大明律》,而洪武帝本身就多次發表對「胡元制治」的諸多不滿,對所謂的慣例也不怎麼感冒。所以,「空印案」的重點就在前兩點,騎縫印問題與審核問題。
胡元之治天下,風移俗變,九十三年矣,無志之徒,竊效而為之,雖朕竭語言,盡心力,終歲不能化矣。嗚呼艱哉!——《御制大誥》 第三條 胡元制治
關於騎縫印問題,從鄭士利的敘述來看,似乎把錢糧冊書的騎縫印當半印勘合來用,顯然這與朱元璋的認識並不同,明廷後來使用半印勘合也未涉及此類上行文書。半印勘合用的騎縫印是為了驗對,這與普通用印並不一致,「空紙用印」完全繞開了檢驗與制約的官印設置作用,即使不會造成偽造文書的後果也是大忌。
明代契書上的騎縫印 而錢糧冊書的審核問題就有點複雜了,由於相關記述語焉不詳,很難明確冊書種類以及產生錯漏的原因。比如《劍橋中國明代史》採用《明代名人傳》的說法,認為是輸送中的損耗造成錯漏,以致必須到南京才能最後確定,但這個推測很難說得通。首先很多省份並沒有起運南京的任務;其次如果是四柱奏銷冊,沒道理不包括耗米數;最後運送時間與考校時間並非一致,尤其是各地輸送時間肯定不一致。
地方官員一直用的是一種方便的老辦法,使用蓋有鈐印的空白的申報表冊來上報運送給南京的歲入;在南京則在扣除了運送途中的折耗之後登錄實際總數。這樣就會消除財政申報中不符合實際的差額,因為地方官員不能預先知道運送的損失究竟會有多大。——《劍橋中國明代史》
關鍵在於鄭士利上書中說的「必至戶部,而後定省府」到底合不合理,我個人的看法是並不合理。各地行省(布政司)錢糧賬冊按理是一年一報,且一般是年終造冊,次年上報,沒道理還有不確定項。所以我個人的看法是這就是普通的審核錯誤,類似於黃冊審核出錯誤時也要駁回重造。而且如果默認空印,那朱元璋設計的省、府、縣的進京考校豈不是多此一舉?
洪武間,凡天下衙門收用錢糧,一年一報。務將當年已支、見在及天下放支該用數目,開報戶部稽考。——萬曆《明會典》卷之三十 庫藏一 在外諸司庫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所在有司倉廩儲積糧斛,除存留彼處衛所三年官軍俸糧外,務要會計周歲關支數目。分豁見在若干、不敷若干、餘剩若干,每歲開報合於上司,轉達戶部定奪施行。仍將次年實在糧米,及該收該用之數,一體分豁舊管、新收、開除、實在,開報。——萬曆《明會典》卷之二十四 會計一景泰六年,令廣東布政司,並所屬府、州、縣實徵並歲用總冊,照舊年終造報。其歲支錢糧,年終倉庫錢帛,及戶口總冊,俱限次年八月終到部。——萬曆《明會典》卷之二十四 會計一當然從後面的實際運行來看,是否來回跑腿完全取決於查的嚴不嚴與自身做賬水平高低。由於明代下行文書基本都是半印勘合,理論上錢糧賬冊上的大部分款項都可考,所以如果查的嚴,而地方冊書本身又有問題,來回跑腿是很正常的。但實際上明朝中後期很多文冊考核就比較水了,突出代表就是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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