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個老師的角度和法律角度來看罰站屬於體罰嗎?

如題。我們車間的實訓老師罰站了學生而且站立一上午不許進教室上廁所不能碰機床。我去學生處去詢問老師卻說罰站不屬於體罰…在車間本領是站在幹活的罰站不屬於體罰。我想問一下從老師的角度看。從法律角度看罰站屬於體罰嗎?而這個解釋合理嗎?


1. 首先是不是體罰跟法律沒關係,法律不區分你是不是體罰,也沒有體罰這個概念。但是如果體罰不當,對學生造成傷害的,學生可以根據法律來要求老師賠償。

2. 學校有權利制定自己的行政規則,包括懲罰措施。一些合適的懲罰措施包括,可以扣成績,開除等等。但是學校沒有權利實施體罰。所謂體罰,是學校以「罰」為目的,讓學生做一個特定的行為,或者禁止學生做一個特定的行為。題目中,老師說「車間是站著操作的,所以讓同學罰站不算是體罰」。這個邏輯是有問題的,雖然車檢是站著操作,但是同學是可以有坐下的自由的,你剝奪了同學坐的自由——即禁止同學坐下,那就是體罰。作為學生來說,沒有義務遵守體罰。譬如,老師不許你上廁所,你當然可以不服從。

3. 另一類的行政處罰是不許剝奪學生的合同法上的權利。譬如說,學生來學校上課,交了學費,學校應當給學生上課。但是學校有一定的權利可以剝奪你這個基於合同的權利,但是這樣的剝奪必須有合理的理由。譬如,我的行為影響了其他同學正常上課。所以如果我作業沒做,老師可以扣我成績,但是老師不許我上課就不行,因為我不做作業沒有影響其他同學學習。

4. 體罰的存在不一定對學生不好,有時候學生選擇體罰是為了免於受行政上處罰。如果讓你選是站著上課還是平時成績扣5分,你怎麼選?所以作為學生來說,也不要一律抵制體罰,要巧妙利用體罰的存在和老師周旋。

5. 要求學生做一些特定行為來避免該學生影響其他學生會不可避免的對該同學造成一些不好的影響。譬如,老師叫這名一直講話的同學出去,肯定會被其他同學知道。但是老師有義務把這些負面影響降到最小。老師的責任應該是防止違規的同學破壞其他同學學習的環境,而不是當眾羞辱違規的同學。


1. 必須是懲罰,不為懲罰而實施的,不是體罰,如體育課時跑步熱身、定期段考等。

2. 必須訴諸身體,不訴諸身體的懲罰,不是體罰,如語言羞辱、罰款等。

3.必須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痛苦,不造這兩種痛苦的懲罰,不是體罰,較近於犯錯的宣告,如私下罰站兩分鐘。但「痛苦」之有無,應考量罰則本身的合理性、受罰者的身心狀況、施罰者的執行態度等,例如明知學生腳傷,卻罰他站兩分鐘,是體罰。

4. 未造成身體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體而行之者,是體罰,如強迫學生「當眾」罰站兩分鐘等。

5. 身體上的「痛苦」不以「痛楚」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適均是,如以強迫憋尿、強行瘙癢、強迫看色情片、強吻等處罰,都是體罰。

所以無論從什麼角度,罰站是體罰(以上條款來自百度百科)


罰站確實是體罰。

可適當的體罰,真的有那麼不合理嗎?

===補充下===

我反對體罰,但我反對的只是對身體和心理造成傷害的體罰(包括當時造成傷害和長期持續造成傷害)。換句話說,適當的以「吸取教訓」為目標且不會造成傷害的體罰,我認為並無大礙。

這其中,就包括「罰站」。

懲罰在教育過程中的作用,應該是「威懾」,甚至於,懲罰本身應當是教育的一部分。

懲罰可以教會你一件事:犯錯誤之後,是應當要受到懲罰(付出代價)的。也就是說,是在通過實際行動教育一個人,你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這個問題往大了問,應該是「監獄有存在的必要嗎?」

如果學生連續擾亂秩序(前提是秩序本身基本合理,即程序正義),或者是學生做出了傷害別人的事情,為什麼他不應該受到懲罰?如果隔靴搔癢的懲罰已經無足以改善這一情況,那麼適當的體罰(在不傷害學生的前提下)為什麼又是不合理的呢?

關鍵的問題,應該在於兩個判斷:

第一,程序是否正義?即,懲罰學生的理由是否充足?

第二,懲罰的程度是否合理?即,該懲罰是否會造成傷害?

比如,不允許學生上廁所,這件事我認為是不合理的。

但是一上午不能碰機床,我覺得非常合理。

罰站看似不合理,但是如果罰站之後能有恰當的溝通以達到懲罰的目的,那麼在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罰站幾分鐘到十幾分鐘不等,會是一種懲戒的方式。

我上書法課的時候,有一項「體罰」。

如果能保持握筆姿勢正確,那麼學生可以坐下來寫書法(毛筆大字)。

一節課上,第一次握筆姿勢不正確,比如胳膊肘沒懸空起來,貼到桌上了,那麼第一次的懲罰是在手上用毛筆劃一道,這是一種很輕的懲戒。(我不會劃在臉上,因為這會造成心理的傷害)

如果再犯,那麼就有體罰了:剩下的時間裡,你得站起來寫字,以保證手肘懸空。(站一個小時寫書法,是學生體力可以承受的範圍)

如果再犯,那麼下一次的體罰是:手肘懸空,並在肘部放置硯台蓋(不是很輕的哦)10分鐘,10分鐘內正常寫字,硯台蓋不能掉下來。(10分鐘是有難度的,但這種懲戒對寫書法是有好處的,即,懲罰本身是在提高能力)

懲罰的度是這樣把握的:

最後一次懲罰,如果能堅持3-5分鐘,然後手酸掉下來了,或者「求救」說手酸不行了,那麼我會撤銷這次懲罰,但「警告」學生,如果再犯,就得再放硯台蓋。

按說,這絕對是體罰。

但不僅效果很好,而且沒有異議。


讓站著可以解釋為使其可以更好地看清操作講解,不許碰機床可以解釋為怕出危險。

不許進教室沒看懂,是說老師在車間講課,不許學生回教室休息呢,還是老師在教室講課,不許學生進教室聽課呢?

不讓上廁所可以解釋為防止學生遺漏講課中的重要信息,防止以後的危險發生。可以等課間休息的時候再去。不過實在要上也別攔著他。

學生要是就坐著上課,就要去上廁所老師能怎麼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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