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破產時,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為什麼不能確定?

物權法206條第五項,為什麼債務人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時,債權確定,但是債權人破產時,則不能確定?

作為債權人,現在都破產了,那麼如果這個債權還沒有到期,那怎麼處理?在我看來,債權人破產,此時合同履行的基礎不存在了(一方當事人都要不存在了),所以此時的最高額抵押權當然應該確定的,可是為什麼此時不能確定?


債權人破產,並不等於合同履行的基礎不存在。在借貸合同關係中,債權人的合同義務是按照約定發放借款,款項貸出則義務履行完畢,接下來輪到債務人應當按約還本付息。所以,既然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剩下的是享有合同權利,縱使債權人破產,也有承接其權利義務的主體來享有這一權利,合同履行的基礎仍存在。

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確定,要麼是債務到期,要麼是存在法定或者約定情況。這些情況一般而言,都是債務人拒絕償還債務,或者償債能力受到嚴重影響(破產、停產、涉及重大經濟訴訟等)債務人不能或者不願意履行義務的情況。而債權人破產,顯然並不影響債務人的償債能力或意願,因此不屬於債權確定的情況。

在實務操作中,一般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時,能抵消的債務會行使抵銷權,不能抵消的,管理人會與債務人協商提前償還債務;若債務人不願或無法提前償還的,可以將該未到期債權轉讓變現,所得納入破產財產範圍進行分配;也可以等債權到期之後再進行二次分配,只要不損害破產企業債務人的利益,具體採取哪種方式,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破產債權的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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