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國家對散布謠言這種行為是怎樣處理的?

並且有哪些重要或有名的事例?


先談談美國怎樣處理散布謠言的(spreading rumors). 首先,美國沒有專門針對散布謠言的法律,只有誹謗法。美國非常重視保護個人的言論自由和名譽權,這就需要維持一個微妙的平衡。一個損害別人 名譽的書面言論叫做libel, 口頭的叫做slander。第二,美國政府不會因為誹謗而判刑,因為損害個人名譽只是民事責任(a civil wrong or a tort)。但是名譽受損失的一方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第三,什麼情況可以提起訴訟?既然要保護言論自由,就必須區分什麼言論是誹謗。人們有權說出自己過去的經歷而無需擔心被告,當必須以誠實地方式表達(people should be free to talk about their experiences in a truthful manner without fear of a lawsuit if they say something mean, but true about someone else.);同時,其他人也有權受法律保護不被虛假言論損害名譽(people have a right to not have false statements made that will damage their reputation.)

誹謗訴訟首先需要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注意不是受害者本人--做出評論(statement),因為叫受害者本人***不會造成名譽損失(造成"故意導致極度情感抑鬱"(IIED)的情況暫不考慮);並且發表它,這樣才有人知道,自己一個人內心裡罵人絕對沒人管你。這種評論還必須對那人造成傷害,因為傷害是民事訴訟的基礎。然後此評論還必須是虛假的,比如:惡意評論某女士是婊子,和其他男人亂搞,但是別人從來沒這樣做過,這樣她的名譽就收到了不應該的損失--為沒有做過的事情背了黑鍋。最後,所做出的評論是不能享受特權的,這個比較難理解。例如,在美國人證在法庭上作證,如果說了虛假並且有損人格的言論,他是免於誹謗訴訟的(儘管有被判作偽證perjury的風險)。總而言之,只要不故意對其他人說你知道或沒把握真實性,但是很可能有損第三方名譽的事情---某某人是妓女,偷公司的錢了,應該不會有任何麻煩。


我的感覺是,區別不在法律規定,區別在於公權力是否介入,介入深度是多少。

美國的《素食者誹謗法案》,對言論的限制比中國強多了,但區別在於,它是民事法律,必須要有人去提起訴訟。

歐美國家除非涉及公共安全,否則公權力是不會主動干預這些事情,他們覺得這是民間自我調節的範疇,調解不來就訴訟唄。

雙方根本區別可能是,一邊覺得公權力干預的成本太大,可能會製造權力怪獸;另一邊覺得民間訴訟成本太高,公權力出面一巴掌拍死最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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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更一點:

這個事情更擴展一點來看,可以推演到傳銷以及傳教等等。

在沒有特定的受害人、確切的證據指證傳播者的行為觸犯法律之前(且這些傳播的內容很大程度上是不可證偽的,有些也許可以證偽但需要很強的證據,普通人無法提供),西方基於言論自由的法理基礎,是不能要求傳播者停止的,這完全可以對應到西方法律中的「傳教自由」的範疇。

但是中國的執政思維不是這樣,對於這些沒有依據的斂財手段,中國人是認可政府公權力的介入的,因為當這些傳銷、傳教團體形成一個利益集團的時候,一個個具體的個人是很難對它進行公平抗衡的,這時候還要機械的堅持民事的對等原則實際上就是偏袒強者霸凌弱者,此時公權力就是代表大多數個體來對利益集團進行權力限制。(具體案例就是美國的《素食者誹謗法案》,可以看一部電影《食品公司》,介紹的非常詳盡)

基本上,西方很多社會是自下而上的權力架構,是基於民間各勢力之間的平衡而向上疊加成為國家,國家公權力對民間的利益平衡保持距離。而中國社會是自上而下的權力架構,公權力首先收走普通民眾的部分權力,同時這個公權力也要保證民眾在遭受到隱性利益剝奪的時候站出來主持公道。(具體案例,就是中國的幾次滅佛運動——PS:另外扯一句,宗教改革真的不代表世俗化,反而是很多改革越改越極端,美國的清教徒比歐洲天主教極端多了,中國的佛教改革之後,和尚的清規戒律反而多了一大堆,其實是通過把宗教請出世俗,或者說就是政教分離來達到限制宗教的目的)

(再ps一下,剛才刷知乎看到有個問題,國外的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等為啥不如中國發展快,其實原理和上面說的是一樣的,支付寶方便的前提是要你先交出自己的隱私,在此基礎上為你提供便捷的服務。反過來,如果一定要強調自己的隱私,那麼你得到的服務的便捷程度就會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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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好空,繼續更: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對於個人的行為,中國反而是公權力介入較少的,警察基本處於調解人的角色,反而是美國人,對於自己國家變成一個警察國家深惡痛絕,最經典案例:A和B吵架,A威脅用武力,B報警,然後警察過來直接擊斃了A。

形成這種反差的原因我也不太清楚,胡亂推測一下,可能是中國的執政者覺得語言能夠造成的社會傷害遠遠大於個人的違法行為,因為語言會引發群體效應,而個人的暴力事件更多時候僅僅是個案而已,切割處理就可以了。而西方往往強調言論是個人的自由,個人無論說什麼,哪怕再荒謬,也僅僅是個人的表達,在其形成具體傷害之前,不應該對其進行限制。而具體行為一旦做出,就是既有的危險事件,此時公權力應該介入。(當然,如果是用陰謀論來說的話,這种放任的言論自由就是為媒體控制輿論大開綠燈)


看了很多答案收益很多,但我那就不知道了,油管上面很多黑川普的,黑他各種跟俄羅斯黑他跟他女兒關係不正常,這算不算造謠?當他們的總統都說fake news時候他們是否應該反省他們所謂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個人的言論是自由沒錯的,但是媒體以導向性的言論去造謠那就不是造謠那麼簡單了,那些收到錯誤思想的人更加會被錯誤的信息引導,VOA中國的存在就是對新聞媒體價值的啪啪打臉。即便是總統他能做的也就是twitter回嗆,也沒見他去保護自己權益,何況人們認為他是公眾人物就應該接受各種評價,有點疑問難道這些是真的?或者美國的造謠收到言論保護自由?我知道你們美國競爭激烈,所以就造謠誹謗成型,何況你們黑的是一個國家而不是個人。請問各位大神,國際法中有沒有相應的對策?好像沒有吧。。。。


對於國內來說聽說過的應該就是桑蘭案吧

美國司法部門在十幾年前就已開始關注網上造謠案,且懲治力度和社會影響都頗大。起初主要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訴訟,比如1991年,美國一家在線服務機構在網上發布詆毀網民名譽的謠言,被告上法庭;1995年,又一家網路服務商因類似原因而被起訴。這兩起案件原告均獲勝訴。

近年來,美國司法部門對網上造謠的懲處有加重的趨勢。2006年,美國一女子因在網上被另一名女子稱為「騙子」、「行騙大師」且持續時間達十個月之久,於是起訴對方誹謗罪,獲賠1130萬美元。在這起案件中,儘管當事雙方都不是公眾人物,但卻創了此類案件的最高賠償紀錄。2011年的「桑蘭訴訟案」,15名因在網上發表評論的網民被列為「網路誹謗案」的被告,原因是他們在網路發帖「發表不實言論、咒罵、侮辱原告本人以及對支持桑蘭的人進行人身攻擊」,桑蘭在此次訴訟中索賠18億美元,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影響。

博客、微博、臉譜等新興社交工具是近年來美國網路謠言的主要溫床。這些新型社交工具的流行,一方面極大地促進了美國人對社會事務的參與,同時也無法避免地給網上造謠創造了更多的生存空間。美國對這方面的懲治也是相當嚴厲的。2010年,發生在美國馬里蘭州的普林斯案就是相當典型的案例。年僅15歲的少女普林斯因同學在其臉譜頁面上留下大量不實的污言穢語而自殺,肇事者被判處緩刑或社區勞動。全球最大的社交網站臉譜也注意到這個問題,開始大力推進實名制,以制止網路犯罪和在線霸凌。2011年,美國俄勒岡州一個網民發表數篇博客文章,造謠稱某企業高管在處理一起破產業務時行為不檢。該企業不久後對這個網民提出誹謗訴訟,要求賠償1000萬美元。最後地方法院裁定這個網民誹謗罪成立,賠償原告250萬美元。

從美國近年來的網路謠言相關判例來看,對記者等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的標準與普通民眾是不同的。美國司法部門一般情況下給予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發布尚未來得及核實的信息的豁免權,但網民沒有這樣的豁免權,其不實的網上言論常常被定性為造謠誹謗,受到法律制裁。在上述博客誹謗案中,美國地方法院裁定那位網民賠償原告250萬美元,依據就是認為該網民未受聘於正式的媒體機構,不適用新聞保護方面的法律,儘管該網民運營著數個與法律相關的博客網站,但並不算新聞媒體工作者,所以必須因其造謠行為受到嚴懲。由此可見,在美國,普通民眾不能真的把自己當做「記者」,必須對自己的網上言論負完全的責任。

美國近年來還加大了對網上匿名造謠行為的執法力度。博客和微博上採用匿名或化名發表評論的人比比皆是,相關調查數據表明,美國大部分的網上謠言來自於匿名評論。美國法律規定,對於損害他人的匿名或化名的網上言論,原告可以要求網站提供發布者的真實信息。在一個判例中,美國女網民波特在其谷歌的個人博客中匿名抨擊加拿大模特科恩,稱科恩「有精神病、是個放蕩的女人」。科恩向法院提出起訴,美國地方法院裁定谷歌公司公布這個匿名博客的真實姓名。可見,在網上匿名造謠並不能得到美國法律的保護。

以上摘選於搜狐網,侵刪


我國:不傳謠 不信謠 轉發不超五百條

美國:國家層面不清楚 應該有相應刑法措施

在侵權法中, 有Defamation這個Intentional Tort

按行為方式分為兩大類:Libel 文字誹謗,

Slander口頭誹謗 其中又有一類為Slander per se 即誹謗人:1.犯有道德方面的犯罪 2.有傳染病之類 3.職業水平捉急 4.婦女淫蕩

Libel 和 Slander per se不用證明Damage.

另外按照內容和受害人 可以分為:

1. public person,public concern. 行為人必須有Malice 惡意

2. public person,private concern. Malice or


被總統在推特上懟。


朝鮮人: 很難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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