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著勾勒一則拍案驚奇的「童話」,求答案
今天下午,我聽說一起案子,值得拍案驚奇。我且用第一人稱敘述之。
——我和老公是戰友。陰差陽錯,他離婚六年後,我帶著兒子和他組成家庭,生活幸福。但2009年5月我老公不幸遭遇車禍不在了。因為傷心,我帶著孩子回娘家了。11月,村裡開始拆遷。萬萬沒想到,我老公他二哥違反規定,把我和老公的房子寫到他名下,辦理了兌付手續,三層以下安置面積超過四百平方米。我要,他不給。訴諸法院,他用假手續說房子都是他蓋的。法院居然也採信了。
事實是,弟兄倆單門獨院生活,是我們出資讓老二翻建的房子。為此,法院判給我和兒子不到二百平方米安置面積。我不服一審,訴至中院。此時,老二態度發生變化,請求我撤訴,願意給我兒子二百平米安置面積。我也沒有繼續深究,答應了。結果是我撤訴後,法院調解了這場官司。
三年後,村裡安置房分房,我也毫不猶豫把安置面積轉了出去。
但是,我又遭遇了一起官司。
我老公前妻是1995年結婚四年後於1999年離婚,無子女無共同財產。拆遷後,他前妻卻拿出了一張字據,說是2002年我老公寫的,大意是兩個人共有200平方米房子,今後如遇拆遷,可以均分,或者都有處置一半面積的權利。於是,她就開始向老二要房子,但是老二不給。起訴也沒有結果。
我在一審時,律師讓我寫了個「聲明」,說是如果官司打贏了,需要從自己獲得的安置面積里給我老公前妻100平方米。當時我稀里糊塗簽了字,覺得按照律師的話做沒錯。律師費一萬元,賄賂三萬元,豈有律師不為我說話辦事的道理?
但是,今天看來,有可能我錯了。我不該有那個「聲明」。就是這個「聲明」引來了今天的官司,我老公的前妻找我來要這100平方米的房子了。
我怕嗎?我不怕,只是很鬧心,很噁心。
一來我撤訴了,我沒有打贏官司,我自然不可能按「聲明」所說給這個前妻一平米的房子;二來我兒子拿到了他二伯贈與的200平米房子,我沒有一平米的房子;三呢,我對房子沒有處置權,也沒有一平米房子讓我來處置,我怎麼來「履約」?
如果說這個「聲明」有意義,那也是專指律師而言。有了這個「聲明」,律師就可以對我老公的前妻有個交代,也可以名正言順再吃一筆錢。當然,一審律師絕對想不到我會撤訴,官司會以調解而告終。
然而,匪夷所思的是,這個前妻居然真的來了,就拿著這個「聲明」起訴我,要100平米的房子。道理何在呢?我百思不得其解。
要知道打這種官司是要花費很多錢財的,律師費、訴訟費都不是個小數目。這個前妻何以鐵了心要打官司呢?莫非律師在誘她上當?抑或法院里有人已經勝券在握?甚至是有了神來之筆的證據?
我不好做出判斷。我也只好以不變應萬變,你有千條計,我有老主意。我和老二打官司時,這個前妻一點忙沒幫,事實上也幫不上,我不需要她的任何證據,再說她的那個字據對我沒用。此其一。其二,我一審的律師讓我做出那樣的聲明已然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明明知道這個前妻幫不上忙,還要拉她進來,居心除了騙錢看不出別的。所以,我問心無愧;我也毫不懼怕。
誰敢顛倒黑白?誰敢信口雌黃?誰敢枉法斷案?我就跟誰過不去,來個魚死網破,絕不猶豫半分。
——驚在哪裡?奇在何處?該前妻怎會如此糊塗?你拿著一張空頭支票來打官司,能有勝算嗎?不會僅僅來要一個說法吧?這可是在製造童話的事情啊。
那個「聲明」,大約可以定性為一種「贈與」。從贈與的角度,贈與人是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簡單,一是贈與合同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二是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三是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從這三個條件看,贈與人的自由裁量權相當之大。
上看下看,左看右看,前看後看,這個前妻的官司很懸很懸。可是,這麼懸的官司,人家居然開門就打,是不是其中必有蹊蹺呢?列位,聰明的,你能告訴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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