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專業性常識問題(提示專業性較強)

1、在二審時出現了新的事實:法院如何處理呢?能直接改判嗎?法院應如何做?

一、二審直接改判,有失程序公正

在此情況下,若二審直接以查明的事實進行判決,顯然侵犯了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權。而且,同樣有失程序公正。

二、原告選擇的請求權基礎錯誤,法院應駁回起訴

所謂請求權基礎,簡單地說,就是與訴訟請求所對應的法律(法條)規定。對訴狀中的每一項訴訟請求,必須有對應的法條,在沒有法條對應的情形下,也要找到相應的法律原則。如果請求權基礎錯誤,又不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變更訴訟請求,對於原告來說,法院的判決結果只能有一個,那就是駁回其訴訟請求。

2、人民法院民間借貸的受案範圍

民間借貸案件包括個人之間、個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是這幾類主體之間因為財產關係而提起的民事訴訟,因此屬於人民法院的審理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範圍。

3、僅僅憑藉據來起訴可以嗎?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債權人僅憑藉據起訴的,並主張該借據系借貸雙方對往來款項結算後重新出具的,債權人應當對雙方往來的借貸金額、期限、利率、款項交付、本息償還等借貸合意、借貸、結算事實的發生承擔證明責任。債務人提出抗辯的,應當提供反駁證據證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6條亦明確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

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4、如何認定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款效力?

合同的成立不同於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注重事實判斷,關係到合同存在與否;合同生效注重法律評價,關係到合同能否取得法律認許的效力。合同成立體現當事人的意志,體現合同自由;合同生效體現國家的價值判斷, 體現對合同關係的干預。

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企業之間簽訂的借貸合同,何時作為生效的起點,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合同成立意味著合同訂立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並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由於合同生效的起始時間一般不能脫離合同成立的時間而獨立得到確定,一般地,合同成立的時間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

當然,當事人對於借貸合同生效的時間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遵從雙方的約定或法律法規的規定。

「非金融企業開展的下列借貸行為有效:

(1)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募集資金的;

(2)為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向特定的自然人進行的臨時性小額借款;(3)企業非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臨時向自然人提供的小額借款。」

總之,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非金融企業不具備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資格和條件,其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已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借貸合同無效。

5、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民間借貨調解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出借人僅憑藉據主張債權的,如何審查借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力?

在民間借貸中,借據是證明借貸合意及借貸關係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但並非唯一證據。對於數額巨大而債務人提出的合理異議的借款,僅憑藉條不足以證明借貸合意和借貸事實已經真實發生。應結合出具借據的背景情況、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的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係等因素,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綜合判斷借據是否已經足以證明雙方的借貸合意及借款已交付的事實。

7、在無借據的情況下,而債務人承認借貨事實卻抗辯債務已消滅時,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5條「在合同糾紛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我國《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由此可見,不同於金融性借款合同的諾成性,民間借貸屬於實踐性合同,只有在款項實際交付的情況下,借款合同才能生效。因此,民間借貸在發生糾紛時,貸款人慾主張自己的權利,除證明雙方的借款合意之外,尚需證明該款項已經實際交付的事實,這樣才能形成一個有效的借款債權。

針對出借人的舉證,借款人也會有相應的抗辯,對其抗辯主張借款人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比如,主張出借人提出的證據本身有問題,這時借款人應當提供針對出借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當然,借款人還可以提貸款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主張繼續提供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成立。如果借款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出借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對此,《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6條明確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8、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屆滿發生爭議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理論,主張者應當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 責任,否認者對被否認的事實不承擔舉證責任,而抗辯者則須對抗辯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這一理論淵源於羅馬法中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一個重要原則,即「提出主張的人有證明的義務,否定的人沒有證明的義務」。原告應當對其所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被告則應當對其抗辯所依據的事實進行舉證。

訴訟時效期間是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的完成,屬於民法上為義務人提供的一種抗辯權,應當由義務人就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和屆滿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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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專欄:法小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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