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間借貸中與擔保的相關法律常識
給大家總結一下在民間借貸中擔保相關的常識吧!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1、借條中約定不明的,保證責任如何承擔?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及保證期間未作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還款期限未作約定的,出借人可隨時要求返還借款,第一次歸還借款之日可認定為借款履行期屆滿日,保證期間自借款履行期屆滿日時起算。
2、保證方式的約定在理解上產生歧義,如何認定保證責任的性質?
保證責任方式有一般責任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兩種保證責任在性質上完全不同。
一般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務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人只有在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完全清償債權的情況下,才負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通常指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
當事人以何種方式承擔保證責任,應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理解上產生歧義,如果能夠通過相關證據確定當時約定的保證方式,就以約定為主;但是如果不能明晰約定的內容,按照法律規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3、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保證人如何承擔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4、出借人免除部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其他連帶保證人如何承擔責任?
出借人作為債權人有權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債權人免除某一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其他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並沒有增加。出借人如果免除部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則其他連帶保證人在出借人免除責任的範圍內也不承擔保證責任。其原來需要承擔的那部分保證責任沒有變化。
5、未約定還款期限,僅約定了利息支付期限,如何確定保證期間的起算點?
保證借款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及保證期間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六個月。如借貸雙方僅約定了利息支付期限,且借款人依約按期支付利息的,可以認定債務處於持續清償中,保證期間自借款人最後一次支付利息之日起計算。
6、出借人要求還款的寬限期一再延長的,如何確定保證期間的起算點?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其中寬限期屆滿不應理解為權利人給予義務人的第一次寬限期。實踐中,權利人往往會不斷延長寬限期或寬限期屆滿再給予寬限期,此時,保證期間應自權利人不再給予寬限期之日起算,這樣並未加重擔保人的負擔。
7、法定代表人個人簽名與公司印章均處於借條「擔保人」之後,且簽名與公司章程位置重合,可認定其簽名系履行職務行為。出借人主張法定代表人系以個人名義擔保的,又不能提供相應證據子以證明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8、保證期間屆滿時,債權人沒有及時行使權利,其能否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延長。保證責任不同於一般民事責任,實際上保證人是為了其他人(債務人)而承擔責任,在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之間所形成的三者關係中,保證人通常所承擔的是單務的、無償的法律責任,並不享有要求對方對待給付的請求權。因此,法律有必要設定保證期間加以限制,防止保證人無限期的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間屆滿時,債權人沒有及時行使權利,則其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實體權力歸於消滅,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公司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為股東提供擔保的,該擔保是否有效?
《公司法》第16條第2款「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規定屬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的擔保行為無效。擔保人是否召開股東會討論,系有限公司內部事務, 決定權在公司股東,出借人無權干涉,因此對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導致公司對外提供的擔保無效的,可以認定出借人對擔保無效無過錯。擔保人與借款人對出借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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