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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首次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已進入倒計時

編者按:2017年5月19日財政部等六部委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4號公布,下稱《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解決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誰來報」、「報誰的」、「怎樣收集」和「報什麼」四大核心問題,為貫徹落實《管理辦法》,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了《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細則》,本期華稅為您解讀。

自從2017年5月19日六部委發布《管理辦法》以來,中國政府正在積極按照既定的時間表推進金融賬戶涉稅信息全球交換:   ? 2017年7月1日 金融機構開始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   ? 2017年12月31日前 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賬戶加總餘額超過100萬美元)的盡職調查。   ? 2018年5月31日前 金融機構報送信息。   ? 2018年9月 國家稅務總局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第一次交換信息。   ? 2018年12月31日前 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按照上述時間表,2018年5月31日前金融機構需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目前距離這一時間節點僅剩4個月,《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細則》(銀髮[2017]278號,以下簡稱《調查細則》)的出台,就是為了解決《管理辦法》不盡明確之處,以提高《管理辦法》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調查細則》共7章43條,通過與《管理辦法》進行比較,需要關注以下幾點:

(一)實施主體

《管理辦法》的發布主體為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細則》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也即對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的監管主體增加一個——國家外匯管理局。

為何將外匯管理局納入進來,如果聯繫2017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國辦函〔2017〕84號)就很好理解了,該文件第二十一條,國務院提出要「建立打擊關稅違法犯罪活動合作機制」,「加強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與海關緝私部門的協作配合,合力打擊偷逃關稅違法犯罪活動」。

(二)實施對象

《調查細則》針對的是「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囯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管理辦法》中的金融機構則包括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後者的範圍雖遠遠大於前者,但是對廣大於個人和機構賬戶持有者而言,影響最大的無疑是銀行金融機構。同時,根據《調查細則》第四條規定,設立法人機構的銀行應以法人為單位、外國銀行分行以管理行為單位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工作,收集、記錄並按規定報送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

(三)相關定義

《調查細則》對《管理辦法中》諸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機構」、「非營利組織」、「依次判定」、「間接擁有」、「同一賬戶」、「證明材料」等具體的概念予以具體化描述,降低不確定性,提高可操作性。

(四)盡職調查流程

《調查細則》對銀行業存款類金融賬戶「個人賬戶盡職調查」、「機構賬戶盡職調查」的流程予以規範化,比如明確了賬戶持有人聲明文件填寫信息與其他信息存在明顯矛盾的情形:

個人賬戶:

(1)聲明信息與現有賬戶開立及反洗錢程序收集的身份信息不符的。

(2)聲明僅為中國稅收居民,但賬戶持有人提供的國籍為外國,或者證件類型、現居住地址、電話為國外以及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

(3)聲明為非居民,但賬戶持有人提供的國籍、證件類型、現居住地址等所屬國家(地區)與其聲明的稅收居民國(地區)不一致的。

(4)其他存在明顯矛盾情形的。

圖為: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圖為: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機構賬戶:

(1)聲明信息與現有賬戶開立及反洗錢程序收集的身份信息不符的。

(2)聲明僅為中國稅收居民,但機構註冊地址或實際經營地址、電話為國外以及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

(3)聲明為非居民,但賬戶持有人註冊地址或實際經營地址所屬國家(地區)與其聲明的稅收居民國(地區)不一致的。

(4)投資機構聲明不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但其稅收居民國(地區)不參與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

(5)其他存在明顯矛盾情形的。

(五)金融機構等法定義務和法律責任

由於金融機構是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調查的實施主體,為了確保涉稅信息收集的質量和政策的實施效果,國家通過為金融機構設定法定義務和懲罰措施等對其進行監督。

《調查細則》再次強調,銀行應按要求於每年5月31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非居民金融賬戶信息,同時規定,銀行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管理辦法》執行情況,報告內容應包含制度建設情況、業務流程、信息報送、問題建議等。

《管理辦法》規定對於賬戶持有人「嚴重違規」行為,有關金融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調查細則》明確羅列了「故意隱瞞、偽造稅收居民身份欺騙銀行開立賬戶」兩種嚴重違規情形,需要引起充分的重視。

另外,根據《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於2017年12月31日前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辦理註冊登記,並且於每年5月31日前按要求報送第三十五條所述信息。

因此,2017年12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官網正式上線「多邊稅務數據服務平台」,主要用於金融機構或者代理機構的註冊和信息的提交工作。根據規定,金融機構也可以委託代第三方開展盡職調查和信息報送,但相關責任仍由金融機構承擔。基金、信託等屬於投資機構的,可以分別由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作為第三方完成盡職調查相關工作。《調查細則》的頒布實施和「多邊稅務數據服務平台」的上線,標誌著我國參與全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的步伐又邁進了一大步,金融賬戶透明化時代徐徐開啟。

作者:劉天永,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稅務律師,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QQ和個人微信號均為:977962,添加可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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