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盤點:2017年全國十大非法集資犯罪案件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非法集資犯罪,並不是一個我國《刑法》正式規定的具體罪名,而是集資類金融犯罪的統稱,它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等。

本文將關注的重點放在案發率最高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案件的年度整理和總結上。筆者從案件典型性、涉案金額和社會影響等維度,盤點2017年案發、審理、審判的十大非法集資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件,對重點案件的行為方式、案件性質、判決處罰等進行梳理和點評。

2016年,公安機關針對非法集資共立案1萬餘起,平均案值達1365萬元,億元以上案件逾百起。而2017的該項官方數據並未公布,但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現實,2017年以非法集資犯罪為案由的裁判文書為5782份,與2016年的5747份基本持平,可以判斷近兩年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審判數量基本持平,遠超過2015年的2422份,相比2015年增長了138%。

2017年6月,刷爆朋友圈的非法集資案-上海中晉系列案開庭審理

性質:

虛擬理財名義,集資詐騙

方式:

利用虛假業務、關聯交易、虛增業績等手段騙取投資人信任,募集資金

案情:

2016年初,一場起於中晉系美女高管在網上炫富的照片,最終牽涉出龐大的中晉非法集資系列案。

2017年6月22日消息,轟動全國的「中晉系非法集資案」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法院將擇期宣判。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國太集團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中晉系」公司租賃高檔商務樓,僱傭大量業務員,通過網上宣傳、線下推廣等方式,利用虛假業務、關聯交易、虛增業績等手段騙取投資人信任,並以「中晉合伙人計劃」的名義變相承諾高額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眾大肆非法吸收資金,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達人民幣400餘億元,部分集資款被國太集團及其下屬公司消耗、揮霍,致使案發時未兌付本金達48億餘元。

公安部門調查發布了中晉資金的詳細用途:1、支付利息、業務員傭金;2、公司員工的工資、獎金;3、房租物業費用;4、為虛增業務收入,額外支付貿易補貼及獎勵;5、支付廣告費用;6、徐某個人揮霍近5億元,包括購買豪車1.48億餘元、豪宅3億餘元、遊艇1390萬、包機豪華旅遊2300萬餘元;7、購買香港上市公司股權2.5億餘元。

點評:

集資詐騙罪案件中,偵查機關有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舉證證明被告人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而資金用途就是比較有力的證據,比如明明沒有任何還款能力,依然許諾高息還款引誘投資、吸引資金後捲款潛逃,或者集資後揮霍,或用於違法犯罪領域,如賭博、販毒、購買槍支等等,都會被認定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從而構成集資詐騙罪。這也是為何集資詐騙罪的處罰要遠遠嚴重於非吸的原因。

2017年8月,廣西知名企業-睡寶床墊非法集資案一審宣判

性質:

民間借貸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方式:

向社會公眾以借款的方式吸收資金,用於投資地產、商鋪、發展生產及支付借貸款利息

案情:

睡寶是廣西20多年的知名企業。2009年至2014年8月期間,覃仕平作為睡寶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在明知睡寶公司不具有銀監局等相關機構批准從事金融業務許可的情況下,仍承諾2%-4%不等的月利,通過不同渠道,以公司或其個人的名義,大量向社會公眾以借款的方式吸收資金,並將所吸收的資金用於投資地產、商鋪、發展生產及支付借貸款利息等。

2012年7月,睡寶公司成立融資部,委任被告人譚泉旺為融資部總負責人代表睡寶公司對外開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動,共向270人非法吸收存款35766萬元,後睡寶公司對上述大部分人員以還本付息的方式返還共計17277.33997萬元,尚有18488.66003萬元未歸還。

處罰:

2017年8月11日法院作出判決:廣西睡寶床墊集團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覃仕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譚泉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點評:

在非法集資類案件中,如果認定相關單位、人員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相關證據已確實、充分的情況下,為了讓被告人獲得相對較輕處罰,實務中可以採用促使公訴方以單位犯罪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的辯護策略。因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之下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較高檔的量刑幅度相差不大,但涉案金額卻有所差別,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巨大」個人的犯罪數額起點是100萬,單位則是500萬。

2017年11月,網貸行業影響力案件-惠州e速貸案一審開庭審理

性質:

網路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方式:

自融、設立資金池、發虛假標的等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案情:

2017年11月9日,e速貸案一審開庭,據公訴機關指控,e速貸通過自融、設立資金池、發虛假標的等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嫌疑人鄭某郴從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間,利用該公司股東和董事身份,通過「e速貸」平台以發虛假標的非法形式,向投資人募集資金達2600多萬元,非法獲利數400多萬元。

2016年5月,根據媒體披露的此案起訴書顯示,e速貸案尚未收回的資金合計人民幣9.16億元,借款人尚未償還的資金合計人民幣9.52億元。

2016年5月31日惠州警方通報了前述案件進展。該公司除了非法吸存和放貸,基本沒有合法營利收入的業務,處於長期虧損狀態,公司主要依靠不停吸收新加入投資者本金的方式來維持公司運作。

點評:

多數P2P平台「暴雷」,多是因為平台因虛假標的、龐氏騙局等問題導致資金鏈斷裂,大量投資人報警而導致案發。

惠州e速貸案則不同,該案是經偵主動介入調查立案 。該案的案值相對年度其他案件並不驚人,但是此案從立案偵查到審判歷時一年多,e速貸作為一家運營多年的P2P平台,大量投資人在此平台獲得較平穩的收益,及案發時,其並未出現嚴重的兌付危機,也並未給出明顯高於其承受能力的還本付息承諾,從感性上,其問題並未沒有震驚全國的e租寶和中晉理財案嚴重,但是其存在的自融和虛假標的等經營問題卻依然被公訴機關指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7年11月,震驚全國的大案-e租寶案二審維持原判

性質:

融資租賃理財名義,集資詐騙

方式:

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融資租賃項目,持續採用借新還舊、自我擔保等方式大量非法集資

案情:

e租寶案是指「鈺誠系」下屬的網路平台以「網路金融」的旗號上線運營,「鈺誠系」相關被告人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融資租賃項目,持續採用借新還舊、自我擔保等方式大量非法集資,累計交易發生額達700多億元。司法機關查明,「e租寶」實際吸收資金500餘億元,涉及投資人約90萬名,受害投資人遍布全國31個省市區。

在正常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賺取項目利差,而平台賺取中介費;然而,「e租寶」從一開始就是一場「空手套白狼」的騙局,其所謂的融資租賃項目根本名不符實。

據警方調查,「鈺誠系」除了將一部分吸取的資金用於還本付息外,相當一部分被用於個人揮霍、維持公司的巨額運行成本、投資不良債權以及廣告炒作。「鈺誠系」的一大開支還包括高昂的員工薪金。據張敏交代,整個集團拿著百萬級年薪的高管多達80人左右,僅2015年11月,鈺誠集團需發給員工的工資就有8億元。

處罰: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寧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甸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萬元。

點評:

本案是重大、複雜、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刑事大要案。辦案部門從偵查到起訴再到審判已歷時兩年多的時間,在調查取證、指控有罪、罪重方面下足了功夫。為此,為了反擊不利、保持控辯平衡,也為了有效維護被告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需高度盡責、專業才能有所作為,從犯罪構成、證據鏈、是否單位犯罪等角度開拓辯護空間。

2017年12月,廣西非法集資第一案-正菱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二審維持原判

性質:

民間借貸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方式:

以生產經營需要資金周轉等為名,利用承諾支付高息為誘餌,以口口相傳等方式集資

案情:

此案為廣西省至今涉案金額、涉案人數最大的非法集資案件。

柳州正菱集團曾是廣西「百強企業」之一,業務涉及汽車及零部件、建材、物流、房地產等多個領域。正菱集團負責人廖榮納2009年登上胡潤百富榜,為柳州唯一入圍百富榜的民營企業家,被稱為「柳州首富」。

2014年5月27日柳州警方發布通告稱,發現柳州正菱集團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警方已介入調查,並通過媒體發布通知,要求與其有集資關係者速到警方登記。據了解,柳州正菱集團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及約2000人,廖榮納、葉祉群、廖昌首等人,利用正菱集糰子公司正菱擔保公司、未向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廣西廖氏宗親聯誼會互助基金會」、廣西客家商會及廖榮納任職的柳州客家商會等平台,通過與出借方簽訂貸款協議、「互助合作協議」等方式,以每月支付1%至10%不等的利息承諾,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單位非法吸儲或變相吸儲資金。

處罰:

2017年11月22日,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正菱集團及被告人廖某納、葉某群等8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二審維持原判)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正菱集團罰金20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廖某納等8名被告人八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分別處以罰金;責令正菱集團、蘇某華分別退賠相關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對蘇某華等5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分別予以沒收。

點評:

在此類通過老鄉會、互助會等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中,應該注意要排除與借款人有特定關係的借款人,不能將參與集資的親友、老鄉也應視作「社會不特定對象」的一部分和成員。

2017年12月,廣州昔日最大P2P-盛融在線涉嫌非法吸存案一審判決

性質:

網路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行為方式:

利用P2P平台「盛融在線」公開宣傳,虛構融資方,自融資金、吸收公眾存款投資高風險行業投入房地產、借貸等領域

案情:

2012年5月至2015年2月,盛融在線控制人劉志軍、李某君在未取得國家銀監會批准的情況下,利用其經營管理的志科公司架設的「盛融在線」網貸平台,通過網路宣傳、註冊會員、充值投資標的項目等方式,採取高息(約年利息20%)回報的手段非法吸收社會民眾等大量不特定對象的款項,並投入了房地產、借貸等高風險行業,自2015年起致使大量民眾投入的款項未能返還。經審計,志科公司通過「盛融在線」網貸平台吸收的款項達23億餘元。

處罰:

2017年12月14日該案公開宣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二人犯罪後有自首情節,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法院判決:被告人劉志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被告人李慧君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萬元;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財物,追繳不足部分責令上述兩被告人退賠,並按各投資人未收回金額比例發還各投資人。

點評:

P2P平台應該嚴格遵循業務本質-信息中介,項目一一對應,不能建立資金池,不能動用投資者的資金,不能超出信息中介的角色定位,不能變成借款人向P2P平台借款,更不能變成自融自投,這是監管層反覆強調的紅線。

2017年12月,安徽特大非法集資案-天合聯盟非法吸存案提起公訴

性質:

以股權眾籌理財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行為方式:

以投資納斯達克股票為由,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如每天召開兩次宣講會,對外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誘使社會不特定對象投資

案情:

自2015年開始,安徽天合聯盟科技有限公司對外以政府招商引資為名義,虛假宣傳其是從事股權重籌的金融公司,通過吸收群眾資金,讓資金循環運轉,造成大量的現金流,來拉升天合聯盟公司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股票的股值,再把股票升值掙來的錢回報給投資人,該公司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對外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誘使社會不特定對象投資,其行為涉嫌違法犯罪。初步查明公司實際投資參與人約2萬人,累計非法吸收資金19.9億元。

根據該公司宣傳,投資人的獲利將是投資的2~2.5倍。但實際上天合公司並無支付高額利息的能力,只能用新投資者的錢支付老投資者的利息,最終資金鏈斷裂後崩盤。

2017年12月,湖南紅太陽周紅陽等非法集資案一審宣判

性質:

民間借貸和股權交易名義,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行為方式:

在嚴重虧損、巨額負債情況下,向社會公開宣傳公司是擬上市公司,對外虛假承諾,非法集資

案情:

被告人周紅陽、張春金自紅太陽公司成立至2014年5月期間,在公司嚴重虧損、巨額負債的情況下,大規模向社會公開宣傳公司是擬上市公司,資產雄厚,經營狀況良好,以月利率1·5%至7%不等的高利率公開向社會大量非法集資,累計向1351人非法集資逾28億元,實際集資詐騙逾5.3億元。

被告人肖震擔任紅太陽公司市場部、銷售部副總經理期間,累計集資金額15億餘元;被告人李花平擔任紅太陽公司財務總監期間,累計集資金額14億餘元。公訴機關以集資詐騙、非法集資等罪名對相關被告人提起公訴。

處罰:

12月26日,經湖南省婁底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婁底中院依法一審判處被告人周紅陽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張春金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以被告人肖震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以被告人李花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2017年12月,南京「藍莓」特大集資詐騙案一審宣判

性質:

以生態農業、養老名義,集資詐騙

行為方式:

生態農業、健康養老等項目投資為名,用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老百姓投資

案情:

2015年4月,陳超成立南京玄祥時韻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玄祥時韻公司」)後,組織、僱傭被告人王浩、張小龍等人向社會不特定公眾以發放傳單等形式進行宣傳,以支付廣告費名義變相支付高額利息,向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被告人以宣傳藍莓口服液、螞蟻口服液等商品營銷,以及生態農業、健康養老等項目投資為名,用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老百姓投資。

該公司的集資模式主要為以下兩種:

第一種是集資期限為6或10個月,每份投資份額不限,期限屆滿後集資參與人以廣告費名義共獲得集資本金以及60%-80%的利息,分成6或10個月支付,相當於月息6%-8%;

第二種是集資期限20個月,每份份額為20萬元,前10個月集資參與人不領取本息,第十一個月至第二十個月以廣告費名義共領取本金及利息共計103.7414萬元,相當於月息20.93%。公司與集資參與人簽訂書面合同,部分合同首頁載明業務員姓名。公司還向集資參與人發放具有電子數據內容的VIP卡片,記錄各集資參與人集資金額、定期返還金額等數據信息,並使用客戶投資信息系統管理集資本息的償付。

李媛、孫建學明知嘉愛睿公司並未開展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無法歸還本息,仍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並於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4月8日間,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公司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2.28億餘元,將收到的集資款用於兌付前期集資款本息、個人消費、償還債務等,已造成2093名集資參與人共計人民幣2.20億餘元無法償還。

被告人王浩、張小龍、禹孟寧等64人自2015年4月起先後分別任玄祥時韻公司、嘉愛睿公司主管、業務部經理、營銷經理、業務員等,期間,單獨或組織他人分別向集資參與人吸收存款15.26億元至38.98萬元不等,共計造成11059名集資參與人損失10.15億元。

處罰:

兩名主犯李某、孫某某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南京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王某等64人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南京中院、南京玄武區法院等分別判處9年至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7年12月,北京「華融普銀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5億一審宣判

性質:

以虛擬理財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行為方式:

以理財產品、投資項目為名,向不特定群眾吸收資金案情:

案情:

2012年2月,被告人蔣權生、董占海共同成立華融銀安公司。9月,兩人又夥同被告人魏薇共同成立華融普銀公司。兩公司自成立後,在朝陽區中青大廈、京廣中心等地,通過組建銷售團隊,自行宣傳或第三方推介的方式,借發行理財產品,投資「河祥地產」「京西北物流倉儲」「嵐臨高速」「芽菜基金」等項目之名,以年回報率8%—15%、返本付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2013年7月、9月,被告人李明在先後收購華融普銀公司、華融銀安公司後,仍延續兩公司先前的業務經營模式,並新增「成都阜外醫院」「亦庄項目」「宏毅四號」等理財項目,繼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被告人盧志銀、白岩、王盛、邱峻峰為華融銀安公司、華融普銀公司銷售團隊負責人,積極帶領團隊參與兩公司非法吸收資金活動。2014年5月,華融銀安公司、華融普銀公司因無法兌付到期錢款案發。經審計,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間,華融銀安公司、華融普銀公司共向3000餘名投資人非法吸收55億餘元資金,造成投資人經濟損失34億餘元。

處罰:

2017年12月30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華融普銀案」。被告人蔣權生等八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十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同時分別並處50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金。

本文相關信息整理自新華網、鳳凰網等媒體公開報道,相關案件信息以最終判決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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