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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公司是否需要就跳樓事件承擔法律責任?


我覺得不需要。如果是因為工作糾紛,這是屬於勞動爭議,勞動者應該去勞動仲裁。

公司解聘員工,不是程序員跳樓死亡的直接原因,兩者沒有因果關係。當然,你要說一點因果關係都沒有嗎,那是不可能的,我的意思是兩者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例如,張三欠你一萬塊錢不還錢,你又不缺這點錢,但是你去自殺了,張三欠你錢,跟你自殺,沒有因果關係。


無意去討論誰對誰錯,出現這樣的事情,令人痛惜,不管是對中興公司還是對死者本人和家庭,都是巨大的痛楚和傷害,討論、端測事情本身越多,對雙方會造成越大的傷害,公理自有公家來評判,這麼大的事件,社會影響這麼廣泛,相信一定會有一個公正公平的結果。對於我們這些吃瓜群眾來說,最大的價值是怎樣從這悲慘的事件中,能得到更多的警醒,讓自己能夠在技術瞬息萬變,新興事物不斷推陳出新的社會中,長期的立於不敗之地。中興公司曾有昔日輝煌、企業發展達到如日衝天的時候,在那個年代,能到中興企業工作,成為中興員工,在周圍同學中那是多麼榮耀的事情。隨著運營商業務受到新興事物的衝擊,通訊行業在逐步的走向衰退,昔日依靠運營商養肥養大的企業也逐漸的風光不再,企業收縮業務、裁減人員那是最正常不過了,企業不是你的家,它是一個商業盈利組織,今天不裁人,明天就有更多的人被裁,事實永遠就是這麼的殘酷。作為一個職業人,我想大家都能夠理解。

作為企業員工個人來說,我們應該以怎樣的專業態度來對待 我們的工作、我們的生活、我們的家庭,還有我們的學習、我們的個人發展呢?我的觀點是工作不是我們的全部,很多人的工作更多的是解決眼前的生活,我們要努力做好工作同時,要考慮當前工作如何為我們帶來長期的收益,也許是有價值的經驗積累、也許是人脈網路、社會資源,等等,一定要明確自己核心關注,讓自己在企業工作,為企業創造價值的同時,個人收益也得到最大化,而不僅僅是收穫工資。生活和家庭是我們社會存在的力量之源,不會享受生活、不能體會家庭幸福的個人,也許會覺得活著沒有意義,行為就會走向極端,就會出現類似當前這個事件,碰到挫折碰到事情,想不開,釀成悲劇,所以,大家在努力工作的同時,需要學會享受生活和家庭的樂趣。很多人也講到,我們要做好工作與家庭生活的平衡,老生長談了,存在即合理,也許你一時未能做到,為達成某個目標,階段性的犧牲家庭和生活時間,作為權宜之計,是完全沒有問題的,但希望在長期來看你是能做到、是可實現的,要不,就要想辦法調整了。關於個人學習,不管你現在是在小公司、私人企業,還是在類似BAT、國企、事業單位、外企等大企業工作,都需要保持學習的激情,甚至投入收入固定比例的時間和資金資源,讓自己每天都在進步,不被社會和時代拋棄。

也許你現在在一家大企業或者外企日復一日上下班,也許你現在在一家國企或事業單位安逸的工作著,但不要得意忘形,這些也許給你埋下很大的隱患,在當今社會快速發展、技術和體制不斷變化革新、新事物層出不窮的今天,世事難料,未來充滿巨大的不確定性,今日的得意,不等於明天還是如此。如果我們明白了這些,那麼,我們就要在我們最佳時期,未雨綢繆,最好未來最壞的準備,不管是個人學習、還是職業規劃,提前做好打算,時刻保持著活躍的思考,對未來趨勢的嗅覺,隨時隨地調整自己,不做一個糊塗蟲,日復一日只有上下班,沒有更多的對個人、對社會的思考。作為一個從老IT程序員走過來的人,以下是我對互聯網IT程序員同學的幾點建議:

a.關注你所在的行業的業務最新動態,把握行業趨勢發展,千萬不要待在一個大公司里,就兩眼一抹黑,兩耳也不聞窗外事了。本案中的死者也許就是沒有注意到這些,把自己禁錮在一個井裡,做井底之蛙,被裁就想不開,覺得天會塌下來。這一點,有利於我們捕獲到更多的機會,特別是對於一些在傳統大企業工作或者一些事業單位的老程序員來說,本身企業和行業都趨於衰退之中的。大家具體可以通過互聯網、自媒體、創投類APP等,探尋適合自己的更多機會,化被動為主動,有可能一不小心,獲得好機會從大公司出來到一個高速成長創業公司參與創業,也是一個很不錯的選擇,至少可以把自己至於競爭的環境中,讓自己重新充滿血、獲得活力。當然,如果你足夠厲害,發現一些好點子,覺得這是好機會,你也可以出來和朋友一起創業了;

b.關注你所在的行業的技術發展,學習充電最新的流行技術,比如大數據、人工智慧,看看能不能找到與你當前工作的結合點,保持與社會同步,不脫離社會,為下一步跳槽做好充分準備。同時,可以建立自己的自媒體平台,把你的學習工作經驗,總結分享到這個平台上,增強與社會的溝通和互動,還可以讓自己不斷的學習,完善自己的知識結構體系,建立起個人的品牌影響力,說不定某一天,你還可以憑著這些積累,脫離工作也能養活自己,做一個自由職業者;

c.如果現在是30多歲的年齡,提前評估自己所在的行業是否在走下坡路,沒有太大前景,可以提前考慮轉行,同時在當前的工作中,準備好可作為轉行資本的一切知識、技能、人脈、資源儲備。如果公司辭退你的時候,你其實很高興,能拿到這麼多的賠償金又可以快速找到自己喜歡的工作。之前盛傳「華為集中清理34歲以上的交付工程維護人員,研發集中清退40歲以上的老員工」事情,我不知道這個事情是否真實,但確實就在那個階段,我不僅收到不少華為老員工投過來的簡歷,更是在在行APP上,給華為一個員工做過職業生涯規劃的諮詢服務,給他支過招,制定後續的轉行計劃。希望大家也未雨綢繆,如果自己真不幸在衰退行業工作,就提前做好轉行計劃和準備。

啰啰嗦嗦,寫了這麼多,希望大家能從這單悲慘的事件中思考更多關於個人職業發展的事情,讓這些慘痛的教訓少點發生。之前曾經在知乎LIVE做過一個關於IT程序員的職業發展的分享,也分享給大家,如有興趣,歡迎參加。LIVE的題目是「誰的青春不迷茫,IT 路在何方」


看家屬鬧得怎麼樣!看媒體爆的怎麼樣!


不能簡單說有沒有關,要看證據。

如果有充分證據表明公司違反勞動法,強行裁員,在補償上缺斤少兩,導致被害人生活受到較大影響,而導致被害人自殺,甚至在言語上有勸被害人自殺的情況(例如:你怎麼不去死?)那麼在判決時是可能會讓公司或者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

如果沒有相關證據,並且即使是違法裁員,也是按照現有法律法規給予補償和股票售價,那麼員工自殺就和公司沒有太大關係了


作者:乞力馬扎羅的雪

1、在歐某無過錯的情況下,中興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不合法

第一,歐某的合同是否屬於用人單位不能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情形

法律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結論:歐某並不存在《勞動合同法》上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所以用人單位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解除與歐某的勞動合同

第二,用人單位有沒有滿足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定條件呢?

法律規定: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結論:存在疑問,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第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證明歐某患病或非因公負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給歐某調整了崗位,歐某不能勝任。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訂立合同時依據的客觀情況是如何所以招聘了歐某,現在客觀情況發生了何種重大變化所以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協商改變勞動合同內容,但是協商不成。

用人單位對於上述兩種條件均不能滿足:第一種情況中,用人單位無法證明歐某存在患病或不能勝任工作問題,且無法證明給歐某調整了崗位,更無法證明歐某在調整崗位後不勝任;第二種情況中,用人單位無法證明招聘歐某前後客觀情況的發生的重大變化所以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更無法證明他們之間先協商改變勞動合同內容,相反用人單位直接提出的就是解除合同。

2、股份回購價格是否合理?

「他之前了解到去年離職的員工股份轉讓價為4塊多,內心深處希望這次公司能以更高的價錢回購。誰知當天郭某某態度冰冷而強硬,不僅不同意以去年的價格回購股權,還強行壓低到2元」

這裡涉及到股權激勵協議中股權回購問題。當一家公司以股權激勵形式授予員工股權,員工離職時,公司應該以什麼價格回購股權?要看他們簽訂的股權激勵協議中對股權回購價格的規定。換言之,如果規定的回購價格是離職時的股價,那麼去年的回購價格與今年的回購價格不同也是合理的

3、歐某與老闆談判失敗自殺,是否是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結論:最主要的認定工傷條件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而當時歐某與老闆談判是在周日,不屬於工作時間,談判也不屬於工作原因,因此歐某墜樓不屬於工傷


二十萬變十萬的股票,也快謝幕啦。


準確的問法,墜樓


我覺得需要負責任,保護弱勢群體是企業必須要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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