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經中關於「說僧過」與「不說僧過」的論述
作者:宗舜法師
【精彩摘要】
……在佛教徒內部,如果一人只是圖口舌之快、搬弄是非,宣揚他人之惡以標榜自己,這種行為對護持正法有害無益,則是屬於「說僧過惡」。如果僧俗四眾是為了護持正法、護持清凈持戒比丘,舉呈惡僧過失,乃至要求國家主管機關、司法機關、上級佛教組織治其罪過,都是合乎《涅槃經》經文之規定,其主觀目的不是搬弄是非、自贊毀他,就不犯戒,不是「隨意」、「率爾」說僧過惡。
【正文】
佛陀在不同的經中對【說僧過】和【不說僧過】都有不同的開示。所謂「不說僧過」是佛陀對愚昧無知、不解佛法的眾生而言的,為了不斷這些眾生的善根,佛陀開示「不說僧過」的意義——出家人是眾生解脫的福田,能看到出家眾是宿世善根所致,實在是難遭難遇;而「說僧過」則是佛陀對護持佛法的菩薩而說,是為正法不滅故。佛子修心正行,當「依法不依人,依義不依語」,願諸佛子,勝善分別。
以下詳解:
「不說僧過」是大小乘佛教的共同規定。小乘的聲聞戒規定:「為大護佛法故。若向白衣說比丘罪惡,則前人於佛法中無信敬心,寧破塔壞像,不向未受具戒人說比丘過惡,若說過罪,則破法身故。(《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第六)
佛於大乘經典中則作如是開示:
《大方等陀羅尼經》云:「若有菩薩見有比丘畜於妻子,隨意說過者,是名犯第三重戒。」
《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卷三記載,佛言:「複次大梵!若有依我而出家者,犯戒惡行,內懷腐敗,如穢蝸螺,實非沙門,自稱沙門;實非梵行,自稱梵行;恆為種種煩惱所勝,敗壞傾覆。如是苾芻雖破禁戒,行諸惡行,而為一切天、龍、人、非人等作善知識,示導無量功德伏藏。如是苾芻雖非法器,而剃鬚發披服袈裟,進止威儀同諸賢聖;因見彼故,無量有情種種善根,皆得生長。又能開示無量有情善趣生天,涅槃正路。是故,依我而出家者,若持戒、若破戒,下至無戒,我尚不許轉輪聖王,及余國王諸大臣等,依俗正法,以鞭杖等捶拷其身,或閉牢獄,或復呵罵……如是破戒惡行苾芻,一切白衣皆應守護,恭敬供養;我(佛)終不許諸在家者,以鞭杖等捶拷其身,或閉牢獄,或復呵罵。」
在《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中,佛陀還列出了「十非法」,不應在十種情況下率爾呵舉破戒比丘。
按照經中所說,為了「大護佛法」,讓無量的「有情眾生」見僧之表相象莊嚴而種善根。即使是蓄養妻子、內懷腐敗、如穢蝸螺的沙門,在家的白衣居士都不應該「率爾舉破」僧人的過惡。持戒清靜的僧人等等,就更不應該無中生有地造謠生事了。因為這不僅是說僧過惡,同時也是謗法謗僧、誹謗三寶。
華嚴宗第三祖法藏法師(643~712)所著的《梵網經菩薩戒本疏》中,把「說僧過惡」所得之罪分為六等,從前到後,罪過由重至輕:
一、見地上菩薩為物逆行,謂非而說。
二、見三賢菩薩及四果聖人微失而說。
三、說自和上、闍梨之過。
四、說傳法住持人過。
五、說同類凈戒過。
六、說破戒人 、無戒人過。此六皆初重次輕,應知。
法藏指出,如果對於初地以上的菩薩為饒益有情、教化眾生而示現的方便行為加以評頭論足,是犯最重的戒。又如《維摩詰所說經》中記載,維摩詰「入諸淫舍,示欲之過,入諸酒肆,能立其志」,這些都是菩薩方便教化之法,若加誹謗,則犯大罪。對於其他聖賢、師長、同學、同修的細微過失評頭論足,也屬於犯戒,罪過依次遞減。而說「破戒人、無戒人」的罪過,其罪最輕。
「不說僧過」的根本目的在於「大護佛法」,因為「僧寶」是佛法住世的表相,如果過分宣揚破戒僧人的過惡,就會讓眾生對於整個佛法失去信心,讓有情眾生失去斷惡行善、求證菩提的願望,對於佛教整體的發展和僧俗弟子的信仰與修行造成很大的障礙。從一般意義上,「不說僧過」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出家、在家佛教徒應該遵循的。儒家文化之中也有「親親相隱」、「為賢者諱」的傳統,其用心有相類似處。
但是,當「僧」之過惡在直接危害到「佛法」自身,而又在教團內部不能得到有效解決的時候,就會出現一個難題。讓居士信眾「不說僧過」的目的是「大護佛法」,而居士的沉默又會讓佛法被犯戒、無戒僧人肆意破壞。為了護持佛法、護持清修僧人,熱心僧人、居士只能選擇公布真相。這是無奈之舉,但是僧俗之中的正義人士有沒有犯「不說僧過」之戒呢?按照佛教的因果律,是否要受罪呢?《涅槃經》對於戒律的解說給了我們新的視野。
其一:呵責糾治壞法者是僧俗四眾應該盡的責任。
在《涅槃經?長壽品》中,佛陀明確指出持戒比丘以及諸王大臣宰相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都應該破斥糾正破戒壞法者。佛言:「我涅槃後,隨其方面,有持戒比丘,威儀具足,護持正法,見壞法者,即能驅遣、呵責、糾治,當知是人得福無量,不可稱計……若善比丘見壞法者,置不驅遣、呵責、舉處,當知是人佛法中怨。」這說明驅遣、呵責、糾治壞法者是持戒比丘應該承擔的責任,那些自認為自己持戒嚴格,對於壞法的壞人壞事不作鬥爭,不維護佛法的尊嚴,則是「佛法中怨」。
在《大般涅槃經?金剛身品第五》中,佛陀還指出:「若有比丘,隨所至處,供身取足,讀誦經典,思惟坐禪。有來問法,即為宣說,所謂布施、持戒、福德,少欲知足。雖能如是種種說法,然故不能作師子吼,不為師子之所圍繞,不能降伏非法惡人,如是比丘不能自利及利眾生,當知是輩懈怠懶惰,雖能持戒、守護凈行,當知是人無所能為。」
在《涅槃經?長壽品》中,佛陀還指出,破斥壞法比丘,並非持戒比丘的專利,一切僧俗四眾皆應該承擔這個責任。佛言:「如來今以無上正法付囑諸王、大臣、宰相、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是諸國王及四部眾,應當勸勵諸學人等,令得增上戒定智慧。若有不學是三品法,懈怠、破戒、毀正法者,國王、大臣、四部之眾應當苦治。」由此可見,僧俗四眾苦治懈怠破戒毀正法者為佛制所允許。
其二:護持清靜比丘不受惡僧傷害是白衣居士應盡的責任。
在《大般涅槃經?金剛身品第五》種,佛陀指出:「善男子,我涅槃後,濁惡之世,國土荒亂,互相抄掠,人民飢餓。爾時多有為飢餓故發心出家,如是之人名為禿人。是禿人輩,見有持戒威儀具足清凈比丘護持正法,驅逐令出,若殺若害……是故我今聽持戒人,依諸白衣持刀杖者以為伴侶,若諸國王、大臣、長者、優婆塞等。為護法故,雖持刀杖,我說是等名為持戒。雖持刀杖,不應斷命。若能如是,即得名為第一持戒。」
其三:僧俗四眾護持正法、護持清靜比丘不受五戒(等)之束縛。
在《大般涅槃經?金剛身品第五》中,佛言:「善男子,護持正法者,不受五戒、不修威儀,應持刀劍、弓箭、鉾槊,守護持戒清凈比丘。」佛陀還舉出自己前生護法的例子作為證明。佛陀指出,在無量劫以前,有佛出世,號歡喜增益如來,該佛涅槃後,遺法住世無量億歲。當時,有一位持戒比丘,名叫覺德,「多有徒眾眷屬圍繞,能師子吼,頒宣廣說九部經典,制諸比丘不得畜養奴婢、牛羊非法之物。」有很多破戒比丘對覺德比丘心懷不滿,執持刀杖威逼法師。釋迦牟尼佛當時是一位名叫有德的國王,為了護持覺德比丘,就帶領人民與破戒的惡比丘戰鬥,有德國王全身負傷,覺德比丘得以讚歎說:「王今真是護正法者,當來之世此身當為無量法器。」國王聽後就帶著歡喜心去世,國王與戰死的人民都往生阿閦佛國。佛陀指出,若有正法欲滅盡時,應當像他多世以前所做的那樣,不顧生命地受持擁護正法、護持清凈比丘。所以,佛說:「若諸國王、大臣、長者、優婆塞等,為護法故,雖持刀杖,我說是等名為持戒。雖持刀杖,不應斷命。若能如是,即得名為第一持戒。」只有這樣才是真正的持戒。
《大般涅槃經》指出,只有不受五戒束縛、護持正法和保護宣說正法的持戒僧人才是真正的持戒,如果白衣居士只是潔身自好,就不是持戒人,是破戒不護法者,被稱為「禿居士」。佛言:「如是破戒、不護法者,名禿居士,非持戒者得如是名。」而那些破戒無戒、迫害清凈持戒僧人的比丘被稱作「禿人」。
在小乘經典《薩婆多毗尼毗婆沙》中,指出為了大護佛法而「不得說僧過惡」;
大乘經典《大方等陀羅尼經》則指出,不得「隨意說過」;
《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則指出,不得「率爾呵舉破戒苾芻」;而《大般涅槃經》指出,護持正法以及守護持戒清凈比丘,不受五戒束縛才算是真正的持戒,對於「懈怠破戒、毀正法者,國王、大臣、四部之眾應當苦治。」
這些看似矛盾的論述如何統一呢?通過仔細地解讀,我們就會發現,無論是「不說僧過」還是「苦治」破戒僧人,其目的都是「大護佛法」。在佛教徒內部,如果一人只是圖口舌之快、搬弄是非,宣揚他人之惡以標榜自己,這種行為對護持正法有害無益,則是屬於「說僧過惡」。如果僧俗四眾是為了護持正法、護持清凈持戒比丘,舉呈惡僧過失,乃至要求國家主管機關、司法機關、上級佛教組織治其罪過,都是合乎《涅槃經》經文之規定,其主觀目的不是搬弄是非、自贊毀他,就不犯戒,不是「隨意」、「率爾」說僧過惡。
在《大般涅槃經?長壽品第四》的開篇,佛陀指出:「毀謗正法及一闡提,或有殺生乃至邪見及故犯禁,我於是等悉生悲心,同於子想如羅睺羅。」正因為佛陀具有大悲之心,才會用驅遣、呵責、舉罪等種種生善滅惡之作法降伏謗法、犯戒者,其目的是「為欲示諸行惡之人有果報故」。佛陀以此原因,要求僧俗四眾護持正法、破邪顯正、止惡揚善。
在《大般涅槃經?四依品第八》中,佛陀指出:「是護法者實無有罪。善男子,若有比丘犯禁戒已,憍慢心故覆藏不悔,當知是人名真破戒。菩薩摩訶薩為護法故,雖有所犯不名破戒。何以故?以無憍慢、發露悔故。」
又如《央掘魔羅經》中言:「對於破戒的比丘,應該收回他的衣缽等,再加以懲罰,調伏他們。就像屠夫,如果擁有國王所使用的寶器,國王會依法收回。這才是世間第一善於持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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