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孕婦為胎兒拒化療,母女相繼離世,保大人保孩子是個偽命題?
前一陣兒,美國一名罹癌孕婦為了保住胎兒放棄接受化療病逝,更加不幸的是,她所生下的小小早產兒,也在數天之後離開人世。
早產出的嬰兒只有24周,就出生了,體重只有567克,在醫院的狀況也是起伏不定,最終在出生14天後便離開人世。
而罹患腦癌的產婦凱莉,在懷孕期間,拒絕參與臨床試驗或接受治療,因為這意味著她必須拿掉孩子。為了保祝孩子,她拒絕治療,病情最後惡化導致不治。
在悲傷之餘,也說明了一個道理:保大人還是保孩子,根本不是一個需要選擇的命題,在這個問題上,首要的選擇,肯定是大人的生命。
在我們醫院,產婦如果因為妊娠導致生命危急,醫院肯定會竭盡全力首先保住母親的生命。因為如果不這樣做,不僅在生命倫理上是說不通的,對勉強保全出世的嬰兒也不好。母體本身的系統也是首先保全自身供給的。在妊娠的任何時期,胎兒都可能因母體的各種狀況而引發大腦缺氧,在缺氧嚴重的情況下,即使勉強保住了胎兒的生命,胎兒腦部也可能伴有嚴重疾病。除非在產婦送院時已嚴重昏迷或因車禍等導致沒有搶救價值,否則醫院肯定選擇保大人。
讓產婦家屬選擇「保大人還是保孩子」的場景只是在電視里發生。我在產房工作十幾年來,沒遇到過一次這樣的選擇。基本上產婦危急的時候,嬰兒已經死亡了。或者嬰兒出生後,產婦由於產後併發症諸如子宮破裂什麼的,可能會死亡。但是,這兩者之間有明顯的先後順序,不會有非此即彼的選擇。
因為如果分娩未完成,從法律上來說孩子不是人,不可能殺死大人讓孩子出生。如果分娩完成,同時搶救大人和孩子毫不矛盾。頂多是這樣:孕婦發現惡性腫瘤,或者孕婦因為心臟病狼瘡什麼的需要終止妊娠。這時候我們會詢問家屬,孩子需要送兒科嗎?32周以上的孩子大多可以健康存活。32周以下存活難度大,而且費用昂貴,我們會詢問家屬的意見。
所以,在產婦分娩時,醫院的醫護人員會全力保障母子平安。除非產婦遇到其本身的生命已經無法挽救的情況,否則都會以產婦的生命安全為第一位,不會讓家屬來做出『保大人還是保孩子』的艱難抉擇。否則,對於我們來說,就是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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